一、多數決門檻與本案結論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明定,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原則上須「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如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則不計人數。
甲、乙共2人,占3名共有人過半;應有部分合計2/3,也已過半,符合本文的雙重過半門檻。2/3只是等於而非逾越2/3,故不是但書的人數不計情形。另須交代適用範圍:112年8月22日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3點,將本條所稱設定地上權限定為**有償設定**。依題設土地開發及後續對價、補償問題,以有償設定為前提時,甲、乙得依本條不經丙同意辦理;題幹未另載價額,不得自行補造。若實為無償設定,不能只因雙重過半就援用本條多數決。
二、對丙的程序與清償責任
依同條第2項,甲、乙在設定地上權前應以書面通知丙;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才得公告。依第3項,甲、乙對丙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丙拒絕或不能受領時,應依法提存。
三、登記應提出的證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申請書及契約書應列明全體共有人,並在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辦理;另應提出:(一)已對丙書面通知或公告的證明;(二)丙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依法提存的證明。丙無須在申請書或契約書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