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涉及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之申報義務主體、申報時點,以及違規檢舉獎金之發給要件,茲依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條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土地與建物買賣案件之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時點
按本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是以一般成屋及土地買賣案件,係以「買賣雙方當事人」為共同申報義務人,並以「辦竣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為申報期限。
惟為強化申報之確實性與責任歸屬,本條例第47條第3項另規定,買賣雙方如有委託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由地政士代為申報登錄;亦即在地政士介入之案件,地政士因執業之專業性與資訊掌握度,由其作為申報義務人,符合行政便宜及責任明確之原則。
(二)銷售預售屋之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時點
預售屋因尚未取得使用執照,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自不得適用前揭以「辦竣移轉登記」為起算點之規定。本條例第47條之3第1項爰特別規定,銷售預售屋之「銷售者」(包括起造人即建商,及受託代銷之代銷業者)應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將買賣標的、價格、付款方式、車位等實際資訊,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又依同條第2項,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相關銷售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備查,以利源頭管理;倘有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者,依同條第3項,銷售者亦應於解約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解約資訊,避免市場資訊失真而誤導消費者及主管機關之政策評估。
(三)違反登錄規定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之要件
為借助民眾力量強化執法效能,本條例第47條之5第1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47條第2項、第3項、第47條之3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案件,經查證屬實者,得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其發給要件可析述如下:
1.檢舉客體須為實際違規行為:須係違反實價登錄之申報、申報內容或備查義務之事項,包括「未申報」、「申報不實」(如低報、漏報、虛報)、「逾期申報」及「未依規定揭露解約資訊」等情形。如僅為形式上之資料補正,並未涉及登錄資訊之真實性,原則上不在獎金發給之範圍。
2.須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檢舉之事實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確認,並依本條例第81條之2作成裁罰處分後始符合「查證屬實」之要件,避免浮濫發給獎金而生爭議。
3.須有可資識別之檢舉人:依本條例授權訂定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違規檢舉獎金提撥及發放辦法」第3條至第5條,檢舉人應具名並提供具體事證;匿名檢舉者不發給獎金。同辦法並規定主管機關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以保障其權益。
4.須有罰鍰實際入庫:本條例第47條之5授權訂定之獎金辦法第6條規定,獎金係以裁處確定且罰鍰實際繳納入庫之金額為基準提撥(一般以實收罰鍰之30%為上限),故倘行為人未繳納或遭法院撤銷處分,主管機關自無從發給獎金。
5.數人共同檢舉之分配:同辦法第7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案件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以最先檢舉者為發給對象。其立法意旨,乃在避免重複給付,並鼓勵檢舉之即時性。
(四)小結
綜上所述,本條例就不動產交易資訊登錄義務,係依「成屋/預售屋」分別設計:成屋以權利人、義務人或受託地政士為申報義務人,並於辦竣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預售屋則以銷售者為申報義務人,並於簽約或解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至於檢舉獎金之發給,須具備違規行為屬實、查證確認、檢舉人具名、罰鍰實收等要件,並依檢舉先後或共同檢舉之情形決定發放對象。藉此「申報+檢舉」之雙軌制度,方能落實實價登錄2.0之政策目的,使不動產市場資訊透明,達成抑制投機、保障交易安全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