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4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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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與建物買賣案件及銷售預售屋,應由何人於何時申報登錄實際資訊?若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得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之申報義務主體、申報時點,以及違規檢舉獎金之發給要件,茲依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條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土地與建物買賣案件之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時點

按本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是以一般成屋及土地買賣案件,係以「買賣雙方當事人」為共同申報義務人,並以「辦竣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為申報期限。

惟為強化申報之確實性與責任歸屬,本條例第47條第3項另規定,買賣雙方如有委託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由地政士代為申報登錄;亦即在地政士介入之案件,地政士因執業之專業性與資訊掌握度,由其作為申報義務人,符合行政便宜及責任明確之原則。

(二)銷售預售屋之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時點

預售屋因尚未取得使用執照,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自不得適用前揭以「辦竣移轉登記」為起算點之規定。本條例第47條之3第1項爰特別規定,銷售預售屋之「銷售者」(包括起造人即建商,及受託代銷之代銷業者)應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將買賣標的、價格、付款方式、車位等實際資訊,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又依同條第2項,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相關銷售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備查,以利源頭管理;倘有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者,依同條第3項,銷售者亦應於解約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解約資訊,避免市場資訊失真而誤導消費者及主管機關之政策評估。

(三)違反登錄規定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之要件

為借助民眾力量強化執法效能,本條例第47條之5第1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47條第2項、第3項、第47條之3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案件,經查證屬實者,得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其發給要件可析述如下:

1.檢舉客體須為實際違規行為:須係違反實價登錄之申報、申報內容或備查義務之事項,包括「未申報」、「申報不實」(如低報、漏報、虛報)、「逾期申報」及「未依規定揭露解約資訊」等情形。如僅為形式上之資料補正,並未涉及登錄資訊之真實性,原則上不在獎金發給之範圍。

2.須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檢舉之事實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確認,並依本條例第81條之2作成裁罰處分後始符合「查證屬實」之要件,避免浮濫發給獎金而生爭議。

3.須有可資識別之檢舉人:依本條例授權訂定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違規檢舉獎金提撥及發放辦法」第3條至第5條,檢舉人應具名並提供具體事證;匿名檢舉者不發給獎金。同辦法並規定主管機關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以保障其權益。

4.須有罰鍰實際入庫:本條例第47條之5授權訂定之獎金辦法第6條規定,獎金係以裁處確定且罰鍰實際繳納入庫之金額為基準提撥(一般以實收罰鍰之30%為上限),故倘行為人未繳納或遭法院撤銷處分,主管機關自無從發給獎金。

5.數人共同檢舉之分配:同辦法第7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案件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以最先檢舉者為發給對象。其立法意旨,乃在避免重複給付,並鼓勵檢舉之即時性。

(四)小結

綜上所述,本條例就不動產交易資訊登錄義務,係依「成屋/預售屋」分別設計:成屋以權利人、義務人或受託地政士為申報義務人,並於辦竣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預售屋則以銷售者為申報義務人,並於簽約或解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至於檢舉獎金之發給,須具備違規行為屬實、查證確認、檢舉人具名、罰鍰實收等要件,並依檢舉先後或共同檢舉之情形決定發放對象。藉此「申報+檢舉」之雙軌制度,方能落實實價登錄2.0之政策目的,使不動產市場資訊透明,達成抑制投機、保障交易安全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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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市地重劃範圍內,甲出租其私有之耕地給乙,丙將其建地出租給丁,若是因實施市地重劃致甲乙間、丙丁間之租賃關係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乙、丁各自可主張何種權利?(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市地重劃實施對既有租賃契約之影響,承租人於耕地及建地租賃關係不能達原租賃目的時之救濟途徑,茲依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分析如下: (一)市地重劃對承租關係之政策設計 市地重劃,依本條例第56條規定,係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適經濟使用之土地,加以重新規劃整理,並興建公共設施後,按原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政策性開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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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某市辦理土地徵收,甲之土地與乙之土地改良物坐落於該徵收範圍。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乙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那些情形不在此限?某市對於乙之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時點為何?(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土地徵收條例(下稱本條例)就建築改良物(即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原則、例外,以及徵收時點之認定,茲分述如下: (一)一併徵收原則之立法意旨 按土地徵收屬於對人民財產權之嚴重干預,依憲法第15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國家行使徵收權須符合「公益必要性」、「最小侵害」及「合理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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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地政士甲以詐騙之故意,持偽造之權利人乙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權利人乙就其土地、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該行為可能違反地政士法那些規定?(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地政士甲明知偽造身分證明文件而代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行為,其違反地政士法(下稱本法)之相關責任,茲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一)違反受任人應盡之忠實義務(本法第16條) 按本法第16條規定:「地政士接受委託辦理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執行受任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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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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