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4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稅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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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何謂「土地信託」?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於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土地信託之概念,以及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茲依土地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一)「土地信託」之意涵

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是以信託係以財產權移轉為基礎之三方關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具有財產權形式上歸屬於受託人,惟實質利益歸於受益人之雙重結構。

所謂「土地信託」,即指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所成立之信託關係。本法第28條之3立法理由及財政部函釋(如財政部89年5月1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指出,土地信託之特徵在於:

1.委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受託人;

2.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土地;

3.信託期間屆滿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返還予委託人或交付予受益人。

由於信託係屬「形式移轉、實質管理」之法律關係,倘逐次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導致重複課稅與政策窒礙;故本法第28條之3特設「不課徵」之優惠規定,以利信託制度之發展。

(二)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本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受託人與委託人間。」

茲分述如下:

1.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第1款)

委託人為設立信託,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受託人,雖屬形式上之所有權移轉,惟受託人僅取得管理處分權能,並非真正之經濟受益人,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信託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第2款)

於信託期間,因原受託人辭任、死亡或解任而由新受託人接任時,土地所有權須移轉登記予新受託人。此種變更亦屬形式移轉,受益人並未變動,故同樣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信託關係消滅,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受託人與受益人(即委託人)間(第3款)

倘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即所謂「自益信託」),則於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將土地返還予委託人,乃信託成立時形式移轉之回復,並無實質利益移轉,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4.遺囑信託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第4款)

因被繼承人遺囑而成立之信託,係以遺產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將土地交付予受益人,因該移轉乃遺囑信託本旨之實現,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5.信託行為瑕疵時:受託人返還予委託人(第5款)

信託行為因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消滅者,受託人原即無取得土地之正當原因,將土地返還予委託人,僅屬「物權回復」性質,非屬有償移轉,故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他益信託之課稅特別規定

附帶說明,倘信託契約所定之受益人非委託人本人(即「他益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將土地交付受益人時,本法第28條之3並無不課徵之明文。財政部函釋向採「視為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即將土地贈與受益人」之觀點,於信託成立當時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而於信託消滅時將土地交付受益人不再重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受益人嗣後再移轉時,仍依本法第28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又本法第31條之1並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辦理移轉登記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計算基準,係以信託前委託人取得時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以維租稅公平。

(四)小結

綜上所述,土地信託係指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之信託關係,具有「形式移轉、實質管理」之特性。本法第28條之3特別規定,於: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受託人變更時原新受託人間、自益信託消滅時受託人與委託人間、遺囑信託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信託行為瑕疵時受託人返還予委託人等五種情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條規定之立法旨趣,乃在避免重複課稅以利信託制度健全發展,並透過第31條之1之前次移轉現值規定,使租稅利益不因信託而流失。地政士及理財顧問於規劃土地信託架構時,自應掌握上開條文精義,俾在合法節稅前提下完成委託人之信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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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謂「農業用地」?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何處理方式?請分別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農業用地」之法定意涵,以及該等用地閒置不用時,依土地稅法(下稱本法)所為之課稅及處分機制,茲分述如下: (一)「農業用地」之意涵 按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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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都市更新為政府積極推動之重要都市發展政策,試問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有何減免稅捐之相關規定?請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築物之稅捐減免規定,茲依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等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一)都市更新稅捐減免之政策意旨 按都市更新係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維護都市機能、健全都市發展(本條例第1條),具有高度公益性。然而都市更新涉及鉅額資本投入及複雜權利關係,倘無相當之租稅優惠誘因,民間參與意願難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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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行使其核課行為,用以確定納稅義務人具體納稅內容之時效,對於稅捐之核課期間及核課期間之起算有何相關規定?請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分別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稅捐稽徵機關核課權之行使期限,即「核課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時點,茲依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一)核課期間之意涵與功能 按租稅債權之發生雖係基於法定要件之具備,惟稅捐稽徵機關須透過「核課」(即核定課徵)行為,將抽象之納稅義務具體化為個別之納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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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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