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信託的意義
依信託法第1條,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依同法第2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信託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土地信託即以土地權利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取得並以信託財產名義管理、使用或處分該土地。
(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法定情形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只有下列五種法定的信託關係人間所有權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移轉。
2.信託關係存續中更換受託人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的移轉。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就是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的移轉。
4.因遺囑成立的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的移轉。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回復移轉。
本條效果是「不課徵」,不是一般免稅:其理由在於上述移轉屬信託財產的成立、受託人更替或回復,並非通常以實現土地漲價利益為目的的終局移轉。若受託人將信託土地有償移轉給第三人,或信託終了後移轉給不符合第3、4款的歸屬權利人,則不屬第28條之3的範圍,仍應依土地稅法其他規定判斷納稅義務及是否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