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4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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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關於建物施工之承攬人,在何種條件下,可就其施工建物,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為給付內容者,質權人又於何種情況下,可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上述兩項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那些情況例外?(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承攬人就施工建物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權利質權人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以及登記後通知義務之例外,茲依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下稱本規則)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一)承攬人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之要件

按民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第3項並規定:「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是以承攬人就施工建物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之要件如下:

1.承攬之工作須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其重大修繕。

2.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須為承攬關係之報酬。

3.客體為定作人之不動產(已完成之建物或將來完成之建物)。

4.承攬契約已經公證:此為單獨申請之關鍵要件;倘契約未經公證,則須由定作人會同承攬人共同申請。

本規則第117條第1項並進一步規定:「申請為民法第513條之抵押權登記,應由承攬人會同定作人申請之。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第2項並規定:「前項抵押權登記之申請,承攬人得於建築物完成前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承攬報酬之擔保與不動產登記之公示性。

(二)質權標的物為不動產物權設定之債權者,質權人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情形

按民法第902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復依民法第906條之1第1項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第2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是以質權人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要件為:

1.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

2.該債權之清償期已屆至。

3.質權人已請求債務人將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

4.於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登記之同時,一併辦理抵押權登記。

本規則第117條之1規定:「申請民法第906條之1第1項所定之抵押權登記時,應由質權人會同債務人及出質人申請之;該不動產物權尚未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並應同時申請之。前項抵押權登記,已於登記證明文件載明者,質權人得單獨申請。」即倘相關權利之設定文件已載明該抵押權者,質權人即得單獨申請設定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通知義務之例外(本規則第118條)

按本規則第118條第1項規定:「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限制登記、塗銷登記、消滅登記、預告登記、書狀換給或補給登記及前條第1項、第117條之1第1項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規定發給登記完畢通知書。」

惟同條第2項規定:「依本規則登記完畢後,應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義務人者。

二、登記義務人為政府機關者。

三、依法院判決或其他確定執行名義為登記者。

四、依本規則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

五、登記原因發生於登記義務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無須通知者。」

故承攬人或質權人單獨申請辦理之抵押權登記,依本條第2項第4款規定,係屬「依本規則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之情形,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本應通知登記義務人;惟若符合前述各款情形(如義務人為政府機關、無義務人、依法院判決登記、繼承人代位申請等),登記機關得免通知,以免徒增行政成本與當事人困擾。

實務上,承攬契約經公證之單獨申請案件及權利質權人單獨申請之抵押權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仍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為原則,使定作人或債務人知悉抵押權設定情事,以維程序正當性。

(四)小結

綜上所述:

1.承攬人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須以「承攬契約已經公證」為前提(民法第513條第3項、本規則第117條第1項但書)。

2.質權人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須以「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且其情形已於登記證明文件載明」為前提(民法第906條之1、本規則第117條之1)。

3.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原則上應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於無義務人、義務人為政府機關、依法院判決登記、權利人單獨申請、繼承人代位申請、法律另有規定等六款情形,例外不予通知(本規則第118條第2項各款)。

上開規範體系,乃在兼顧權利人迅速取得擔保保障與義務人程序權之保護,使不動產登記制度於效率與公平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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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建物A欲與建物B辦理合併登記,其需符合那些要件?如建物A只有一部分與B合併,且兩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應如何決定權利範圍?建物A同時設定有抵押權與不動產役權,則分別應如何處理?其合併後之建號,又應如何處理?(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建物合併登記之要件、權利範圍認定、抵押權及不動產役權之處理,以及合併後建號之決定方式,茲依土地登記規則(下稱本規則)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一)建物合併登記之要件 按本規則第88條第1項規定:「2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建物,得就其各自所有部分辦理建物合併登記。」復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建物合併登記,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建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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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之一棟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應透過何種程序,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以保障其權益?而在完成此兩種登記後,亦進一步完成法定地上權登記;不巧此建物完成上述登記後,因災害而全部滅失,建物所有權人未即時處理,則土地所有權人丙,可透過何種程序?何種身分?及辦理那些登記?以處理此滅失建物之相關權利關係。(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債權人對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代位申請第一次登記、設定抵押權,並於建物滅失後土地所有權人之代位塗銷處理,茲依強制執行法、土地登記規則(下稱本規則)及民法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一)甲對乙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辦理所有權第1次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程序 1.聲請強制執行並查封建物: 按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執行法院為查封、拍賣、變賣或強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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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兩筆不同所有權人且皆設定有耕作權之土地申請合併登記,請說明須符合那些條件?權利範圍如何決定?在辦理土地登記前,應由何人申請土地複丈?申請何種登記?及應檢附那些文件?(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前言 兩筆不同所有權人且均設定有耕作權之土地申請合併登記,涉及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之多項規定,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0條至第204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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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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