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106 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考古題

完整解析每一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共 4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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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正解:C
下列有關不動產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亦為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 切利益
A. 不動產仲介公司用與不特定之消費者簽定同類委託銷售不動產而先予擬定之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B. 不動產買賣除標的物及價金外,該房地之交付時間、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期、價金之給付方式等通常
C. 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居間人支出之費用均得請求償還
D. 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可斟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567條規定,居間人因媒介應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故C選項稱「均得請求償還」錯誤,居間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償還費用。【A選項正確】仲介公司預先擬定之委託銷售契約屬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第247條之1所稱之定型化契約。【B選項正確】不動產買賣除標的物及價金為必要之點外,交付時間、移轉登記時期、價金給付方式等通常亦為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252條,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可斟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第 4 題 正解:B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A. 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隻從物
B. 屋頂平台為主物大樓建築之從物
C. 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定
D.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屋頂平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決),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非大樓建築之從物。【A選項正確】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主物處分及於從物。【C選項正確】依實務見解,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68條第2項,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類推適用。
第 5 題 正解:D
甲乙是大四同班同學,甲平常騎乘其父丙所贈與之電動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某日乙向甲借用該部電 動機車,以接送其高中同學到學校所在地之風景名勝地區遊玩。下列有關甲乙間之契約關係的敘述何 者錯誤? 得成立 得終止契約 責任,乙因此瑕疵所受之損害,得向甲請求賠償
A.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單務契約,乙之返還義務與甲之容忍使用義務間,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
B.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特別要件,必待借用物之交付,契約始
C.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物借貸契約,乙非經甲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該借用物,否則甲
D.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甲對乙不以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為限,承擔瑕疵擔保的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66條規定,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故使用借貸之貸與人僅就「故意不告知瑕疵」負瑕疵擔保責任,而非如D所述「不以故意不告知為限」。【A選項正確】使用借貸為單務契約,僅借用人負返還義務,無同時履行抗辯適用。【B選項正確】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為要物契約,須交付借用物始成立。【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67條第2項,借用人非經貸與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違反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第 6 題 正解:D
關於繼承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B.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 繼承人從被繼承人生前所受贈之全部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限於計算特留分及對債權人之關係)。並非「全部財產」均視為遺產,故D錯誤。【A選項正確】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法定限定繼承)。【B選項正確】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C選項正確】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第 7 題 正解:A
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B. 表意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
C. 動機錯誤,均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D. 表示行為錯誤,不得撤銷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故得撤銷之。【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1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由表意人「請求」相對人賠償。【C選項錯誤】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效力,僅於民法第88條第2項所定(資格、物之性質且交易上重要)情形,始視為內容錯誤。【D選項錯誤】表示行為錯誤(民法第88條第1項)若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得撤銷之。
第 8 題 正解:B
甲有 A 地,且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因乙之脅迫,出賣且交付 A 地於乙,餘甲尚未撤銷買賣契約前, 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撤銷交付 A 地於乙之行為
B. 縣占有 A 地之乙為有權占有人
C. 乙因此成為 A 地所有人
D. 甲乙間之 A 地的買賣契約,無效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在甲撤銷前,買賣契約及物權移轉行為仍屬有效,乙基於該有效契約占有A地,故為有權占有人。【A選項錯誤】交付A地之物權行為亦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但題目為「未撤銷前」,故甲尚未撤銷,且A選項稱「得撤銷」不夠精確。【C選項錯誤】乙於受脅迫之物權行為被撤銷前固為登記名義人,題目甲僅交付而未敘明已移轉登記,故乙尚未取得A地所有權。【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2條,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係「得撤銷」而非「無效」。
第 9 題 正解:D
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之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亦有適用
B. 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乃 20 年
C. 請求權因其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D. 已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時間為 2 年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27條第3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選項錯誤】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而非20年。【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發生),請求權本身並不當然消滅,僅形成債務人之抗辯權。
第 10 題 正解:D
依民法規定,關於不動產買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作成公證書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 非經交付買賣之不動產,不生效力
D. 因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而成立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A選項錯誤】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並無作成公證書之要件,僅特定情形(如不動產物權之預告登記等)始須公證。【B選項錯誤】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者,係指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民法第758條),買賣為「債權契約」,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C選項錯誤】不動產買賣為諾成契約,不以交付為成立或生效要件,交付僅為履行行為。
第 11 題 正解:C
甲有 A 屋,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甲將 A 屋贈與乙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非經交付 A 屋,該贈與不生效力
B. 該贈與應以書面為之
C. 甲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乙前,得撤銷該贈與
D. 甲延遲交付 A 屋予乙時,乙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故甲於移轉A屋所有權予乙前,得任意撤銷該贈與。【A選項錯誤】贈與為諾成契約,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B選項錯誤】民法並未規定贈與須以書面為之,僅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民法第408條第2項)。【D選項錯誤】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給付不能負責(民法第410條),且尚未移轉前,乙無請求權,自不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第 12 題 正解:A
依民法規定,關於受任人之權利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任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
B. 受任人為處理委任事務前,不得向委任人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C. 受任人必有代理權
D. 受任人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B選項錯誤】民法第545條,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C選項錯誤】委任不必有代理權,委任係處理事務之契約,代理係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權限,二者概念不同(民法第528條)。【D選項錯誤】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第 13 題 正解:A
甲有 A 屋,共 95 坪,登記為 A 屋所有人。乙詢問甲 A 屋坪數,甲告知 A 屋計有 100 坪。甲與乙 締結 100 坪之 A 屋買賣契約。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侵害乙之 A 屋所有權
B. 乙得解除契約
C. 乙得請求減少價金
D. 乙得以甲詐欺為由,撤銷締結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正確答案A】甲所有A屋並未交付乙,乙尚未取得A屋之所有權,自無「侵害乙之A屋所有權」可言。甲告知坪數不實涉及「物之瑕疵擔保」及「詐欺」之問題,與所有權侵害無涉。【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359條,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C選項正確】同上,乙得選擇請求減少價金。【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告知不實坪數使乙陷於錯誤而簽約,構成詐欺,乙得撤銷該買賣意思表示。
第 14 題 正解:D
甲有 A 地,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與乙成立承攬契約,由乙承攬 A 地之整地工作,乙不僅整地有 瑕疵,而且還趁整地之餘,將有毒廢棄物掩埋於 A 地之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甲依侵權行為法之規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半段),得請求乙回復原狀,移除掩埋在 A 地下之有毒 廢棄物
A. 甲得請求乙修補瑕疵
C. 甲得以掩埋有毒廢棄物乃違反保護義務為由,解除契約
D. 甲得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 A 地因掩埋有毒廢棄物所減損之價額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第493條(修補)及第494條(解約或減少報酬)規定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然D選項稱「請求賠償A地因掩埋有毒廢棄物所減損之價額」係屬瑕疵結果損害(加害給付),實務認為應屬「侵權行為」或「附隨義務違反」之債務不履行請求權,而非僅依第495條請求。掩埋廢棄物已超出整地工作瑕疵之範圍。【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93條,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C選項正確】掩埋有毒廢棄物違反保護義務(附隨義務),構成積極侵害債權,定作人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解除契約。
第 15 題 正解:D
關於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遺囑乃非要式行為
B. 無行為能力人,僅得為公證遺囑
C.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D.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故D正確。【A選項錯誤】民法第1189條,遺囑為要式行為,須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之一為之。【B選項錯誤】民法第1186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包含公證遺囑亦不得為之)。【C選項錯誤】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第 16 題 正解:A
甲對乙負有 1,000 萬元借款債務,丙為甲對乙所負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 1,000 萬元保證債務
B. 乙僅得同時請求甲與丙履行債務
C. 丙連帶責任之約定無效
D. 丙負最終責任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規定,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6條第1款),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乙得直接請求連帶保證人丙履行1,000萬元保證債務。【B選項錯誤】乙得選擇對甲、丙任一人或同時請求,並非「僅得同時」請求。【C選項錯誤】連帶保證係當事人約定之合法擔保方式,並非無效。【D選項錯誤】保證人代為清償後,依民法第749條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故主債務人甲始為最終責任人,丙非最終責任人。
第 17 題 正解:C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人亦得為合會會員
B. 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 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
D. 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後,仍得參加合會為會員。故C正確。【A選項錯誤】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合會會員。【B選項錯誤】民法第709條之2第2項,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D選項錯誤】民法第709條之2第3項,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但自然人原則上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法無禁止)。
第 18 題 正解:C
關於物權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僅得依制定法創設物權
B. 僅得依特別法創設物權
C. 得依習慣法創設物權
D. 得依法理創設物權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757條規定(98年修正後),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故除制定法外,亦得依「習慣」(指多年慣行且有法的確信之習慣法)創設物權。【A選項錯誤】不僅得依制定法,亦得依習慣創設。【B選項錯誤】物權法定不限於特別法,普通法(民法)亦可,且尚包含習慣。【D選項錯誤】民法第757條未承認得依「法理」創設物權,僅限法律及習慣。
第 19 題 正解:B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全體專有部分所有人公同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
B. 專有部分可共有或單獨所有
C. 全體專有部分所有人公同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公同部分
D. 頂樓之專有部分所有人得占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屋頂,並為使用收益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799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專有部分得由一人單獨所有,亦得由數人共有。故B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99條第3項,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由全體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按應有部分共有),並非公同共有。【C選項錯誤】共用部分為「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D選項錯誤】屋頂平台屬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非頂樓專有部分所有人得單獨占有使用收益。
第 20 題 正解:D
關於婚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婚約,得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
B.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C. 婚約,得請求強迫履行
D.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故D正確。【A選項錯誤】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B選項錯誤】民法第974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C選項錯誤】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約僅有道德拘束力)。
第 21 題 正解:D
關於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結婚
B. 結婚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C.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在 16 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D.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99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A選項錯誤】民法第980條(題目年份適用之舊規定)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現行法(112年起)統一為18歲。【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82條(現行法),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採登記婚),非公開儀式。【C選項錯誤】民法第983條,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無親等限制),故「16親等以內」之敘述錯誤。
第 22 題 正解:D
甲、乙與丙 3 人共有 A 車,應有部分個 3 分之 1,約定 A 車由丙占有,使用及收益(分管契約)。占 有 A 車之丙為經甲與乙同意,出賣 A 車於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丁若不知丙非單獨所有人,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B. 丁若明知甲、乙與丙間之 A 車分管契約,則得占有使用收益 A 車
C. 甲與乙若未同意,丙與丁間之 A 車的買賣,效力未定
D. 丁對甲與乙買有權占有
【正確答案D】題目選項D應為「丁對甲與乙無有權占有」(推測題目漏字),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丙未經甲、乙同意出賣A車於丁,丁取得之占有對甲、乙而言為無權占有。【A選項錯誤】動產善意取得(民法第801條、第948條)須以「占有委託」(讓與人為占有人)並無權處分為要件,惟須「相信其為動產所有人」之善意;丁不知丙非單獨所有人僅為對共有狀況之誤認,仍可能成立善意取得,故陳述須視具體情形。【B選項錯誤】分管契約對受讓人之效力,須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受拘束(民法第826條之1第2項),即使知悉,分管契約對丁之效力仍須符合法定要件。【C選項錯誤】共有物全部之處分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民法第118條),但本題實務見解認共有物全體之處分為無權處分而非效力未定(須全體同意),陳述不夠精確。
第 23 題 正解:D
關於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不得定有期限
B. 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不得再設定抵押權
C. 同一土地上,得設定數則內容相同之地上權
D. 地上權亦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規定,以行使所有權之意思10年(無過失)或20年(有過失)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地上權亦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占有他人土地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意思)。【A選項錯誤】民法第833條之1,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得定有期限。並非「不得定有期限」。【B選項錯誤】土地設定地上權後,仍得設定抵押權,不動產上得有多項物權併存。【C選項錯誤】同一土地上原則上不得設定數個內容相同之地上權(一物一權主義之物權排他性),僅得設定區分地上權等不同內容之地上權。
第 24 題 正解:A
關於公同共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B. 各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 公同關係,不以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D.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僅及於公同共有物之應有部分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B選項錯誤】民法第827條第3項,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無「應有部分」可言,故不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C選項錯誤】民法第827條第1項,公同關係以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立,故不限於法律規定或習慣,亦得以法律行為(契約)成立。【D選項錯誤】民法第827條第3項,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非僅及於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第 25 題 正解:A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之應有確定之期日
B.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為限
C.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得將其分離而為讓與
D. 同一不動產上,僅得設定一項最高限額抵押權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B選項錯誤】民法第881條之1第2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C選項錯誤】民法第881條之6第1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即得分離讓與,但抵押權不從之移轉),並非不得讓與。【D選項錯誤】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數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次序受償。
第 26 題 正解:D
關於占有之推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者,推定有該物權
B. 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推定有該權利
C. 占有人推定其為他主占有
D. 占有人推定其為無過失占有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944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及繼續」占有。故占有人推定為無過失占有。【A選項錯誤】民法第943條第2項,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者,「不適用」第1項之占有權利推定(蓋已登記之不動產有登記推定力,無須再透過占有推定)。【B選項錯誤】民法第943條第1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題目敘述方向錯誤。【C選項錯誤】民法第944條第1項,占有人推定為「自主」占有,非他主占有。
第 27 題 正解:D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應以文字為準 低額為準 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
A. 若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B.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而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不相符合之情形,
C.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應以文字最
D.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解,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並依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故D稱「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錯誤,應為最低額(無論文字或數字)。【A選項正確】優先探求當事人原意。【B選項正確】民法第4條規定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為準。【C選項正確】民法第5條規定數次表示不符以最低額為準。
第 28 題 正解:C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A.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B.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C. 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D.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故代筆遺囑遺囑人「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僅得以指印代之。【A選項正確】民法第3條第2項,得以蓋章代簽名。【B選項正確】兩願離婚協議書依民法第1050條須以書面為之並由2人以上證人簽名,依第3條第2項得以蓋章代簽名。【D選項正確】人事保證契約依民法第756條之1須以書面為之,亦得以蓋章代簽名。
第 29 題 正解:D
關於撤銷權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或消滅之效力 得撤銷權
A. 撤銷權屬於形成權之一種,德因撤銷權人單方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生法律關係生效,變更
B. 撤銷權之行使期間,不受到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C. 撤銷權行使後,其撤銷之客體視為自始無效
D. 撤銷權需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發生,當事人間不得以契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因特定事由之發生而取
【正確答案D】撤銷權雖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原則(如民法第88條、92條、244條等),但學理及實務承認「約定撤銷權」之有效性,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特定事由發生時取得撤銷權。故D稱「不得以契約約定」錯誤。【A選項正確】撤銷權為形成權,依撤銷權人單方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即生效力。【B選項正確】撤銷權為形成權,受「除斥期間」之限制(如民法第90條1年除斥期間),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C選項正確】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第 30 題 正解:A
依民法規定,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於回復請求人時,其得向回復請求人主張之權利及應負擔之 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支出之必要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B.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因改良占有物支出之有益費用,於扣除其所首曲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C. 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孳息之收取,無須返還
D. 惡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縱使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954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於孳息限度內,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故A正確。【B選項錯誤】民法第955條,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並非「全額」請求。【C選項錯誤】民法第958條,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D選項錯誤】民法第956條,惡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始負損害賠償之責,非可歸責不負責。
第 31 題 正解:C
依民法規定,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 動產所有權之權。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典物所有權
A.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B. 典權之約定期限超過 15 年時,當事人間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C. 典權人為典物支出有益費用,使典物增加價值,不論該增益價值是否仍然存在,得請求出典人償還
D. 未定期限之典物,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 30 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927條第3項規定,典權人就第1項及第2項有益費用之支出,於典物之現存利益限度內,得請求出典人償還。故須「現存利益」存在始得請求償還,C稱「不論該增益價值是否仍然存在」錯誤。【A選項正確】民法第916條,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B選項正確】民法第913條第1項,典權之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又同條第2項,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反面解釋約定期限15年以上者得附絕賣條款。【D選項正確】民法第924條,未定期限之典物,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第 32 題 正解:A
19 歲之甲經父母同意受僱於乙公司,某日甲受乙公司之吩咐,將貨物送到客戶手中。途中行經十 字路口,甲闖紅燈致丙在綠燈穿越時受傷,經該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認定甲應負全部之肇 事責任。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是未成年人,對於丙之損害,無須負賠償責任
B. 丙得主張乙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 丙得主張甲及其父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 乙賠償丙之損害後,得向甲求償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19歲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有識別能力(闖紅燈為違規),仍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無須負賠償責任」。【B選項正確】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C選項正確】民法第187條第1項,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識別能力時,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D選項正確】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 33 題 正解:D
就賣方甲與買方乙訂立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B. 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得免除該物之給付義務
C. 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益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免除價金支付之義務
D. 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不得向乙請求價金之支付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26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故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乙」(買方)之事由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賣方)「仍得」向乙請求價金支付。【A選項正確】民法第226條第1項及第25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B選項正確】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C選項正確】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第 34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夫妻離婚後所生身分及財產上效力之說明,何者正確?
A. 夫妻離婚後,其子女對為享有親權之父母一方,喪失原本享有之法定繼承權
B. 夫妻離婚後,為享有親權之父母一方與其子女間,互相不負扶養之義務
C. 兩願離婚之場合,關於子女之親權,由夫任之
D.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贍養費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A選項錯誤】離婚僅消滅夫妻間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之血親關係不變,仍為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第1款)。【B選項錯誤】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子女間扶養義務於離婚後仍存在。【C選項錯誤】民法第1055條,兩願離婚之場合,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無協議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非當然由夫任之。
第 35 題 正解:C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得為之
A.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
B.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C.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自遺產分割時起 15 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D.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然遺產分割後對被繼承人債權人之連帶責任,依民法第1171條規定,自遺產分割時起,「5年內」(非15年內)對被繼承人債權人仍負連帶責任。【A選項正確】民法第759條,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分割遺產屬處分行為。【B選項正確】民法第1165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D選項正確】民法第1168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得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第 36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D)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無應有部分,故若逾越應繼分比例享有(行使)權利,毋須負返 還義務
A.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B.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C. 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雖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但繼承人逾越「應繼分」比例享有或行使權利者,仍構成不當得利,須對其他繼承人負返還義務。故D稱「毋須負返還義務」錯誤。【A選項正確】奠儀為親友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對遺族之贈與,繼承發生時尚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遺產。【B選項正確】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法定限定繼承)。【C選項正確】民法第1156條之1,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第 37 題 正解:A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錯誤? 履行時,債權人仍需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A. 因錯誤或被詐欺而締結契約者,在表意人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之前,契約效力未定
B.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期契約自始未成立
C. 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使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D. 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因錯誤或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未經撤銷前仍為有效」(得撤銷而非效力未定)。撤銷後始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故A稱「契約效力未定」錯誤。【B選項正確】契約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始成立,不合致者契約自始未成立。【C選項正確】買賣為諾成契約(民法第345條第2項),不以書面為要件。【D選項正確】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須另為解除意思表示)。
第 38 題 正解:B
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拒絕給付租金 賃關係 還押租金時,當事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未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致承租人未達租賃目的者,承租人得
B. 出租人將已交付承租人之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承租人與受讓人間仍需另立租賃契約始發生租
C.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得提前終止者,於終止契約前應先期通知
D. 租賃契約經公證附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當承租人有不付租金、租期屆滿拒不搬遷,或房東不返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故承租人與受讓人間「無須另立租賃契約」,原租賃契約自動移轉於受讓人。【A選項正確】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違反者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或主張同時履行抗辯。【C選項正確】民法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得提前終止者,於終止契約前應先期通知。【D選項正確】公證法第13條,租賃契約經公證附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當事人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第 39 題 正解:A
下列有關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A.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
B.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並付拍賣
C. 抵押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惟該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時,抵押人可依法請求
D.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即抵押權人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得實行抵押權。【B選項錯誤】民法第862條第3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非獨立之物者,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附加部分如獨立之物者,非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故並非「一律」並付拍賣。【C選項錯誤】抵押權之執行若執行名義被撤銷,僅生回復原狀問題,並非當然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D選項錯誤】民法第873條之1(修正後),約定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流抵約款限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故D敘述錯誤。
第 40 題 正解:C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B.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C. 房屋買賣契約解除時,原買受人已支付之裝潢費用均得請求出賣人返還
D. 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然「裝潢費用」屬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之改良費用,並非買受人因解除契約所應「回復原狀」之給付,且裝潢通常僅符合買受人個人需要,並未必使出賣人受益,故原則上不得請求出賣人返還,僅得依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限於現存利益)。【A選項正確】民法第259條,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B選項正確】民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D選項正確】依實務見解,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之方式為之(最高法院判決)。
第 41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害賠償 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A. 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
B. 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C. 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移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故鄰地所有人須「即時」提出異議,並非「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A選項正確】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氣響、振動、煙氣、塵埃等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B選項正確】相鄰關係不以不動產緊鄰為必要,凡有相鄰利用關係即可。【C選項正確】拆除舊建物致鄰房損害,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2 題 正解:C
下列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除侵害
A. 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
B. 法人在法令限制與性質範圍內,亦享有人格權
C. 公司名稱用以識別企業之主體性,此時姓名權等於商標權
D. 針對無涉公益之報導,若不當揭載足資識別當事人資料,侵害其名譽權者,得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排
【正確答案C】公司名稱權與商標權係不同概念。公司名稱權屬人格權之一種,用以區別企業主體;商標權則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二者保護法益、客體及適用法律不同,並不等同。故C錯誤。【A選項正確】姓名為個人識別之語言標誌,依民法第19條受保護。【B選項正確】法人在法令限制及性質範圍內亦享有人格權(如名譽權、名稱權),不適用於以自然人身分為基礎之人格權(如生命、身體權)。【D選項正確】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對於無涉公益之報導若不當揭載當事人資料,侵害名譽權者,得依此請求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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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國文(作文)。每科 10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即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