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考古題
完整解析每一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共 42 題。
想互動練習?點此進入互動練習
第 3 題
正解:D
免於課徵之規定,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A. 每年(期)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B.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稅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C.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D. 房屋稅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正確答案D】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及相關稅法規定,房屋稅並無每戶稅額在100元以下免予課徵之規定。【A選項正確】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B選項正確】田賦每期實際造單稅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C選項正確】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 4 題
正解:A
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正確答案A】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B、C、D選項錯誤】均非法定原則比例。
第 5 題
正解:B
下列何種登記免納登記費?
A. 土地總登記
B. 限制登記
C. 繼承登記
D. 共有物分割登記
【正確答案B】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限制登記(查封、假處分、假扣押、破產登記等)免納登記費。【A選項錯誤】土地總登記須繳納登記費。【C選項錯誤】繼承登記仍須按申報地價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D選項錯誤】共有物分割登記仍須繳納登記費。
第 6 題
正解:C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應如何認定?
A.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B.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取得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C.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D.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得之補償地價總額
【正確答案C】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領回抵價地者,於實際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A、B、D選項錯誤】均非法定原地價認定方式。
第 7 題
正解:B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何種原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正確答案B】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A選項錯誤】繼承屬遺產稅課徵範圍,免徵契稅。【C選項錯誤】設典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不適用此規定。【D選項錯誤】分割非第12條所列情形。
第 8 題
正解:C
依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A.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1個月
B.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為相當之賠償時
C.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D. 承租人以房屋供合於法令之使用時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A選項錯誤】應為達2個月以上而非1個月。【B選項錯誤】應為不為相當之賠償時。【D選項錯誤】應為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第 9 題
正解:C
依1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稅率為何?
A. 45%
B. 35%
C. 20%
D. 15%
【正確答案C】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A選項錯誤】45%為持有1年以內之稅率。【B選項錯誤】35%為持有1年以上未逾2年之稅率。【D選項錯誤】15%為持有10年以上之稅率。
第 10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擬定及核定程序規定,何者錯誤?
A.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B. 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C. 地方政府於接到主要計畫核定公文之日起30日內,應將主要計畫書、圖發布實施
D. 主要計畫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應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
【正確答案D】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而非審議後才展覽。【A選項正確】依第19條規定。【B選項正確】依第20條規定,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C選項正確】依第21條規定,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30日內發布實施。
第 11 題
正解:B
依土地法規定,公有土地之撥用程序為何?
A.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民意機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B.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C.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民意機關層請內政部核准撥用
D.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內政部核准撥用
【正確答案B】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A、C選項錯誤】應為該管政府而非民意機關。【D選項錯誤】應由行政院核准,非內政部。
第 12 題
正解:C
下列何者不符合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稅率規定?
A. 出售前5年內,未營業使用或出租
B.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C.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D.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正確答案C】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一生一次為原則,並無「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之規定。該「一處為限」規定係屬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要件(土地稅法第9條)。【A選項正確】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B選項正確】面積限制規定。【D選項正確】戶籍登記要件。
第 13 題
正解:C
下列何種情形免徵契稅?
A. 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B.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
C. 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D.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正確答案C】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A選項錯誤】依第12條規定視同買賣,應課契稅。【B選項錯誤】依第11條規定,視為買賣或承典契稅。【D選項錯誤】依第14條之1規定仍應課契稅。
第 14 題
正解:C
下列何者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
A. 累計起點地價
B. 公告土地現值
C. 土地漲價總數額
D. 申報地價
【正確答案C】依【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課稅基礎為土地漲價總數額,即以土地移轉時之公告現值減去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差額。【A選項錯誤】累計起點地價為地價稅累進起點。【B選項錯誤】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漲價總數額之依據,非課稅基礎本身。【D選項錯誤】申報地價為地價稅課稅基礎。
第 15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規定地價之規定,何者錯誤?
A. 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B.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C.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D.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規定地價,應分區調查最近2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正確答案D】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應分區調查最近1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非2年。【A選項正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B選項正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C選項正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規定。
第 16 題
正解:C
下列有關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規定,何者正確?
A.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土地時,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內政部核准
B. 農、林、漁、牧用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C. 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D. 外國人為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所取得之土地,應先經行政院核准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A選項錯誤】依第20條規定,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非內政部。【B選項錯誤】依第17條規定,農、林、漁、牧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租賃部分有例外;另選項漏列「狩獵地」「水源地」等其他項目。【D選項錯誤】依第19條規定,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非行政院。
第 17 題
正解:B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應如何計徵所得稅?
A. 依104年12月31日前實施之舊制,僅就土地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B. 依104年12月31日前實施之舊制,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C. 依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D. 不論新、舊制,均免徵所得稅
【正確答案B】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4條之5及相關函釋,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因其坐落土地屬農業用地,交易免徵所得稅,故房地合一新制不適用,僅就房屋(農舍)部分按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A選項錯誤】土地部分若符合農業用地免稅規定,不課所得稅。【C選項錯誤】農業用地依舊制適用,非新制。【D選項錯誤】房屋部分仍應課稅。
第 18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契稅之申報起算日規定,何者錯誤?
A.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B.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D. 不動產分割時,以其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正確答案D】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申報契稅。不動產分割應以「分割契約成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而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A選項正確】依契稅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B選項正確】以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日為起算日。【C選項正確】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為起算日。
第 19 題
正解:A
下列何者非申請自住房屋稅稅率之要件?
A.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房屋所在地辦竣戶籍登記
B. 房屋無出租使用
C.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D.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正確答案A】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房屋稅率適用要件為:(一)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並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該要件為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優惠之要件)。【B、C、D選項正確】均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明定之自住要件。
第 20 題
正解:A
甲之土地於106年10月1日贈與並移轉登記予乙,請問106年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A. 甲
B. 乙
C. 甲乙協議
D. 甲乙依持有月數分別負擔
【正確答案A】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甲於106年10月1日方移轉登記予乙,於8月31日基準日時仍為甲,故106年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甲。【B、C、D選項錯誤】與法條規定不符。
第 21 題
正解:A
甲之土地、房屋於106年7月1日設定典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予乙。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何者錯誤?
A. 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甲
B. 107年期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乙
C. 典權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乙
D.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甲
【正確答案A】依【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甲於106年7月1日設定典權予乙,8月31日基準日時典權人為乙,故106年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為典權人乙,非甲。【B選項正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C選項正確】契稅條例第4條,典權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D選項正確】土地稅法第5條,設定典權時,土地增值稅由出典人(甲)繳納。
第 22 題
正解:B
甲出售市價2,000萬元之房屋連同基地,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1,000萬元,房屋課稅現值為3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如果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問甲至少應買多少錢之房屋土地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100萬元?
A. 不問市價,只要新購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大於900萬元
B. 不問市價,只要新購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大於1,000萬元
C. 新購之房屋現值大於300萬元,房屋連同基地之市價大於2,000萬元
D. 新購房屋連同基地之市價大於2,000萬元
【正確答案B】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本題原出售土地地價(公告現值)1,000萬元,扣除已納增值稅100萬元後之餘額為900萬元;欲退還全額100萬元,新購土地公告現值須大於1,000萬元(即1,000萬元以上)。【A選項錯誤】900萬元僅能退部分稅額。【C、D選項錯誤】退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非市價。
第 23 題
正解:C
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處所稱農業用地,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A.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B.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業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C.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D. 依都市計畫法畫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正確答案C】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農業用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及農牧用地,而非「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選項C將範圍寫反。【A、B、D選項正確】均符合農業用地之定義。
第 24 題
正解:C
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2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C.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D.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6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正確答案C】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四、其他不須者。【A選項錯誤】應為屆滿3年,非2年。【B選項錯誤】屬一併徵收之情形。【D選項錯誤】應為未滿5年,非6年。
第 25 題
正解:B
下列何者為撤銷徵收之原因?
A.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C.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D.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正確答案B】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屬依法不得徵收之情形,為撤銷徵收之原因。【A選項錯誤】屬廢止徵收之原因(土徵條例第57條)。【C選項錯誤】屬廢止徵收之原因(土徵條例第57條)。【D選項錯誤】屬廢止徵收之原因(土徵條例第57條)。
第 26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違反區域計畫管制使用土地者處罰規定,何者錯誤?
A. 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B. 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C. 經限期變更使用而不遵從者,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D. 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者,除依強制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正確答案D】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變更使用。不依限變更使用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等措施,無「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刑罰。但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係針對不遵從限期恢復原狀而非變更使用)。選項D將「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誤為刑罰構成要件。【A、B、C選項正確】皆符合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
第 27 題
正解:C
下列何者非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得隨時檢討變更之原因?
A.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B.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C.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
D.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正確答案C】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發展情況,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並無「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之檢討變更原因。【A、B、D選項正確】均為區域計畫法第13條所定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事由。
第 28 題
正解:B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規定,何者錯誤?
A.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
B. 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私有土地
C.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有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
D. 道路系統、停車場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法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中心
【正確答案B】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而非私有土地。此係基於公益與減少徵收私產之立法目的。【A選項正確】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規定。【C選項正確】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D選項正確】依都市計畫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
第 29 題
正解:A
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下列何者非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應表明之事項?
A.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B. 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C.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D. 道路系統
【正確答案A】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應表明事項包括:計畫地區範圍、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並未列入「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該項屬主要計畫第15條應表明之事項)。【B、C、D選項正確】均為第22條明定之細部計畫表明事項。
第 30 題
正解:A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已依法設立界標之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測結果公告後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者,應如何辦理?
A.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B.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滿後,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C. 應由該管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D. 應由該管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正確答案A】依【土地法】第46條之3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以複丈結果為準。【B選項錯誤】不得申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C、D選項錯誤】係指界址爭議而非測量錯誤之處理。
第 31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之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A.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6個月內聲請登記
B.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限期聲請登記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期間為10年
C. 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行政執行署公開標售
D. 經公開標售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5項規定,經公開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A選項錯誤】應為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土地法第73條之1)。【B選項錯誤】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C選項錯誤】由地政機關「公開標售」(非移送行政執行署)。
第 32 題
正解:B
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下列何種情形,出租人不得收回?
A.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B.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C.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D.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正確答案B】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選項A「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屬第100條房屋收回事由,非基地收回事由。但選項中C項「積欠2個月以上」錯誤(應為2年),D項亦屬第100條房屋收回事由。故正確收回原因為「B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A、D選項錯誤】屬房屋收回(第100條)非基地。【C選項錯誤】基地應為積欠2年以上,非2個月。
第 33 題
正解:C
有關房地交易課徵所得稅之稅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
B. 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
C. 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5%
D. 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
【正確答案C】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舊制),個人房地交易稅率:持有1年以內45%;超過1年未逾2年35%;超過2年未逾10年者20%(非25%);超過10年者15%。【A、B、D選項正確】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稅率。
第 34 題
正解:D
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契稅之課稅基礎是?
【正確答案D】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契稅以契價為計課標準,而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11條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以領買、標購價格或拍定價格為準。【A、B、C選項錯誤】均非契稅法定課稅基礎。
第 35 題
正解:B
土地所有權人曾使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何項規定,為不受一次優惠稅率限制條件之一: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B.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C.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5年以上
D.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5年
【正確答案B】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次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一次之限制: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A選項錯誤】面積應為1.5公畝/3.5公畝。【C選項錯誤】持有應為6年以上。【D選項錯誤】應為連續滿6年。
第 36 題
正解:D
下列敘述之地價稅稅率,何者錯誤?
A. 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稅率是2%
B.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稅率是10%
C. 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地價稅稅率是10%
D.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地價稅稅率是10%
【正確答案D】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第1項規定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6‰)計徵地價稅。並非10%(萬分之一千)。本題答案選項以「稅率」比例表示恐有歧義,但依答案格式應為千分之六(0.6%)而非10‰。【A選項正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約0.2%)。【B、C選項正確】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停車場用地稅率千分之十(1%)。
第 37 題
正解:A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前,適用那項用地之管制?
A. 林業用地
B. 遊憩用地
C. 生態保育用地
D. 國土保安用地
【正確答案A】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B、C、D選項錯誤】均非法定於未編定前適用之用地類別。
第 38 題
正解:D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時,處應納登記費多少倍以下之罰鍰?
A. 5倍
B. 10倍
C. 15倍
D. 20倍
【正確答案D】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時,處應納登記費20倍以下之罰鍰(俗稱「禁止紅單轉讓」或「禁止人頭買賣」規定)。【A、B、C選項錯誤】均不符法定罰鍰倍數。
第 39 題
正解:A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何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A. 建築法
B. 建築技術規則
C. 建築師法
D. 建築管理規則
【正確答案A】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B選項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屬技術性規範,非主管建築管理之母法。【C選項錯誤】建築師法規範建築師之職業。【D選項錯誤】建築管理規則屬地方自治法規層次,非都市計畫法明定實施建築管理之依據。
第 40 題
正解:B
依土地法之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什麼文件?
A.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
B.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C.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D.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或地段圖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正確答案B】依【土地法】第76條至第7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視登記之性質為所有權變更或他項權利變更而定)。【A選項錯誤】漏列他項權利證明書之可能。【C選項錯誤】並非兼具兩者。【D選項錯誤】文義有誤。
第 41 題
正解:D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20%者,視為空地
B.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C. 土地法規定,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
D.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之荒地稅
【正確答案D】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之荒地稅。核准機關為「內政部」,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A選項正確】依土地法第87條規定。【B選項正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6款規定。【C選項正確】依土地法第88條規定。
第 42 題
正解:C
甲105年6月買入A房地,購入成本1,300萬元,於106年2月以2,000萬元出售A房地時,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50萬元,其應納交易所得稅若干?
A. 1,925,000元
B. 2,240,000元
C. 2,475,000元
D. 2,880,000元
【正確答案C】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額計算:出售價格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本題計算:2,000萬 - 1,300萬 - 50萬 - 100萬 = 550萬元(課稅所得額)。甲持有期間為105年6月至106年2月,未逾1年,適用稅率45%:5,500,000元 × 45% = 2,475,000元。【A選項錯誤】金額計算有誤。【B選項錯誤】金額計算有誤。【D選項錯誤】金額計算有誤。
在互動模式做這份考題 →
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國文(作文)。每科 10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即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