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考古題
完整解析每一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共 2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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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正解:C
甲就其所有之A地,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二個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前契約有效,後契約無效
B. 前契約無效,後契約有效
C. 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
D. 前契約無效,後契約無效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為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他人訂立多數買賣契約,各該契約均屬有效。本題甲雖就同一A地先後與乙、丙訂立買賣契約,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二契約僅生債權效力,均為有效成立。【A選項錯誤】前契約成立後,出賣人並未喪失處分權,後契約並不因此無效。【B選項錯誤】前契約本已有效,並不因後契約訂立而歸於無效。【D選項錯誤】二契約皆不具民法第71條、第72條之無效事由,均非無效。
第 4 題
正解:B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年滿30歲患有精神疾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甲,當然沒有行為能力
B. 年滿19歲之乙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
C. 受輔助宣告之丙可以不經輔助人丁之同意贈與使用過的筆電給戊
D. 15歲之庚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擅自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故年滿19歲之乙得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A選項錯誤】依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者,須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始喪失行為能力,並非當然無行為能力。【C選項錯誤】依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贈與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丙贈與筆電未經丁同意,不生效力。【D選項錯誤】依第13條第2項規定,15歲之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77條、第84條等規定,處分財產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丟棄自有平板屬處分行為,不得擅自為之。
第 5 題
正解:B
甲將其所有之名畫出租於乙,並未將代理權授與乙。詎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將名畫出賣並交付於丙。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善意取得名畫之所有權
B. 丙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C. 乙與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D. 乙與丙之物權契約有效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故善意之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A選項錯誤】名畫為動產,惟乙僅承租該畫並無處分權,依第801條、第948條雖有善意取得規定,但本題重點在無權代理經甲拒絕承認後,買賣行為對甲不生效力,丙並非從有權處分人處受讓,且題意關鍵在代理權欠缺,故最正確答案為B。【C選項錯誤】依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權代理之契約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甲既不承認,該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D選項錯誤】物權契約同屬代理行為,未經本人承認亦對本人不生效力。
第 6 題
正解:B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丙,甲與丙均未通知乙債權讓與之事情。嗣後,乙因不知債權讓與之事情,對甲清償100萬元,經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 乙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C. 應經丙承認,乙之債務始消滅
D.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應經乙承認始生效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本題甲丙均未通知乙,故乙仍得對原債權人甲清償,其清償有效,依第309條規定債之關係因清償而消滅。【A選項錯誤】依第294條規定,甲丙間債權讓與契約本身於當事人間已生效,僅因未通知不得對抗乙,並非無效。【C選項錯誤】乙之清償對象為原債權人甲,無須經丙承認即生清償效力。【D選項錯誤】債權讓與係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契約,不須經債務人承認即生效,僅對債務人須通知始發生效力。
第 7 題
正解:B
甲申請之建案因違法無法取得建造許可,遂與乙約定,由甲贈與乙之妻丙100萬元後,乙須幫助甲取得建造許可,後來乙收賄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問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100萬元?
A. 可以,依據不當得利
B. 不可,100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
C. 可以,100萬為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
D. 可以,依據無因管理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本題甲為使乙違法為其取得建造許可而贈與丙100萬元,其給付原因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之不法原因,依法不得請求返還。【A選項錯誤】雖第179條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惟依第180條第4款之除外規定,本件不得請求返還。【C選項錯誤】雖該給付確屬違背公序良俗(第72條),但正因如此而落入不法原因給付之除外規定,不得請求返還。【D選項錯誤】本件甲係基於自己利益為給付,並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不符第172條無因管理之要件。
第 8 題
正解:B
甲無權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A地15年後,乙對甲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對乙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B. 乙之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C. 甲得對乙主張時效取得A地所有權
D. 乙之A地所有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25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本題A地已登記於乙名下,故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767條)不罹於消滅時效。【A選項錯誤】乙之請求權既不罹於時效,甲自不得為消滅時效抗辯。【C選項錯誤】依第769條、第770條規定,時效取得之客體原則上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A地既已登記,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D選項錯誤】所有權為物權,不因時效而消滅,乙之所有權仍然存在。
第 9 題
正解:C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丙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並交付於乙。嗣後,丙對乙起訴,請求乙返还A屋,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B.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得撤銷
C. 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
D. 乙得請求甲減少租金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36條準用第435條規定,租賃物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本題甲將丙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嗣丙對乙請求返還,致乙不能使用,乙自得依法終止租約。【A選項錯誤】依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不以出租人為所有人為必要,租賃他人之物仍屬有效。【B選項錯誤】本件無第88條錯誤或第92條被詐欺、脅迫等撤銷事由,契約不得撤銷。【D選項錯誤】租金減少適用於第435條第1項承租人不能為使用收益,但第436條明定得終止,且題意為完全不能使用,非部分使用,故應為終止而非減租。
第 10 題
正解:D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乙未經甲之同意,將A屋全部轉租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B.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C. 乙得終止乙與丙之租賃契約
D. 甲得終止甲與乙之租賃契約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同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本題乙未經甲同意將A屋全部轉租於丙,甲得終止與乙之租賃契約。【A選項錯誤】乙丙間之轉租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在乙丙間仍為有效,僅不得對抗甲。【B選項錯誤】甲乙之原租賃契約仍屬有效,僅甲取得終止權。【C選項錯誤】乙丙間之轉租契約並無終止事由,乙不得終止之。
第 11 題
正解:A
甲在其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後,將B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推定甲與乙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B. 視為甲與乙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C. 推定乙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對A地有普通地上權
D. 視為乙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對A地有普通地上權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本題甲將B屋出售於乙,推定二人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B選項錯誤】條文明定為「推定」而非「視為」,推定得舉反證推翻。【C選項錯誤】條文採租賃關係說而非地上權說。【D選項錯誤】同理,條文亦未規定為視為地上權。
第 12 題
正解:C
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與乙本為夫妻,為逃避債務,通謀虛偽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甲乙間已無婚姻關係
B. 甲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而向乙表示將贈與新款手機一部,乙雖明知甲心中之真意,贈與契約仍有效
C. 甲誤將丙誤認為乙,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但甲得撤銷其之意思表示
D. 甲受丙脅迫而與之訂立互易契約,該契約當然無效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誤將丙誤認為乙而訂立契約,屬當事人同一性錯誤,契約有效但得撤銷。【A選項錯誤】依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雖於當事人間無效,但身分行為(如離婚)基於公益,實務上認為虛偽離婚若已辦登記,其離婚為無效(不得以通謀虛偽為由使婚姻存續),選項所稱已無婚姻關係之敘述錯誤。【B選項錯誤】依第86條但書規定,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無欲受拘束之真意者,意思表示無效。【D選項錯誤】依第92條規定,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
第 13 題
正解:C
甲與其20歲之兒子乙訂立贈與契約,將甲所有之A屋贈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竟不履行對甲之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解除贈與契約
B. 甲得終止贈與契約
C. 甲得撤銷贈與契約
D. 甲得撤回贈與契約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本題乙不履行對父甲之法定扶養義務(第1114條、第1117條),甲得撤銷贈與。【A選項錯誤】解除契約須有契約上之解除事由(如第254條以下),本件係法定撤銷事由,並非解除。【B選項錯誤】終止契約限於繼續性契約,贈與為一時性契約,無終止之適用。【D選項錯誤】依第408條規定,撤回僅於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行使,本件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撤回,僅能依第416條撤銷。
第 14 題
正解:C
甲於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一棟,因積欠乙銀行巨款,土地及房屋遭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土地為丙所拍得,房屋為丁所拍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可以請求丁拆屋還地
B. 丁必須承租丙之土地
C. 視為丁於土地上有地上權
D. 推定丙與丁間有使用借貸契約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之。本題甲之房地遭拍賣,土地由丙取得、房屋由丁取得,視為丁於土地上有法定地上權。【A選項錯誤】丁既因法律規定取得地上權,丙自不得請求拆屋還地。【B選項錯誤】法律規定視為地上權而非租賃,丁不須承租。【D選項錯誤】本條採地上權說而非使用借貸說,且條文為「視為」而非「推定」。
第 15 題
正解:C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A地。下列關於甲何時取得A地所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時
B. 甲付清買賣價金之時
C.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D. 乙將A地交付於甲之時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題甲向乙購買A地,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甲始取得A地所有權。【A選項錯誤】買賣契約僅生債權效力,甲僅取得請求移轉所有權之債權,尚未取得所有權。【B選項錯誤】付清價金僅係履行買賣債務,與所有權取得無關。【D選項錯誤】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方式(第761條),不動產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
第 16 題
正解:A
甲乙丙丁分別共有A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丙丁於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 甲根據確定判決,請求乙丙丁辦理登記,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確認判決,僅在確認甲乙丙丁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D.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給付判決,甲有權請求乙丙丁給付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實務見解認為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於判決確定時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B選項錯誤】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形成判決,判決確定即發生效力,不須再辦登記始取得所有權,登記僅為處分要件(第759條)。【C選項錯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為形成判決,非確認判決。【D選項錯誤】亦非給付判決,無須請求他共有人給付。
第 17 題
正解:B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乙已登記之A地上有B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已經取得普通地上權
B. 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C. 因乙之A地已辦理登記,故甲無法時效取得
D. 甲得直接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同意甲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規定,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本題甲符合要件,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非當然取得。【A選項錯誤】時效取得地上權須經登記始取得,並非當然取得。【C選項錯誤】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土地未登記為限,縱土地已登記,占有人仍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D選項錯誤】實務見解認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請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若遭異議始得對土地所有人起訴,不得逕行以所有人為被告訴請同意登記。
第 18 題
正解:B
甲以自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其債權,該債權之請求權於113年3月1日因時效而消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從屬於擔保債權,故抵押權隨之消滅
B. 抵押權人須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其抵押權
C. 抵押權無消滅時效,可一直存續
D. 從此之後,抵押權之實行須經債務人同意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本題債權請求權於113年3月1日罹於時效,乙須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否則抵押權消滅。【A選項錯誤】抵押權具從屬性,但債權因時效消滅時,抵押權並非立即隨之消滅,而係給予五年行使期間。【C選項錯誤】抵押權依第880條有五年除斥期間限制,並非永遠存續。【D選項錯誤】抵押權之實行不須經債務人同意,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第873條)。
第 19 題
正解:D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500萬元,並以甲所有之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雙方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A地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就該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絕對無效
B. 相對無效
C.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本題甲乙之流押約定(流抵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A選項錯誤】現行法已修改,流押契約並非絕對無效。【B選項錯誤】流押契約在當事人間為有效,並非相對無效。【C選項錯誤】流押契約於當事人間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僅登記方得對抗第三人。
第 20 題
正解:B
甲向乙銀行借貸新臺幣1000萬元,並以甲所有之A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致A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之抵押權因A屋滅失而消滅
B.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C.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動產質權
D.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普通抵押權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本題A屋因丙過失滅失,乙就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取得權利質權。【A選項錯誤】條文有但書之物上代位規定,抵押權並未完全消滅。【C選項錯誤】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權利,非動產,應為權利質權而非動產質權。【D選項錯誤】抵押權客體限於不動產或特定權利,賠償請求權不得設定抵押權,而係權利質權。
第 21 題
正解:C
著有數本暢銷理財專書之甲,某日遭汽車駕駛人丙撞傷,卻於與丙損害賠償協議達成前,突發心肌梗塞猝死,留有土地一筆及尚未繳清貸款之房屋一棟,某上市電子公司股份100萬股,銀行存款30萬元,尚欠有乙銀行之信用貸款20萬元。下列何者非屬繼承之標的?
A. 尚未繳清貸款之房屋
B. 甲所著理財專書之著作權
C. 甲對丙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可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D. 甲積欠乙銀行之20萬信用貸款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又依第195條第2項規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本題甲於協議達成前猝死,其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權,不得繼承。【A選項錯誤】房屋雖有貸款,仍為財產權,連同貸款債務均屬繼承標的。【B選項錯誤】著作權之財產權部分依著作權法為可繼承之財產權。【D選項錯誤】信用貸款債務為消極財產,依第1148條仍屬繼承標的(概括繼承原則)。
第 22 題
正解:D
民法就夫妻財產制採類型法定原則,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之夫妻財產制類型?
A. 法定財產制
B. 共同財產制
C. 分別財產制
D. 統一財產制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005條以下規定,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第1005條、第1016條以下)及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第1031條以下)及分別財產制(第1044條以下)。並無所謂「統一財產制」之類型。【A選項錯誤】法定財產制為民法所明定。【B選項錯誤】共同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民法有明文。【C選項錯誤】分別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民法有明文。
第 23 題
正解:B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以書面為之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 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D.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故登記並非生效要件,僅為對抗要件。【A選項錯誤】第1007條明定應以書面為之,選項敘述正確。【C選項錯誤】第1008條第1項明定登記為對抗要件,選項敘述正確。【D選項錯誤】依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選項敘述正確。
第 24 題
正解:C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婚外情,並生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係在甲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B. 甲自知悉丁非其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得對丁提起否認之訴
C. 丙得以甲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甲與丁間具有親子關係之訴
D. 丁與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乙無須出面從事認領之動作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故否認之訴提起權人僅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生父丙並無提起否認之訴之權限。【A選項錯誤】依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敘述正確。【B選項錯誤】依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之,敘述正確。【D選項錯誤】依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敘述正確。
第 25 題
正解:B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並無任何子女。嗣後,甲男死亡,繼承人為乙與甲之父母丙丁。關於乙女之應繼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丁平均繼承,各三分之一
B. 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C. 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二
D. 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四分之三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本題甲死亡後無子女,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父母丙丁(第二順序),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丙丁均分。【A選項錯誤】非平均繼承,配偶有特別應繼分規定。【C選項錯誤】三分之二係配偶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同為繼承時之應繼分。【D選項錯誤】四分之三非民法所定配偶應繼分比例。
第 26 題
正解:C
民法關於特留分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B.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C.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D.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非二分之一。【A選項錯誤】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敘述正確。【B選項錯誤】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敘述正確。【D選項錯誤】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敘述正確。
第 27 題
正解:D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B. 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C. 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D. 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題僅丙依法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書面聲明,其拋棄有效;戊僅向其他繼承人表明拋棄,未向法院以書面為之,其拋棄不生效力,仍為繼承人。故繼承人為乙、丁、戊三人(丙拋棄後視同未繼承),依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者應繼分均等。【A選項錯誤】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於向法院為書面聲明時即生效,法院之備查函僅為通知,非生效要件。【B選項錯誤】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由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限於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第1140條)。【C選項錯誤】戊未依法定方式向法院為之,拋棄不生效力,仍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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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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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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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國文(作文)。每科 10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即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