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農業用地稅務:田賦 vs 不課徵 vs 免徵(地價/增值/遺贈/契稅)

農地農用一條龍:地價稅課田賦(停徵)、增值稅不課徵、遺贈稅不計入、移轉免契稅。

分類:跨稅 出題頻率:9 對照法規:7 條
⚠ 常見誤考點須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發§39)。土增稅追繳期:§39-2 II 為「持有期間內」、農發§38 為承受/受贈後 5 年;範圍亦不同(§38 含民法§1138 全體法定繼承人)。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稅法§22農業用地課田賦(76年起停徵)
土地稅法§39-2持有期間農地農用不課徵增值稅;於承受人具有所有權之期間內未作農用即追繳(§39-2 II,無 5 年期限)
農業發展條例§37農地農用免徵增值稅程序
農業發展條例§385 年繼承或贈與民法§1138 法定繼承人之農地,免遺/贈稅;自承受/受贈日 5 年內須繼續農用,否則追繳
農業發展條例§39須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契稅條例§2土地不課契稅(§2 但書:開徵土增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農業發展條例§38-1變更後仍適用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農地,於符合下列情形(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應實施市重或區段徵收尚未公告等)並取得農用證明書者,仍得申請適用§37/§38 不課徵增值稅或免徵遺贈稅、田賦(§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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