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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vs 房地合一稅(雙軌並行)
土地仍課增值稅;房地合一以「成交-成本-費用-已納增值之漲價總數額」為稅基。
分類:跨稅
出題頻率:8
對照法規:5 條
⚠ 常見誤考點
誤以為105後土地交易免增值稅。正解:增值稅照課,房地合一另就房屋及土地利得課所得稅。
對照表
法規
條號
關鍵值
說明
土地稅法
§28
—
土地移轉課增值稅(漲價歸公)
土地稅法
§33
—
增值稅率:20%、30%、40% 累進
所得稅法
§4-4
—
房地合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所得稅法
§14-4
—
稅基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避免重複課稅
土地稅法
§39
—
不課徵增值稅情形仍可能課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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