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公寓大廈規約 vs 區權會決議 vs 管委會決議(決議門檻)

一般決議 1/2 + 1/2(§31)/ 第二次會議 1/5 + 1/5(§32)/ 重大事項 2/3 + 2/3(§33)。規約位階高於決議,得拘束繼受人。

分類:公寓 出題頻率:9 對照法規:6 條
⚠ 常見誤考點常背錯:①§31 一般決議「1/2+1/2」是錯的,正確是「2/3 出席 + 3/4 同意」②§33 不是「重大事項 2/3+2/3」,是「3 款事項需個別所有權人同意」(約定共用、廣告/基地台、約定專用變更)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專/共/約定四類名詞定義: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共用部分(不屬專有且供共用)、約定專用部分(共用約定供特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專有約定供共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規約規約應載事項與得載事項;規約效力及於繼受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2/3 + 3/4區權會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權人 2/3 以上及區權比例 2/3 以上出席,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區權比例 3/4 以上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2第二次 1/5 + 1/5無法成會時得召開第二次會議,1/5 出席 + 出席 3/4 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3個別同意 3 款下列事項未經個別所有權人同意者不生效力:①專有部分約定為共用 ②外牆/頂平台設置廣告物或基地台 ③約定專用部分變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6管委會職權共有及共用部分管理維護、收支保管、管理服務人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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