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公告期間(土地法 vs 平均地權 vs 都計法 vs 徵收條例)

土總登 30、徵收 30、重劃 30、都計 30、地價 30 — 公告期間幾乎都是 30 日;§55 一般登記公告才 15 日。

分類:土地行政 出題頻率:9 對照法規:8 條
⚠ 常見誤考點常背成「地價公告 15 日」是錯的:平均地權 §15④ 規定地價公告期 30 日。15 日的公告是土地法 §58 I(一般聲請/囑託登記公告,依 §55)。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1530 日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公告(§15 第四款)
土地法§58 II30 日土地總登記/無主土地公告期間(依 §57,期間 §58 II 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1830 日徵收公告(含異議期間)
平均地權條例§60-230 日重劃公告(土地分配結果,30 日異議期)
都市計畫法§1930 日主要計畫公開展覽(30 日,異議期)
土地法§58 I15 日一般聲請/囑託/逕為登記公告(依 §55,期間 §58 I 規定)
地籍清理條例§113 個月地籍清理公告期間 3 個月(與其他 30 日公告對照),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申請
土地徵收條例§22 II30 日內徵收公告期間異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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