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徵收程序六階段(含 113.5 修正公益性必要性)

①公聽會與興辦事業核准(§10)②協議價購 3 個月(§11)③公益性必要性 5 因素(§13,113.5 修)④核准徵收公告 30 日(§18)⑤異議複議救濟(§22)⑥撤銷廢止(§49-§50)。

分類:徵收 出題頻率:10 對照法規:7 條
⚠ 常見誤考點忘記「協議價購不成始得申請徵收」是強制要件;忘記公益性必要性審查為強制(111 大法官第 763 號)。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徵收條例§10公聽會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前應舉行公聽會,向所有權人說明
土地徵收條例§11協議 3 個月需用土地人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始得申請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3-2公益必要 5 因素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其他因素綜合評估(113 修正強化)
土地徵收條例§18公告 30 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 30 日
土地徵收條例§22異議複議異議於公告期間內提出;不服複議結果得提行政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49撤銷徵收原因消滅時得撤銷或廢止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50原所有權人收回徵收完畢未依計畫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5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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