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徵收§4 公權力強制 + 抵價地領回)/ 市地重劃(平§56 自辦或公辦 + 配地)/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農村重劃條例 改善農村環境)。
| 法規 | 條號 | 關鍵值 | 說明 |
|---|---|---|---|
| 土地徵收條例 | §4 | 區段徵收 | 區段徵收由主管機關公權力強制,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最低 40%) |
| 平均地權條例 | §56 | 市地重劃 | 市地重劃以促進都市土地經濟使用為目的,由主管機關自辦或公辦 |
| 平均地權條例 | §58 | 自辦重劃 | 自辦重劃同意門檻:1/2 人 + 1/2 面積(土地所有權人) |
| 平均地權條例 | §60-1 | 配地原位次 | 重劃區內扣除共同負擔後,餘地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所有權人;未達最小分配面積者得以現金補償 |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1 | 農村重劃 | 立法目的(§1):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9 | 同意門檻 | 農村重劃同意門檻:1/2 人 + 1/2 面積 |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18 | 配地 | 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為準;同一所有權人多宗土地未達最小單元者得集中合併分配;面積過小者得以現金補償(§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