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失=「物」消失(建物倒塌);消滅=「權利」原存在但事後消失(地上權期滿、混同、拋棄);塗銷=登記原因「自始無效或被撤銷」。
| 法規 | 條號 | 關鍵值 | 說明 |
|---|---|---|---|
| 土地登記規則 | §31 | 消滅登記 | 建物全部滅失應申請消滅登記;所有權人未申請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登記機關亦得逕為辦理 |
| 土地登記規則 | §31 | 逕為登記 | 建物全部滅失,所有權人未申請消滅登記時,登記機關得逕為辦理(§31 I 後段) |
| 土地登記規則 | §143 | 塗銷登記 | 權利消滅、原因無效或被撤銷者,應辦塗銷登記 |
| 土地登記規則 | §143 III | 拋棄→國有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143 III) |
| 土地登記規則 | §144 | 逕為塗銷 | 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偽造,或純屬登記機關疏失而錯誤者,得報經上級核准後逕為塗銷(§144) |
| 民法 | §762 | 混同消滅 |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他物權同歸一人,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
| 民法 | §764 | 拋棄消滅 |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