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首頁
練習
法規
跨法規對照
首頁
›
跨法規對照
› 標示變更 vs 權利變更登記(土登 §85 vs §27)
標示變更 vs 權利變更登記(土登 §85 vs §27)
標示變更:地號、地目、面積、坐落(事實變動);權利變更:所有權、他項權利。
分類:土登
出題頻率:7
對照法規:6 條
⚠ 常見誤考點
「分割合併」是「標示變更登記」(§85),原則由地政機關依測量結果逕為登記(§89)。
對照表
法規
條號
關鍵值
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
§85
—
標示變更: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
土地登記規則
§28
—
登記機關逕為登記(5 款:行政區整編、國有、塗銷、住址變更等)
土地登記規則
§26
—
會同申請(權利人+義務人)原則
土地登記規則
§34
—
會同申請應檢附文件
土地法
§73
1 個月
權利變更應於變更後1月內申請
土地法
§73 II
—
逾期罰鍰:每逾1月1倍,最高20倍
→ 在 landexam.com 互動學習這個主題
相關對照主題
保全/限制登記體系(預告 vs 異議 vs 假處分 vs 假扣押 vs 查封)
土地總登記 vs 建物第一次登記 vs 變更登記
抵押權設定 vs 移轉 vs 內容變更登記
共有物分割 vs 土地合併 vs 標的變更登記
登記審查(形式 vs 實質)vs 公信力(土§43 vs 民§759-1)
登記規費 vs 書狀費 vs 罰鍰(土§6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