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標示變更 vs 權利變更登記(土登 §85 vs §27)

標示變更:地號、地目、面積、坐落(事實變動);權利變更:所有權、他項權利。

分類:土登 出題頻率:7 對照法規:6 條
⚠ 常見誤考點「分割合併」是「標示變更登記」(§85),原則由地政機關依測量結果逕為登記(§89)。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85標示變更: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
土地登記規則§28登記機關逕為登記(5 款:行政區整編、國有、塗銷、住址變更等)
土地登記規則§26會同申請(權利人+義務人)原則
土地登記規則§34會同申請應檢附文件
土地法§731 個月權利變更應於變更後1月內申請
土地法§73 II逾期罰鍰:每逾1月1倍,最高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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