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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審查(形式 vs 實質)vs 公信力(土§43 vs 民§759-1)
台灣採「實質審查+形式公信」:地政士須查驗權利真偽,登記後對善意第三人絕對效力。
分類:土登
出題頻率:9
對照法規:7 條
⚠ 常見誤考點
誤以為登記機關採「形式審查」。實際採「實質審查主義」,駁回事由 4 款(土登 §57:管轄錯誤、不應登記、有爭執、逾期未補正)。
對照表
法規
條號
關鍵值
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
§55
—
登記之審查(書面、權利、原因)
土地登記規則
§56
15 日
應補正之4款情形
土地登記規則
§57
—
駁回事由 4 款(管轄錯誤、不應登記、有爭執、逾期未補正)
土地法
§43
—
登記有絕對效力(限善意第三人)
民法
§759
—
繼承、強執、徵收、判決例外不待登記
民法
§759-1①
—
登記推定正確
民法
§759-1②
—
善意信賴登記者,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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