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登記審查(形式 vs 實質)vs 公信力(土§43 vs 民§759-1)

台灣採「實質審查+形式公信」:地政士須查驗權利真偽,登記後對善意第三人絕對效力。

分類:土登 出題頻率:9 對照法規:7 條
⚠ 常見誤考點誤以為登記機關採「形式審查」。實際採「實質審查主義」,駁回事由 4 款(土登 §57:管轄錯誤、不應登記、有爭執、逾期未補正)。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55登記之審查(書面、權利、原因)
土地登記規則§5615 日應補正之4款情形
土地登記規則§57駁回事由 4 款(管轄錯誤、不應登記、有爭執、逾期未補正)
土地法§43登記有絕對效力(限善意第三人)
民法§759繼承、強執、徵收、判決例外不待登記
民法§759-1①登記推定正確
民法§759-1②善意信賴登記者,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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