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地政士業務範圍 vs 經紀人業務(§16 八款 vs 經紀法)

地政士 8 款業務(§16)vs 經紀人 4 款(經紀法 §4):簽證 vs 廣告,登記 vs 仲介。

分類:地政士 出題頻率:9 對照法規:9 條
⚠ 常見誤考點常考:地政士可代辦稅務、調解、撰擬契約並簽證;經紀人不得簽證。地政士不能經營仲介,但可同時取得經紀人證照分業。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地政士法§168 款①土地登記 ②土地測量 ③與登記有關稅務 ④與登記有關公證/認證 ⑤土地法規之提存 ⑥撰擬不動產契約/協議 ⑦不動產契約/協議簽證 ⑧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地政士法§17原則自己處理(不得轉包);可委由其他地政士、依法執業者協助
地政士法§2220 萬 / 400 萬簽證業務應繳納簽證保證金 20 萬至公會全聯會基金;簽證基金每位簽證人代為支付上限 400 萬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4經紀人業務:仲介、代銷、廣告、解說(不含登記、簽證、稅務代辦)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130 日租賃成交實價登錄期限(與斡旋金無關)
地政士法§27揭示義務地政士執行業務時應揭示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廣告應載明地政士姓名
地政士法§43罰鍰 6 千-3 萬違反業務規範者處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地政士法§51懲戒程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理
地政士法§45處分 5 種警告、申誡、停業 2 月-2 年、廢止開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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