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契稅條例第6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契稅條例第24條)計算區間為:逾期1日至3日不加徵;逾期4日至6日加徵1%;逾期7日至9日加徵2%,以下類推。條文用語是「每逾三日」,不是「每滿三日」。
(二)申報期限之法源: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1.甲本應於立契日4月1日起30日內申報,即最遲應於102年5月1日(含當日)申報,已逾4日:需繳契稅:60萬元×2%+(100萬元-60萬元) ×6%=12000元+24000元=36000元需繳怠報金:36000元×1%×1=360元
2.乙本應於立契日4月1日起30日內申報,即最遲應於102年5月1日(含當日)申報,於5月7日申報,逾期6日,屬已逾3日但未逾6日:需繳契稅60萬元×2%=12000元需繳怠報金:12000元×1%×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