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稅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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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與乙各有房屋乙棟,甲所有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 萬元,乙所有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00 萬 元;今甲乙交換其房屋,差額以現金補償,契約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成立,甲於當年5 月5 日申 報契稅,乙則於當年5 月7 日申報契稅。請依據現行契稅條例規定說明及試算甲、乙各需繳納之契 稅及怠報金。(102 年)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契稅條例對於不動產交換,採「分別計徵」之原則,此題涉及契稅稅基、稅率、稅額之計算,以及怠報金(即逾期申報之加徵金)之認定。茲分項申論如下:

(一)交換契稅之法律性質與稅基認定

依契稅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可知交換房屋(房屋本體未課土地增值稅)即為契稅之課稅標的。

復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交換契稅,以交換時雙方各取得不動產之契價為計徵基礎,由雙方各按其取得不動產之契價計算稅額。」第6條:「契稅應由買受人、典權人、承受人、受贈人、分割人或占有人申報納稅。」交換契稅,乃由交換雙方分別申報、分別計徵,非以差額一次計徵。

至於「契價」之認定,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項契稅之取得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本題既已給定甲、乙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自應以該標準價格為契價。

(二)甲應納契稅之計算

甲將其原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萬元)交換取得乙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00萬元),甲為「取得不動產」之一方,應就其新取得之不動產計徵契稅。

契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換契稅之稅率為2%。

甲應納契稅 = 100萬元 × 2% = 2萬元(新台幣,下同)。

至於甲另以現金補貼乙差額40萬元一節,因該現金補貼係用以補足房屋價值之差額,並非另一筆不動產移轉,故不另計契稅;惟若實際移轉價格(即補貼數額加原房屋契價)低於評定標準價格,依第13條但書,仍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本題甲取得之房屋評定價格為100萬元,最高即以此為稅基。

(三)乙應納契稅之計算

乙將其原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00萬元)交換取得甲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萬元),乙係取得不動產之一方,亦應就所取得之契價計徵契稅。

乙應納契稅 = 60萬元 × 2% = 1萬2千元。

值得注意者,乙雖另收受現金補償40萬元,惟該補償款並非取得不動產之對價,僅係交換差額之找補,依第5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乙所取得不動產之契價(60萬元)為計徵基礎,不應將補貼額自契價中扣除或加計。

(四)申報期限與怠報金之認定

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本題契約於102年4月1日成立,依第16條,申報期限為30日,即至102年5月1日屆滿(同條第2項另定有展延規定,茲略)。

復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1. 甲於5月5日申報:甲已逾期申報。自5月2日起算,5日當日已逾4日,依「每逾三日加徵1%」之規定,逾期4日已超過1個3日週期(即0至3日為1個週期、4至6日為第2週期),故應加徵2%之怠報金。

甲怠報金 = 應納稅額2萬元 × 2% = 400元(不超過1萬5千元上限)。

2. 乙於5月7日申報:乙逾期6日,已涵蓋2個3日週期,故加徵2%之怠報金。

乙怠報金 = 應納稅額1萬2千元 × 2% = 240元。

說明:第24條所謂「每逾三日加徵1%」,於實務上向採「滿三日加徵一次」之計算方式(參財政部函釋意旨);逾期1至3日加徵1%、逾期4至6日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不得超過應納稅額,且總額不得超過1萬5千元。

(五)結論

綜上所述,甲、乙交換房屋,因雙方均屬取得不動產之人,分別構成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甲應納契稅2萬元,乙應納契稅1萬2千元;又契約於102年4月1日成立,法定申報期限至5月1日,甲於5月5日申報、乙於5月7日申報,均已逾期,應分別加徵怠報金400元及240元。地政士於協助當事人辦理交換登記時,宜提醒當事人注意契稅條例第16條30日之申報期限,避免增加無謂之怠報負擔,並善用同條例所提供之便民申報管道,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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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遺產及贈與稅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之時價為準。請問土地、永佃權、典權 及設定有期間與年租之地上權者,如何定其價值?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說明 之。(102 年)
LandExam 擬答(節錄)

遺產及贈與稅之核課,以「時價」為計算基礎,已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定其原則。惟對於不動產及其上之用益物權,因性質特殊、年限不一,實務上常生爭議。本題針對土地、永佃權(按民國99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後,永佃權已廢止,現行為農育權)、典權,以及定有期間及年租之地上權,分別說明其價值認定方式如下: (一)價值認定之共通原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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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一部分農業用地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 課徵土地增值稅。試分別說明「農業用地」的法律依據及範圍,以及那些情形下農業用地依法變 更為非農業用地,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2 年)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稅法為鼓勵農地農用、維護農業生產環境,於第39條之2訂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然「農業用地」之概念,散見於農業發展條例、土地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等多項法律,地政士於辦理農地移轉時,須先確認其法律性質與範圍,方能正確判斷是否符合不課徵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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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那些房屋及土地屬於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在那些情形下房屋及土地不屬於特種 貨物?試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說明之。(102 年)
LandExam 擬答(節錄)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於民國100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調節社會財富分配。對於房屋及土地之短期持有移轉者,課徵特種貨物稅;其後因房地合一稅之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自105年1月1日起,已停止課徵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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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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