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a.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b.登記名義人。c.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
2.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102年考試時有效之版本**):a.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b.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時點提醒:本條嗣後已修正,**現行分為三類**: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第二類隱匿**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第三類僅隱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第2項並定第二類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請求隱匿部分住址(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第3項定申請人資格為:第一類限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第二類**任何人**得申請,第三類限**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