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 在互動模式做這份考題(含計時與錯題複習)
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公示原則為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特點之一,惟個人資料亦應適度予以保護,請闡述目前地政機關對地 籍資料公開之規定內容。(102 年)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登記制度以「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為兩大基礎,藉由公開不動產權屬狀態,建構交易安全。然而,地政機關所建置之地籍資料,包含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所有權狀態及他項權利等,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如何於「公示原則」與「個人資料保護」間取得平衡,乃地政實務之重要課題。茲分項申論如下:

(一)公示原則之意義及制度功能

公示原則,係指不動產物權之變動,須透過登記、占有等外部可見之方式,使第三人得以知悉其權利狀態。我國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即明示登記之公示效力。

復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759條之1:「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可見公示原則乃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之核心制度。

公示原則之具體實踐,即為地籍資料之公開查閱。然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施行後,須進一步權衡。

(二)地籍資料之公開類型與範圍

依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登記簿、地籍圖及登記申請書件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由登記機關依規定收費。」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至於地政機關公開之地籍資料,依「地籍資料電腦處理作業要點」及「地政電腦作業系統作業手冊」,分為下列三類:

1. 第一類謄本:包含全部登記資料,含登記名義人之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等個人資料。

2. 第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隱匿後4碼)、出生日期完整資訊及部分住址(僅顯示縣市區)等個人資料,僅顯示姓名及部分資料。屬一般民眾得查詢之公開資料。

3. 第三類謄本:依「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需求,僅顯示部分必要資訊(如建物標示、面積、權利範圍等),不顯示登記名義人姓名。屬於自然人不限身分均得申請查詢之資料。

(三)申請類型之主體限制

1. 第一類謄本: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1項,僅得由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授權人申請;或經登記名義人同意者;或依法令得申請者,例如法院、檢察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等。

2.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但隱匿個資以保護登記名義人。

3. 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本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或得依法令申請者,得申請。其揭露範圍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為主。

(四)線上申請及自動化機制

地政司近年推行「全國地政電子閘門」、「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後,線上申辦各類謄本。

申辦時,系統依其身分自動判斷可申請之謄本類型:

1. 一般民眾:可申請第二類、第三類謄本。

2. 登記名義人本人:可申請第一類謄本(含完整資料)。

3. 公務機關:依機關性質及法令依據,得申請第一類謄本。

4. 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員:依其執行業務需要並經登記名義人同意,得申請第一類謄本。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法定要件。地政機關蒐集、處理及提供地籍資料,係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法令所為,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第16條第1款(增進公共利益)之合法事由。

復依個資法第8條,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對當事人為「告知」;惟依第8條第2項第1款「依法律規定得免為告知者」,地政機關於辦理登記時,因符合此例外規定,無須個別告知。

關於地籍資料之揭露,依「地政機關提供登記名義人個人資料注意事項」,應遵守「最少資料原則」,僅揭露公開查詢必要之資料;對於敏感資料(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完整資料),原則上應遮匿,僅於登記名義人本人或經其同意之人申請第一類謄本時始予揭露。

(六)結論

我國地籍資料公開制度,已透過「三類謄本」分級揭露機制,於公示原則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取得平衡。第一類謄本提供完整資料予登記名義人本人及法定得查詢之人;第二類謄本隱匿敏感資料,提供任何人查詢;第三類謄本則更進一步限縮揭露範圍。地政士於協助當事人查調地籍資料時,應依其需求選擇適當謄本類型,並注意個資法之規範,避免不當揭露當事人個資。113年內政部地政司並進一步推動「不動產實價登錄2.0」、「線上化申辦」等便民措施,使公示原則與隱私保護更趨衡平。

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2
二、何謂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備那些文件?請敘述之。(102 年)
LandExam 擬答(節錄)

抵押權設定登記,乃不動產擔保物權設定之主要登記類型,於金融借貸實務中至為重要。地政士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須先了解抵押權之法律性質、登記要件,以及應檢附之文件。茲分項申論如下: (一)抵押權之意義及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120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3
三、何謂特別建物?其與一般建物於編列建號時有何異同?(102 年)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至第85條,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編列建號、繪製建物平面圖等事項,定有完整規範。其中「建號」之編列,因建物形態不同(區分所有、共有、特殊建物等),編列方式各異。本題針對「特別建物」與「一般建物」於編列建號時之異同,分項申論如下: (一)建物之意義及登記之必要性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051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4
四、因合併申請土地複丈者,應依規定檢附那些相關文件?土地合併之地號依規定應如何編定?(102 年)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合併乃地籍管理之重要事項,涉及地號變動、面積調整、權屬保全等多重面向。地政士辦理土地合併申請時,須先申辦複丈,並嚴格遵循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之相關規定。茲就應檢附文件及合併後地號編定方式,分項申論如下: (一)土地合併之意義與要件 土地合併,係指二筆以上之相鄰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合併為一筆土地。其作用在於整合畸零地、便利使用、提升地利。…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136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EXPLORE · 同年其他科目

10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開始互動練習這份考題看 地政士 全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