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及申請
預告登記是為保全對他人土地權利的特定請求權,使將來本登記不致因登記名義人另為妨礙處分而落空的保全登記。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申請,得保全的請求權共有三類: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的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的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
(二)效力
1.相對無效: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土地所為處分,如對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有妨礙,對該請求權人無效。這不是登記名義人完全喪失處分權,也不是其後一切處分均當然無效;只有妨礙特定保全請求權的範圍,才發生相對無效。
2.不排除公權力所為新登記:預告登記對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的新登記,沒有排除效力。
3.程序效果:登記機關受理後續處分登記時,應審查是否妨礙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若有妨礙,即不能以該處分對抗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完整法律效果包括第79條之1第1項三類保全請求權、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以及僅對請求權人發生相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