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 在互動模式做這份考題(含計時與錯題複習)
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何謂「預告登記」?並請闡述土地法所定預告登記之效力。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預告登記係不動產登記制度中極具特色之保全制度,目的在於使債權性質之請求權,於完成本登記前先行受到登記公示力之保護,以防土地登記名義人於請求權實現前擅為處分,致請求權人遭受損害。茲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闡述其意義及效力如下。

(一)預告登記之意義及制度沿革

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此項制度源於德國民法之Vormerkung(預先登記)制度,我國土地法承襲此一立法例,於民國35年制定土地法時即已納入。

預告登記之性質,學說上一般認其屬於「保全性登記」(亦稱「保留登記」),而非實體權利之終局登記。其所登記者,並非土地物權本身,而係將來「請求為一定登記行為之債權請求權」,例如買受人對出賣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人對債務人之抵押權設定請求權等。透過將該請求權登載於登記簿上,使之具備類似物權之對抗力與排他效力,俾保全請求權之實現。

(二)預告登記之要件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規定,預告登記之要件如下:

1.須有保全之請求權存在:包括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之請求權、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三類。

2.須由請求權人為聲請:聲請人為享有請求權之債權人,例如買受人、贈與之受贈人、有抵押權設定請求權之債權人等。

3.須附具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登記名義人即土地登記簿上之現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其同意書須具備真意,且通常須經本人簽章並提示印鑑證明。

4.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為聲請:依屬地原則辦理。

(三)預告登記之效力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第3項:「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茲分述其效力如下:

1.保全效力(消極對抗效力):此為預告登記之核心效力。預告登記完成後,登記名義人就該土地所為「妨礙所登記請求權實現」之處分行為,對請求權人不生效力。具體而言,包括:(1)所有權之再移轉(如出賣於第三人並完成移轉登記);(2)他項權利之設定(如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3)拋棄所有權或為其他使土地權利消滅之行為;(4)次序變更之約定。上開行為雖在物權法上仍可能完成登記,然就請求權人而言均不生效力,請求權人仍得依其原請求權請求登記名義人為應為之登記。

2.「相對無效」之性質:依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多件判決見解,預告登記所生之無效屬「相對無效」,亦即僅對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不生效力,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契約仍有效,僅該物權處分對請求權人不得對抗。是以,第三人得依債務不履行向登記名義人請求損害賠償,惟不得以該登記對抗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3.順位保全效力:預告登記完成後,請求權人於將來辦理本登記時,其登記順位溯及預告登記之日。對於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之請求權,順位之先後攸關優先受償權,預告登記之順位保全效力極具實益。

4.例外不生對抗效力之情形: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預告登記對於下列三種情形所為之新登記,不生排除效力:(1)因徵收所為之登記:政府基於公益所為徵收,不受預告登記之拘束;(2)因法院判決所為之登記:判決係國家公權力之確認,預告登記不得阻其登記;(3)因強制執行所為之登記: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之拍賣或承受,亦不受預告登記之阻礙,惟請求權人得就拍賣價金主張權利或循其他法律途徑救濟。

5.預告登記不剝奪登記名義人之處分權:登記名義人於預告登記後,仍保有處分土地之能力,得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並辦理移轉登記,惟該等處分對請求權人不生效力,登記名義人應對第三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此項設計兼顧土地交易自由與請求權人之保護。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6條規定,預告登記之塗銷有下列情形:1.請求權已實現(如已完成本登記);2.請求權已消滅(如契約解除、撤銷);3.請求權人同意塗銷;4.法院判決塗銷。塗銷後該預告登記之效力即歸消滅,登記名義人得自由處分土地。

(五)實務應用與重要性

預告登記在實務上廣泛應用於:1.預售屋買賣移轉登記之保全;2.贈與契約完成前之保全;3.農地三七五減租期滿後續租之保全;4.信託契約中委託人保留請求返還之保全;5.離婚協議中財產移轉之保全等。地政士於辦理上開業務時,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預告登記之效益,並協助當事人取得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時辦理預告登記,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六)結論

綜上所述,預告登記係土地法為保護債權請求權所設計之保全制度,藉由將債權請求權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使該請求權具備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其核心效力在於使登記名義人於預告登記未塗銷前所為之妨礙性處分,對請求權人不生效力,並具順位保全之功能;惟對於徵收、法院判決及強制執行所為之新登記,仍不生排除效力。此項制度於不動產交易實務上扮演保護債權請求權之關鍵角色,地政士執業時應充分熟稔其要件與效力,俾為當事人提供專業之服務。

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2
二、試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實施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前土地 所存在之他項權利如何處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市地重劃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將都市計畫範圍內畸零、不整或地形不適宜建築之土地,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加以重新整理及分配,使土地發揮最佳利用之公益性土地行政手段。重劃過程中涉及原土地上既存之他項權利(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等)如何處理,攸關權利人之既有權益保障與重劃事業推動之效率。茲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述如下。…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207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3
三、試比較土地法與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收回權規定之差異(25 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收回權(亦稱買回權)係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人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請求買回原被徵收土地之權利,其制度目的在於避免徵收機關取得土地後不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致原所有人之財產權受到不必要之侵害,亦為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具體實現。我國土地法第219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均設有收回權之規定,然二者於要件、程序及效果上頗有差異,茲依現行條文比較分析如下。…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272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4
四、甲學生立志將來以地政士為業。試問:甲應具備哪些要件後,始得以地政士身分 執業?又,不得充任地政士之消極資格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地政士為依地政士法所設置之專門職業人員,其專業領域涵蓋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及不動產相關代理業務,於不動產交易與地政事務之推動上扮演重要中介橋樑角色。地政士法對於執業者之資格設有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二類規範,俾確保地政士之專業能力、品格信用及社會公信力。茲就甲學生欲取得地政士執業地位所應具備之要件,依地政士法現行規定詳述如下。…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248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EXPLORE · 同年其他科目

10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開始互動練習這份考題看 地政士 全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