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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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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依土地法第1編第3章地權限制之規定,某些土地不得為私有,茲請問管理等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權責機關應如何處理?又此項規定之立法本旨為何?試就有關規定分別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法第 1 編第 3 章(第 14 條至第 23 條)為「地權限制」之專章,規範特定性質之土地不得為私有之原則,旨在維護國家公共利益、自然資源、歷史文化及國家安全。其中第 14 條第 1 項列舉不得私有之土地,第 2 項並規定已成為私有者之處置方式,茲就題旨分述如下:

(一)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列舉不得私有之土地

依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1.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4.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公共需用土地。
5. 公共交通道路。
6. 礦泉地。
7. 瀑布地。
8.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9. 名勝古蹟。
10.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上開土地之所以不得私有,乃因其性質上具有公共性、自然資源性、歷史文化性或國家安全性,若任令私人取得所有權,恐致公共利益受損、生態環境破壞或文化資產流失,故立法明文禁止其為私有財產之客體。

(二)已成為私有時之處理方式

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此即所謂「強制徵收」之依據。又同條第 3 項則特別規定:「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得予保留。」即名勝古蹟雖原則上不得私有,但已成私有者,主管機關得斟酌情形予以保留,不必一律徵收。

具體而言,權責機關之處理程序如下:

1. 主管機關之認定與通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辦理土地登記、地籍清查或例行勘查時,發現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土地已成為私有者,應依其性質通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海岸由內政部營建署或交通部、礦泉由經濟部、名勝古蹟由文化部等),並協同辦理。

2. 依法徵收:
應辦理徵收者,依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徵收。徵收程序須踐行公聽會、協議價購、補償等正當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第 30 條)。徵收後,土地所有權移轉為國有或公有,登記於該管公法人名下,並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

3. 補償義務:
徵收係對人民財產權之剝奪,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以市價補償,並依同條例第 31 條補償地上改良物。被徵收人對補償金額不服者,得依同條例第 22 條提起異議及行政救濟。

4. 名勝古蹟之保留:
依土地法第 14 條第 3 項,名勝古蹟得予保留,不必徵收。實務上,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等,並對所有人予以容忍義務及補助、租稅減免等獎勵措施。

5. 公告禁止移轉:
為防止已私有之第 14 條第 1 項土地再度移轉造成困擾,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應依該管主管機關公告,限制其處分或移轉。

(三)立法本旨之闡明

土地法第 14 條限制土地私有之立法本旨,可從下列數面向觀察:

1. 維護公共利益:
海岸、水道、湖澤、公共交通道路等土地,攸關公共通行、防洪、灌溉、航運等公益,若任由私人取得,將阻礙公共使用之機能,故須劃為公有。

2. 保育自然資源:
礦泉地、瀑布地、水源地等,係稀缺且不可再生之自然資源,具有戰略性與生態性,若由私人壟斷,將危及全民共享之利益,故國家應保有所有權,由國家主導合理利用。

3. 保存歷史文化:
名勝古蹟為國家文化資產,其價值非僅在於物之經濟效益,更具歷史、藝術、學術之公共價值,故原則上不得私有,以免其遭破壞或流失。但考量私有財產既存事實,立法上採取「得予保留」之彈性,以保護善意所有人權益。

4. 確保國家安全與防衛: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涉及國防、海防及國境安全,私有將危及國家安全,故劃為禁止私有區。

5. 落實憲法土地政策:
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揭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土地法第 14 條為實現此一精神之具體規範,將具有公共性質之土地排除於私有制之外,以體現「土地公有」之憲法土地政策。

6. 平衡私益與公益:
立法者並非絕對禁止私有,而於第 2 項規定「徵收」之機制,並於第 3 項給予名勝古蹟「保留」之彈性,兼顧私人財產權之保護與公共利益之實現。

(四)結論

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列舉之不得私有土地,已成私有者,原則上應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徵收為公有,名勝古蹟則得予保留;徵收程序應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踐行,並給予公平補償。其立法本旨,在於落實憲法土地公有政策,維護公共利益、保育自然資源、保存歷史文化並確保國家安全,於私益與公益間求其衡平。地政士於辦理土地登記及買賣業務時,應特別注意所涉土地是否屬於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範圍,並協助當事人妥善因應,以免日後遭徵收或限制處分而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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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土地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為實施平均地權基本國策的重要基礎,試問依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此項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遵循那些作業程序始為適法?請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前言 規定地價為平均地權制度之核心,其目的在確立土地價格之基準,作為地價稅課徵、土地徵收補償及地價管理之依據。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法之規定,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以確保程序之合法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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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就土地徵收作業程序言,為釐清土地權利之歸屬,方便土地徵收公告通知及補償作業,必須配合徵收作業規劃,確定被徵收人。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述明如何確定被徵收人?應以何時及何項資料為準?(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確定被徵收人之重要性 土地徵收係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依法強制取得私人土地之行政行為。為確保補償費能確實送達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並使徵收公告通知發生應有效力,須在徵收作業程序中確定被徵收人。若被徵收人確定有誤,將影響補償費之發放及徵收程序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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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為簽證人登記,以便執行簽證業務,但並非毫無資格限制。茲請問地政士有那些情形,依法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試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地政士法為提升不動產登記專業品質,並貫徹地政士之社會責任,於民國 90 年公布施行之初即建立「簽證人」制度,使具備一定年資與能力之地政士得依法執行簽證業務,俾代政府初步審查登記文件之真正及合法性。然簽證業務攸關公共信賴與交易安全,立法者不僅就積極資格設限,更對消極資格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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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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