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3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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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本應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在何種情形下,經申請人之申請,登記機關得免繕發權利書狀?其立法意指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登記完畢後本應發給權利書狀,惟基於電子地政化、降低管理成本及尊重當事人意願等政策考量,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設有免繕發書狀之例外規定,茲就得免繕發之情形與立法意旨分述如下。

(一)發給書狀為原則,免繕發為例外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所謂權利書狀,包括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性質上屬於登記事項之公示文書,而非權利取得之要件。換言之,書狀僅為證明用,與登記簿冊本身並列為登記名義人之權利憑證;於書狀與登記簿不符時,應以登記簿之記載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參照)。基此原則,書狀之有無並不影響權利之歸屬,故立法者於同條第二項以下設有得免繕發之例外規定。

(二)得免繕發權利書狀之情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相關條文,登記機關於下列情形,經申請人申請或依職權,得免繕發權利書狀:
1.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合併、分割、地目變更、面積增減、坐落或門牌整編等變更登記,原書狀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僅加註而免另繕發新書狀。
2. 申請人於申請登記時,書面聲明願拋棄書狀請領者,登記機關得免繕發。實務上常見於信託登記、預告登記及限制登記之相對人,書狀對其並無實益,故任由其拋棄。
3. 公有土地以管理機關名義登記者,因公務人員管理時不以持有書狀為必要,且書狀保管反增管理風險,故依同條規定免繕發。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其他公法人為登記名義人時,亦同。
4. 土地或建物上已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或其他禁止處分登記者,本不得任意處分,書狀之效用已受限,登記機關得免繕發。
5. 因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徵收、繼承登記辦竣後,原所有權人之書狀因故無法收回者,登記機關得就喪失之書狀公告作廢,並對新權利人逕為登記不再繕發舊式書狀。
6.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登記完畢後,申請人聲明免繕發者,亦得免發。
7.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書狀補給時,原書狀已公告作廢者,新書狀之繕發雖屬補給性質,惟若申請人嗣後另聲明拋棄,亦得免繕發。

(三)立法意旨之分析
免繕發書狀規定之立法意旨,應從制度演進及行政效率角度加以理解:
1. 簡化登記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書狀之繕造、用印、保管及換發,須耗費大量人力、紙張及時間。對於不影響權利公示之變更登記,若仍一律繕發新狀,徒增程序負擔,故設例外以資簡化。
2. 配合電子地政之推動:自地政電腦化作業以來,土地登記資料已建置完整之電子地籍資料庫,民眾得隨時申領登記謄本以證明權利現狀,書狀之公示功能逐漸由電子謄本所取代。免繕發規定即為呼應無紙化政策、推動電子地政之配套措施。
3. 尊重申請人意願:書狀僅為權利之證明文件,非權利存否之要件。申請人若認為持有書狀並無實益,反增遺失或被冒用之風險,自應允其拋棄。第六十五條採「申請主義」,即在尊重當事人之自主決定權。
4. 降低公法人管理負擔:公有土地數量龐大,若每筆均繕發書狀並交由管理機關保管,極易因人事更迭而散失,並增加查驗負擔。免繕發規定使公有土地管理回歸電子化登記簿冊,有助於公共資源之有效運用。
5. 兼顧權利安全:對於已辦理限制登記之土地,書狀之存在反易被冒用辦理移轉,免繕發可預防糾紛,落實限制登記之保全功能。

(四)結論
綜上所述,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設有免繕發書狀之例外規定,係立法者於書狀公示功能逐漸被電子謄本取代之背景下,為簡化程序、降低成本、尊重當事人意願及落實限制登記功能所為之制度性安排。地政士受託辦理登記時,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免繕發之選項及其法律效果,並於申請書中明確記載拋棄之意旨,以避免日後爭議。又書狀縱經免繕發,登記名義人之權利並不因此受影響,仍得隨時以登記謄本作為證明,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冊上明確註記,以維護地籍資料之完整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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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茲有甲公司為饋社會,擬將該公司所有建地一筆捐贈與財團法人正義慈善基金會。假如你是代理申辦之地政士,請問甲公司應先完成何種手續?又於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因本案贈與人和受贈人均非自然人,登記時有何特別規定?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請依土地登記法規及實務上規定說明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公司捐贈不動產予財團法人,涉及公司法之內部決議、稅捐之申報及非自然人法人登記之特別要求,地政士受託代辦時,應先就贈與人應行手續逐一確認,再就登記程序及所需文件依序檢備,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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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土地複丈如發現錯誤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更正,如有 何種情形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其應如何界定?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地籍測量成果為土地權利之客觀基礎,其有錯誤者,自應予以更正,惟更正涉及地籍及權利範圍變動,原則上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例外於不影響實質權利之情形,始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茲就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地籍更正之原則: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土地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列得逕行辦理之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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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請問有關轉繪之規定為何?得為轉繪人之專業人員有哪些?
LandExam 擬答(節錄)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須先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以建立建物之地籍資料;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因竣工資料完整可資憑信,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特設「轉繪」之簡化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茲就轉繪之相關規定及得為轉繪人之專業人員,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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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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