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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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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按現行土地法第17條規定,林地第7類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其中包括鹽地。試問所稱「外國人」,其認定之根據為何?又「鹽地」,其認定之根據及內涵又如何?請分別詳釋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法第17條乃出於國防安全與重要資源保護之考量,禁止特定七類土地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題示「鹽地」即列名其中。茲依現行法律及內政部解釋函令,分就「外國人」與「鹽地」之認定根據與內涵說明如下。

(一)「外國人」之認定根據

1. 法律依據: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稱「外國人」,其認定應以國籍法為基礎,輔以土地法第18條互惠原則之規定。國籍法第2條規定,凡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者等情形,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是以,所謂「外國人」,係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及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外國法人。

2. 自然人部分:凡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經內政部核准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屬外國人。具有雙重國籍而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依國籍法第2條之1規定,於我國境內仍以中華民國國民地位處之,不屬外國人之範圍。無國籍人於行政實務上比照外國人辦理。

3. 法人部分:依公司法第4條規定,外國公司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經辦理分公司登記者,於登記範圍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惟在土地法第17條之適用上,外國公司仍屬外國人。又依內政部函釋,公司股東縱使全為國人,但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者,仍應以外國法人論。

4.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另有規範: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我國土地另有特別規定,並未適用土地法第17條之外國人規定;港澳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原則上不視為外國人。

5. 互惠原則: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該外國人之本國依條約或法律允許我國國民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採互惠主義。但此互惠原則不及於第17條所列七類土地,該七類土地縱然互惠,仍絕對禁止移轉於外國人。

(二)「鹽地」之認定根據與內涵

1. 法律地位:鹽地列於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立法考量乃因鹽屬國家重要民生物資(昔日且為專賣品),鹽業用地涉及財政收入及國民生活之安定,為防範外國勢力介入,遂禁止外國人取得。

2. 認定根據:

(1)地目認定:傳統上以地籍登記簿所載「鹽」地目為認定基礎。內政部88年7月14日台內地字第8889027號函釋指出,土地法第17條所列各類土地之認定,原則上以地目為準。雖民國106年起內政部已逐步廢止地目制度,惟舊登記簿地目記載仍具參考價值。

(2)使用分區或編定認定:地目廢除後,鹽地之認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判斷;經編定為「鹽業用地」者,即屬本款所稱鹽地。其於都市計畫地區內,劃定為鹽業使用之土地,亦同。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依鹽政條例及相關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經濟部所主管之鹽業用地,可作為佐證資料。

3. 鹽地之內涵:

(1)曬鹽用地:直接從事海鹽生產所使用之鹽田,包括蓄水池、蒸發池、結晶池等設施所在之土地。

(2)鹽業附屬用地:與曬鹽生產直接相關之倉儲、運鹽道路、堤防、引水溝渠等附屬設施用地,依編定屬鹽業用地者,亦屬之。

(3)廢鹽田之處理:臺灣鹽業已於民國91年全面停止曬鹽生產,許多鹽田已廢置或轉作他用。惟依內政部函釋,鹽地若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編定,僅事實上停止使用,仍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鹽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三)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依土地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移轉於外國人者,其移轉行為無效;同條第3項就因繼承取得者,應於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四)結論

綜上,土地法第17條之「外國人」係以國籍法為據,指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及依外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惟大陸、港澳居民另有特別規定。「鹽地」之認定原以地目為準,地目廢除後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鹽業用地為準,其內涵包括曬鹽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廢鹽田未經變更編定者,仍受第17條之絕對禁止規範。此項立法旨在維護國家財政及民生安全,於今日全球化背景下雖有其檢討空間,惟在法未修正前,仍應嚴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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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平均地權為我國憲法第142條明定的基本國策,土地使用更列為平均地權條例專章規定的重點之一。試問依據該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使用編定時,所需考量之原則為何?請詳予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憲法第142條揭示平均地權為基本國策,平均地權條例第二章「規定地價」、第三章「照價徵稅」、第四章「照價收買」、第五章「漲價歸公」及第六章「土地使用」依次展現實踐之手段。土地使用編定為主管機關落實平均地權精神之具體作為,茲依條例規定析述其應考量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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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土地徵收為國家依法律規定行使公權力,以取得興辦事業所需土地之一種行政行為。根據現行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土地徵收的構成要件為何?試歸納相關規定要旨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徵收係國家基於公益需要,依法律規定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之原始取得,並負有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之憲法義務。茲依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析述土地徵收之構成要件如下。 (一)主體要件:適格之徵收申請人與核准機關 1. 需用土地人之適格: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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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試問該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何種資格?又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有何限制?請分別述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登記助理員制度乃地政士法為兼顧執業效率與業務品質之配套規定,使地政士得在法定限制下,將送件、領件之事務性工作交由助理執行,本人則專注於委託案件之審查與規劃。茲就登記助理員之資格與地政士僱用之限制,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相關施行細則,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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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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