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5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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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 按現行土地法第17條規定,林地第7類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其中包括鹽地。試問所稱「外國人」,其認定之根據為何?又「鹽地」,其認定之根據及內涵又如何?請分別詳釋之。(25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一)外國人之認定依據:

1.外國人包括外國自然人及外國法人,

2.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反之,自然人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即屬外國人。

3.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其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並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受影響(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2點,105年考試適用98年3月27日版)。是此類雙重國籍之華僑,於土地權利之取得上不以外國人論。

4.另依民法第25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故,依民法或我國其他法律成立之法人,即為本國法人,換言之,未依前述規定成立之法人(例如,依外國法律成立之法人),屬外國法人。

5.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認許證件(當事人以電子處理方式查詢者,得免檢附)。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386條規定申請備案者,不得為權利主體。(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105年考試適用98年3月27日版)

※版本提醒:外國公司之「認許」制度,業經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廢除(同年11月1日施行),上開作業要點並已於108年3月21日配合修正。上述以認許為權利主體要件之敘述,係105年考試當時之規定,於現行法下已有變更。

6.另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故,土地法第17條所稱之外國人,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之外國人為限。

(二) 「鹽地」之認定依據及內涵:

1.土地法第2條將土地依使用分為四類,其中第二類為直接生產用地,所列例示包括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及池塘。因此,土地法第17條所稱「鹽地」,即第2條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中的鹽地。

2.至於「鹽地」之具體範圍,土地法並未進一步定義。學說上多認為宜解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編定為「鹽業用地」之土地,或依都市計畫劃定為「鹽田區」之土地(此為學理解釋,非法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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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 平均地權為我國憲法第142條明定的基本國策,土地使用更列為平均地權條例專章規定的重點之一。試問依據該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使用編定時,所需考量之原則為何?請詳予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2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析言之,辦理土地使用編定,應考量之原則如下: (一) 國家經濟政策:如經濟建設計畫、國土計畫、土地政策、工業政策、農業政策等全國性之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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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 土地徵收為國家依法律規定行使公權力,以取得興辦事業所需土地之一種行政行為。根據現行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土地徵收的構成要件為何?試歸納相關規定要旨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特定公益事業,以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的行政處分,對財產權造成最強烈的侵害,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實體及程序要件。 一、法律依據及法定事業 依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法律保留原則,徵收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列舉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公共建築、教育學術文化、社會福利、國營事業,以及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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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 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試問該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何種資格?又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有何限制?請分別述明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 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之資格:(地政士法第29條)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但登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地政士本人到場(同條第1項)。前項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同條第2項)——三款為擇一具備,非須全備: 1.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3.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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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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