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4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 在互動模式做這份考題(含計時與錯題複習)
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依土地法104條之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茲試問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如有,其理由為何?如無,其理由又為何?另此法律所定優先購買權之屬性為何?是否需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土地或房屋契約之存在為要件?抑或所有權人出賣不動產時,僅需將自己所定價格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為已足?理由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係為解決基地租賃關係下房地分屬不同所有人所生之衝突,惟於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僅出售其應有部分時,是否仍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學說與實務見解迭有討論。茲就各議題分述如下。

(一)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無優先購買權
1. 通說及實務見解採否定說: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三號判例及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定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限於基地全部出賣時始有適用;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者,基地承租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理由略如下:
(1) 條文文義之限制: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謂「基地出賣」應指基地之整體出賣,而非應有部分之出賣。應有部分之出賣,於民法上為共有人之處分自由(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其性質與基地全部之出賣有別。
(2) 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關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優先購買權,立法目的不同:前者在簡化共有關係,後者在解決房地分屬之衝突。實務認為應有部分出賣時,僅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他共有人優先購買之問題,不及於基地承租人。
(3) 法律安定性之考量:應有部分之買賣,於市場交易上常見,若令承租人對應有部分均有優先購買權,將使應有部分流通受限,影響共有財產之處分自由及市場交易之安定。
2. 少數說採肯定說:少數學者主張,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基地與其上建物得以歸屬於同一人,避免房地分屬之衝突,故應有部分出售時,亦應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以確實達成房地合一之政策目標。然此說在實務上未為採納,地政士辦理登記時應以通說為準。
3. 結論:依現行實務見解,共有基地之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並無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餘地;惟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仍有優先承購權,且應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之十日內以書面表示之。

(二)優先購買權之屬性:物權效力說與債權效力說
1. 二種立法例之區分:法律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依其法律效力可分為「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二種類型:
(1) 具物權效力者:得對抗第三人,所有權人若違反優先購買權通知義務逕將不動產出賣登記予第三人,優先購買權人得訴請塗銷該移轉登記。例如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基地承租人)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耕地承租人)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依各該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學說稱為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2) 具債權效力者:僅生請求權之效力,所有權人違反通知義務時,優先購買權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對抗已辦妥登記之第三人。例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依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一四一號判例見解,具債權效力,但近年實務有調整。
2.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先購買權之屬性:本條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依同條第二項「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規定,承租人得於知悉後以同一條件向出賣人主張優先購買,並訴請塗銷登記,恢復其優先購買之地位。
3. 物權效力之意義:物權效力使優先購買權人得直接對抗已登記之第三人,強化其權利保障,符合本條解決房地分屬衝突之政策目標。

(三)優先購買權成立之要件:是否需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契約之存在
1. 通說採肯定說: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六十五年台上字第八五三號判例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先購買權之行使,以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買賣契約」為要件。其理由:
(1) 條文用語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所謂「同樣條件」必先有第三人之具體出價條件存在,承租人方得「依」其條件主張優先購買。
(2) 若僅所有權人單方擬定價格通知承租人即可,將使所有權人得透過任意提高價格而事實上規避優先購買權,反而損害承租人之權益。
(3) 優先購買權之本旨,在於使承租人「取代」第三人而為買受人,自須有第三人之存在及具體之買賣條件,方有取代之對象。
2. 否定說:少數見解認為所有權人僅須通知擬出賣之價格,承租人即得主張優先購買;惟此說易為所有權人所利用,故為通說所不採。
3. 通知義務之內容:依通說,所有權人應將其與第三人擬定之買賣契約全部條件(包括價金、付款方式、過戶日期、稅費負擔等)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於接到通知後法定期間內(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十日內)以書面表示優先購買,方為合法行使。
4. 結論:依現行實務及通說,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須有具體之買賣契約存在,承租人始得依「同樣條件」主張優先購買;所有權人僅單方擬定價格通知承租人,並不足以發生優先購買權之效力。

(四)結論
綜上所述,就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三項議題:1.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應有部分時,依通說及實務,基地承租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僅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有優先承購權;2.本條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得對抗未經通知逕行登記之第三人,承租人得訴請塗銷登記;3.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以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買賣契約為要件,並依「同樣條件」主張,所有權人單方擬定價格通知並不足以滿足條件。地政士於受託辦理基地買賣登記時,應主動查詢有無基地租賃關係,並協助當事人依法踐行通知義務並取得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以免登記後遭塗銷致生損害。

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2
二、何謂照價收買?現行主要相關土地法律,如我國憲法、土地法、平權地權條例等,均有照價收買的規定。茲請問所敘各該法律在照價收買制度設計上有何基本政策作用?對實際執行情形有何評論?試分述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照價收買為我國土地政策中重要之地利共享機制,其法源散見於憲法、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等法律,雖政策意旨一脈相承,然制度設計上各有重點。茲就照價收買之概念、各法律之政策作用及實務執行情形評論如下。 (一)照價收買之意義 所謂照價收買,係指政府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有偏低、土地未為適當使用,或有特定政策需要時,得依其所申報之地價,徵收(買收)該土地,使其歸屬於政府所有之制度。…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122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3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如所有權人係領取現金補償者,應如何辦理?又所稱「應有之負擔」,其內容為何?試分述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徵收涉及土地所有權之強制移轉,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原有之負擔(如抵押權、典權、地上權、租賃權等),於徵收效力發生時應如何處理,以兼顧需用土地人取得潔淨權利及他項權利人之權益保護,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六條設有明文規定。茲就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時之處理方式及應有負擔之內容,分述如下。…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215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申論題 #4
四、甲為依地政士法之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執業地政士,除於臺北市設立一處事務所執業外,另為擴展業務,在於他處設立分事務所。請問此種情形,甲有無違反何項規定?會否受到何種懲戒?試分述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地政士為地政專業之執業人員,其執業方式有嚴格之法律規範,以維持業務品質並保障當事人權益。地政士法第十二條明定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之單一事務所原則,違反者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設有懲戒規定。茲就甲於臺北市設立事務所之外另設分事務所之行為違反規定及應受懲戒,分述如下。…

🔓 免費登入看完整擬答(2,123 字)→練這題 + AI 評分 →
EXPLORE · 同年其他科目

104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開始互動練習這份考題看 地政士 全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