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4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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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依土地法 104 條之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茲試問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如有,其理由為何?如無,其理由又為何?另此法律所定優先購買權之屬性為何?是否需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土地或房屋契約之存在為要件?抑或所有權人出賣不動產時?僅需將自己所定價格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為已足?理由為何?請分別詳述之。(25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一) 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優先購買之權: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另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即發生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4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第104條所規定之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競合問題,依內政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七)款(104年考試時適用版本)**規定,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後三者;故本題以第104條之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優先。

(時點附註:106年12月1日修正後移列第11點第(六)款;112年8月22日修正全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後,現行規定移列第13點第(六)款。點次雖變動,本題競合結論不變。)

(二)其理由如下: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後段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故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土地法第34條之1則無類似規定,且**104年考試時適用之執行要點第10點第(六)款**明定該法條之優先購買權屬債權性質,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依同點第(七)款,二者競合時,應以第104條所定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優先。

(時點附註:104年適用版本中,他共有人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106年12月1日修正後改為十五日,現行第13點第(一)款亦為十五日。現行點次與期間不得倒填為104年答案。)

(三) 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之屬性:以優先購買權之效力為準,可分為債權性質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性質優先購買權二種,土地法第 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因其第 2 項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是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

(四) 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優先購買權發生時機:優先購買權屬形成權,需於買賣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如基地所有人僅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價格,而未與第三人成立買賣契約者,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即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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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謂照價收買?現行主要相關土地法律,如我國憲法、土地法、平權地權條例等,均有照價收買的規定。茲請問所敘各該法律在照價收買制度設計上有何基本政策作用?對實際執行情形有何評論?試分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 照價收買之意義: 1. 照價收買,謂國家按照法令規定之價格,強制收買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行政行為。 2. 係國家對私有土地行使最高支配權。 3. 旨在調劑地權分配,根絕土地專占壟斷之弊害。 4. 使報價確實,地價中平,以利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之實行。 (二)各法律規定照價收買制度之基本政策作用: 1.憲法 143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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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 如所有權人係領取現金補償者,應如何辦理?又所稱「應有之負擔」,其內容為何?試分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被徵收土地之負擔,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之處理:(土地徵收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36 條) 1.清償方式與兩軌之分界(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第1項):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外」,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結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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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為依地政士法之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執業地政士,除於臺北市設立一處事務所執業外,另為擴展業務,在於他處設立分事務所。請問此種情形,甲有無違反何項規定?會否受到何種懲戒?試分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地政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依地政士法第 12條規定:「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二)違反之懲戒: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2款規定,違反第12條第2項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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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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