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5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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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向乙賣場購買某品牌之全新的除濕機,嗣後發現該除濕機之部分零件原即有瑕疵,可能導致失火燃燒。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25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題示全新除濕機在交付時已有可能引發火災的零件瑕疵,已減少通常效用及安全性,乙首先應負民法上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至於不完全給付及消費者保護責任,須分別檢查其附加要件。

(一)物之瑕疵擔保

1.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滅失或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可能失火不是無關重要的小缺點。甲並應依第356條從速檢查並在發現後立即通知;乙若故意不告知瑕疵,依第357條不得主張甲未依期通知。

2.依第359條,甲原則上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少價金。全新除濕機屬種類買賣,甲亦得依第364條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的同種類商品。

3.只有在除濕機缺少乙所保證的品質,或乙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甲才得依第360條不以解除或減價為限,另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第359條的解除或減價權,並受第365條所定通知後6個月、交付後5年的期間限制。乙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依第365條第2項,僅不適用通知後6個月的期間;自交付時起5年的期間仍然適用。

(二)不完全給付

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謂:「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並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即以「瑕疵發生時點」與「可歸責性」區分兩套責任。(惟下級審裁判引用本決議時多以「雖謂」帶出,就出賣人未告知瑕疵之情形另認仍可能成立不完全給付,故契約成立前已存在之瑕疵是否一律排除第227條,實務上尚有不同見解。)題目稱零件「原即有瑕疵」,若指瑕疵在契約成立時已存在,依該決議應以瑕疵擔保為主,不能逕認同時成立第227條責任;若證據顯示瑕疵是契約成立後、交付前發生,才進一步適用第227條。

主張不完全給付時,甲須證明買賣契約存在、乙所為給付不符債務本旨及損害與因果關係;乙如欲免責,則應就不完全給付出於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負舉證責任。給付能補正者,甲得依第227條第1項準用給付遲延規定請求補正及遲延損害;不能補正者,準用給付不能規定。若不完全給付另造成甲的其他財產損害,依第227條第2項請求;如造成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人格權損害,才另依第227條之1準用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規定。

(三)消費者保護法的補充

若甲是以消費目的購買、乙為販賣該商品的經銷業者,另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第7條);從事經銷的乙依第8條原則上與設計、生產、製造者連帶負責,但乙對損害防免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注意仍不能避免者,僅負較輕的價格範圍責任。這部分須以實際發生損害及法定因果關係為前提,不能把「可能失火」本身直接當作全部損害額。

結論:甲目前最直接的救濟是瑕疵擔保下的解除、減價或另行交付;民法第360條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及消保法的損害賠償責任,仍須分別具備各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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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乙在自有土地上自力建屋,開挖地基,不慎損及鄰地甲所擁有之房屋,致該屋外牆部份龜裂。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甲得向乙主張之權利如下: (一)請求乙停止施工或除去危險或其他必要之措施: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 794 條)。此即為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應負之防免危險及損害之義務。題示乙在自有土地上自力建屋開挖地基,不慎損及鄰地甲之房屋,致該屋外牆部分龜裂,係違反上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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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民法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並分別於第1053條及第1054條規定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請說明上述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為何?(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民法第1052 條規定夫妻一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之原因計10 款,其中有4 款分別於第1053 條及第1054 條規定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分述如下: (一)因第 1052 條第1 款(重婚)及第2 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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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若有數人時,該信託財產之權利歸屬如何?該信託事務之處理應如何進行?若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該多數受託人是否應個別負責?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稱之為共同信託。有關共同信託之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依信託法第28 條第1 項規定為受託人公同共有。 (二)因共同信託財產為受託人公同共有,故對於信託事務之處理共同信託人應依相關法律規定,非可由共同受託人任意行使(參民法第8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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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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