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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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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土地登記應登記之範圍,有關法律關係所包括之法律行為與法律事實,其內容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登記,依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其應登記之範圍,包括各類「法律行為」與「法律事實」所生之權利變動,並透過登記制度賦予公示與公信效力。茲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及民法相關規定,析述其內涵並舉例說明如下。

(一)土地登記之範圍與類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規定:「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應經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農育權。七、抵押權。八、耕作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十、信託登記。」此即土地登記之客體範圍。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土地登記,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並依下列分類辦理:(1)總登記;(2)所有權第一次登記;(3)所有權移轉登記;(4)他項權利登記;(5)變更登記;(6)更正登記;(7)塗銷登記;(8)消滅登記;(9)其他依法律規定之登記。

(二)法律行為所生之登記

法律行為,係指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生之法律效果。其應登記之事項及範例如下:

1. 物權之設定:

(1)抵押權之設定:例如A向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其所有不動產供擔保,雙方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並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地上權之設定:例如A將其土地設定30年期之普通地上權於B,供B建造房屋使用,雙方應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登記後始生物權效力。

(3)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之設定,均須登記始生物權效力。

2. 物權之移轉:

(1)買賣移轉:A以新臺幣2,000萬元將其房地出售予B,雙方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完竣後,B始取得所有權。

(2)贈與移轉:父親將其名下土地贈與子女,雙方訂立贈與契約後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3)交換移轉:A、B雙方互易不動產,亦須各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 物權之變更:

(1)抵押權內容之變更:例如抵押債權額之增加、利息利率之變更、清償期之延長等,應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2)共有型態之變更:分別共有變更為公同共有,或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應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4. 物權之消滅:

(1)抵押權之塗銷:抵押債權清償後,雙方應會同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2)拋棄:所有權人拋棄其所有權,應辦理拋棄登記。

5. 信託登記: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例如A將其房地信託予B銀行管理,應辦理信託登記。

(三)法律事實所生之登記

法律事實,係指非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規定當然發生法律效果之事件。其應登記之事項及範例如下:

1. 繼承:

(1)繼承登記: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例如父親死亡,其名下房地由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2)遺贈登記:被繼承人以遺囑將特定不動產遺贈予非繼承人者,受遺贈人應辦理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

2. 法院判決:

(1)勝訴判決:A起訴請求B移轉土地所有權,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A得單獨檢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拍賣移轉:B之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予C,C應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3. 取得時效: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善意無過失10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例如A以所有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連續2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同理,地上權、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亦可請求登記。

4. 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徵收公告期滿後,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移轉於需用土地人;需用土地人應辦理徵收登記。

5. 公用收用:例如國家因國防設備之需要徵收土地,徵收完竣後辦理徵收所有權登記。

6. 抛棄繼承之效果:因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致應繼分發生變動者,應於繼承登記中反映其效果。

7. 法人合併、分割、解散:例如二公司合併,存續公司繼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所有權,應辦理合併移轉登記。

8. 重劃結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市地重劃完成後,應辦理重劃登記,重新分配之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

9. 其他法律事實:例如建物因火災滅失之消滅登記、地籍重測之變更登記、地震致地形變動之更正登記等,均屬法律事實所生之登記事項。

(四)登記之效力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為「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同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為「登記處分要件主義」。

故法律行為所生之物權變動,登記為「生效要件」;法律事實所生之物權變動,雖權利已先取得,登記為「處分要件」。土地法第43條另規定登記具有絕對效力,賦予登記公信力以保護善意第三人。

(五)結論

土地登記之範圍涵蓋所有權及七種法定他項權利、信託登記與依習慣形成之物權,所登記之權利變動原因可分為「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信託等)與「法律事實」(如繼承、判決、時效取得、徵收、重劃等)兩大類。前者非經登記不生物權效力,後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透過此一完整登記體系,土地法第43條所揭示之登記絕對效力得以發揮,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乃為土地交易安全之重要支柱。地政士於辦理各類登記案件時,應正確判別其法律性質,方能援引適當條文及檢附正確文件,落實土地登記之公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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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而公告禁止之事項,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又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重劃為政府為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所採行之重要手段,分為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兩大類。重劃實施期間,土地常因公告禁止事項而暫停若干權利變動,俾免影響重劃計畫之進行。茲依土地登記規則及相關規定,析述登記機關於重劃禁止事項公告期間之處理及權利變更登記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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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請說明該項位置圖之取得方式、要件及測繪內容。(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乃民法第852條第1項所明文,惟因不動產役權之內容多樣,其實際使用範圍及位置並非當然顯明,故土地登記規則特別要求申請人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以為登記基礎。茲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析述位置圖之取得方式、要件及測繪內容如後。 (一)法源依據與制度背景 1. 民法第85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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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依法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期間,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繼承登記乃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之非因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未經登記繼承人雖已取得物權,仍不得處分。為督促繼承人及時辦理登記,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對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設有「列冊管理」之機制。茲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析述列冊管理期間之繼承登記辦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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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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