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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稅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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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詳述土地移轉時,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為何?又以土地為信託財 產時,在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5 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土地增值稅之免徵情形及信託土地不課徵之規定,分屬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之三之規範範圍,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1.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本文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下列情形免徵:
(1)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繼承非屬有償移轉,繼承人於再移轉時仍依被繼承人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故繼承時不重複課徵。
(2)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主體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無漲價歸公問題,故予免徵。
(3)受贈之私有土地:受贈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或合於規定之公益法人者免徵。

2. 公益捐贈之免徵——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3. 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被徵收之土地及尚未被徵收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鼓勵保留地之繼續持有並避免加重所有人負擔。

4. 區段徵收抵價地——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者免徵;領回抵價地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於領回抵價地後再移轉時,以原徵收補償地價為原地價計算課徵。

5. 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屬優惠稅率而非免徵):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按千分之十計徵;面積以都市土地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七公畝為限。

6.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規定者,得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7. 農業用地之不課徵——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受讓人於取得後五年內未作農業使用者,依同條第二項追補徵收。

(二)信託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1. 法律依據: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各款情形之分析:
(1)第一款(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受託人):受託人僅形式上取得所有權,實質權利並未變動,故不課徵。
(2)第二款(受託人變更):信託期間受託人變更,性質仍為信託財產管理權之移轉,非實質權利變動,不課徵。
(3)第三款(自益信託消滅):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回到原委託人,不課徵。
(4)第四款(遺囑信託消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消滅時受託人將土地移轉受益人,依遺囑意旨而為,亦不課徵。
(5)第五款(信託失效):信託行為自始不成立、無效、被解除或撤銷時,土地回復原委託人所有,故不課徵。

3. 他益信託之處理:依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土地交付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三。

4. 不課徵與免徵之區別:「免徵」係本次移轉不課稅,將來再移轉時以本次移轉現值為新原地價;「不課徵」係本次移轉不課稅,但漲價總數額累積保留,俟再移轉時併入計算。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依第二十八條之三不課徵之土地,於再移轉應課徵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課徵。

(三)綜合說明與結論:

1. 信託不課徵之政策目的:信託係資產管理之重要工具,為避免重複課稅阻礙信託制度之發展,立法者就形式上之信託財產移轉採不課徵原則;惟為防止規避漲價歸公,採累積課徵方式,俟實質權利變動時再行課徵。

2. 地政士辦理信託登記之注意事項:(1)正確辨明信託類型(自益或他益),避免誤適用稅捐減免;(2)保存完整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資料;(3)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協助當事人依信託本旨辦理交付登記。

綜上所述,土地稅法就土地移轉之免徵情形,分別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繼承、公有土地、政府贈與)、第二十八條之一(公益捐贈)、第三十九條(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條文;至於信託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規定於第二十八條之三之五款情形,主要針對形式上之信託財產移轉。地政士辦理相關登記時,應正確辨明免徵與不課徵之分別,並注意原地價之計算方式,俾保障當事人權益並避免日後稅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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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試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詳述房屋的定義、房屋稅課徵的對象,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為何? (25 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房屋稅條例對房屋之定義、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及代繳人之規範,核心法條為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至第四條,並參酌相關施行細則及函釋,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房屋之定義: 1. 法律定義:房屋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之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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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試依最新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詳述遺產淨額如何計算?遺產稅率為何?又在何種情 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立公益信託之財產,符合那些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25 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遺產淨額之計算、遺產稅率、及公益信託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要件。113年12月遺產及贈與稅法雖未大幅修法,但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已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茲依現行(民國113年最新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分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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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請分別詳述各級地方政府徵受工程收益費應具備那些文件與程序?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有那些限制 與規定?何種使用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25 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工程受益費之徵收程序、文件要求、限制規定及免徵範圍,核心法規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民國89年最後修正),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工程受益費徵收應具備之文件與程序: 1. 法律依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規定:「各級政府於發包興建道路、橋樑、堤防、溝渠、港口、碼頭、水道,及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時,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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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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