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繼承發生日為107年1月7日,應適用當時的免稅額、扣除額與稅率。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存款以死亡日餘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產總額
土地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房屋80萬元+活期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4,610萬元。
二、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均拋棄繼承,由長男一人繼承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拋棄繼承者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扣除。因此,配偶既已拋棄,不得扣除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拋棄繼承的次男、長女、次女,也不得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次男的重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亦不能扣除。
(二)可扣除項目為:免稅額1,200萬元、長男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及喪葬費123萬元。
(三)課稅遺產淨額:
4,610萬元-1,200萬元-50萬元-123萬元=3,237萬元。
(四)3,237萬元未逾5,000萬元,適用10%稅率:
3,237萬元×10%=323.7萬元。
故由長男一人繼承時,應納遺產稅為323.7萬元。
三、配偶及四名子女均未拋棄繼承
(一)可扣除項目為:免稅額1,200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四名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200萬元、次男的重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以及喪葬費123萬元。
(二)課稅遺產淨額:
4,610萬元-1,200萬元-493萬元-200萬元-618萬元-123萬元=1,976萬元。
(三)1,976萬元未逾5,000萬元,適用10%稅率:
1,976萬元×10%=197.6萬元。
故全體均繼承時,應納遺產稅為197.6萬元,比前一情形少126.1萬元。繼承人若只是希望遺產最後主要由長男取得,可考慮不拋棄繼承,待繳清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故以協議分割取代拋棄繼承,並可避免因拋棄繼承而喪失上述扣除額。但此結論限於遺產本身的協議分割;若個別繼承人另以固有財產替其他繼承人負擔稅款或給付,仍須依實際法律關係另行判斷是否構成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