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核心在於登記公信力(土地法第43條)與真正權利人保護之衝突。茲就甲擅自移轉乙之土地、再為丙設定抵押之情形,分項論述塗銷登記之可能性。
(一)登記制度之原則: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公信力
1. 登記生效主義: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題甲擅將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雖經登記,惟「登記」係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不能補正實體要件之欠缺。
2. 登記公信力: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稱絕對效力,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係指對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而言,登記名義人之登記推定為真實;至於原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間之爭議,仍應依實體法處理。
3. 善意取得之要件(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所謂善意,係指第三人不知或非可得而知登記之不實;無過失,則指其信賴登記具備合理之注意義務。
(二)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乙得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1. 甲移轉登記之效力:甲未經乙同意,擅自將乙之土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性質上屬偽造文書(如偽造印文、偽造買賣契約),其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買賣或贈與)自始無效(民法第71條、第87條),登記原因不存在。
2. 乙之物上請求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甲之不實登記構成對乙所有權之妨害,乙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甲塗銷該不實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乙為登記名義人。
3. 土地法第43條對甲不適用:土地法第43條保護者,為「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甲非第三人而為當事人,且其登記出於不法行為(偽造文書),不在保護範圍。乙當然得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登記。
4. 乙得另行主張:除塗銷登記外,乙尚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請求甲賠償損害;甲若構成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0條、第214條),乙並得提起刑事告訴。
(三)甲、丙間之抵押權登記:乙得否訴請塗銷?
1. 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變動:丙係由甲設定抵押權取得權利,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抵押權之設定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本題抵押權業經登記,丙形式上取得抵押權。
2. 善意取得之適用:丙為善意第三人(信賴登記甲為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其物權變動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換言之,縱使甲非真正所有人,丙基於信賴登記設定抵押權,並完成登記,丙取得有效之抵押權,受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之雙重保護。
3. 善意之要件審視:
(1)丙是否善意?題目已明示丙為善意,即不知甲為無權處分人。
(2)丙是否無過失?通常善意要件包含無過失,丙若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如核對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印鑑),即得認定無過失。
(3)丙之取得是否經登記?已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符合要件。
4. 乙不得訴請塗銷丙之抵押權:基於善意取得保護及登記公信力之原則,乙縱回復為土地所有人,仍須繼受丙之抵押權負擔,不得請求塗銷。此即所謂「真正權利人對善意第三人之退讓」,為登記制度公示力與公信力交易安全保障之核心。
5. 例外情形:
(1)若丙為惡意(明知或可得而知甲為無權處分人),不受善意取得保護,乙得訴請塗銷丙之抵押權。
(2)若抵押權之設定原因行為(消費借貸)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得另為主張。
(3)若丙之抵押權登記程序有重大瑕疵(如丙根本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乙亦得主張登記無效。
(四)乙之救濟途徑
1. 對甲: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乙為登記名義人;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有刑事責任,提起刑事告訴。
2. 對丙:原則上不得訴請塗銷抵押權,僅能容忍丙之抵押權繼續存在於乙之土地上。
3. 對國家: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乙若因甲之偽造登記受有損害(如為清償抵押權所支出之費用),得依此規定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土地法第70條並設置登記儲金制度,作為損害賠償之財源。
4. 對甲之求償:乙若已代丙清償抵押債權以塗銷抵押權,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79條向甲求償。
(五)結論
綜上,乙得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使甲名下之不實登記回復原狀;惟對於善意第三人丙之抵押權登記,因受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之保護,乙不得訴請塗銷。乙之損失,可循刑事告訴、民事侵權、地政機關損害賠償(土地法第68條)等多元途徑求償。本題彰顯我國登記制度於登記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與真實權利保護間之衡平:原則上保護善意第三人,使真正權利人退讓,以維護不動產登記之高度信賴度,此為現代不動產交易制度之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