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7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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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我國土地法地籍編及民法物權編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係採登記生效主義,非經依法登記不生效力。試問某甲擅將某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所有,並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善意之某丙,則某乙能否訴請塗銷某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某丙之抵押權登記?(107 年地政士)(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核心在於登記公信力(土地法第43條)與真正權利人保護之衝突。茲就甲擅自移轉乙之土地、再為丙設定抵押之情形,分項論述塗銷登記之可能性。

(一)登記制度之原則: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公信力

1. 登記生效主義: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題甲擅將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雖經登記,惟「登記」係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不能補正實體要件之欠缺。

2. 登記公信力: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稱絕對效力,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係指對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而言,登記名義人之登記推定為真實;至於原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間之爭議,仍應依實體法處理。

3. 善意取得之要件(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所謂善意,係指第三人不知或非可得而知登記之不實;無過失,則指其信賴登記具備合理之注意義務。

(二)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乙得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1. 甲移轉登記之效力:甲未經乙同意,擅自將乙之土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性質上屬偽造文書(如偽造印文、偽造買賣契約),其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買賣或贈與)自始無效(民法第71條、第87條),登記原因不存在。

2. 乙之物上請求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甲之不實登記構成對乙所有權之妨害,乙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甲塗銷該不實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乙為登記名義人。

3. 土地法第43條對甲不適用:土地法第43條保護者,為「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甲非第三人而為當事人,且其登記出於不法行為(偽造文書),不在保護範圍。乙當然得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登記。

4. 乙得另行主張:除塗銷登記外,乙尚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請求甲賠償損害;甲若構成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0條、第214條),乙並得提起刑事告訴。

(三)甲、丙間之抵押權登記:乙得否訴請塗銷?

1. 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變動:丙係由甲設定抵押權取得權利,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抵押權之設定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本題抵押權業經登記,丙形式上取得抵押權。

2. 善意取得之適用:丙為善意第三人(信賴登記甲為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其物權變動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換言之,縱使甲非真正所有人,丙基於信賴登記設定抵押權,並完成登記,丙取得有效之抵押權,受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之雙重保護。

3. 善意之要件審視:
(1)丙是否善意?題目已明示丙為善意,即不知甲為無權處分人。
(2)丙是否無過失?通常善意要件包含無過失,丙若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如核對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印鑑),即得認定無過失。
(3)丙之取得是否經登記?已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符合要件。

4. 乙不得訴請塗銷丙之抵押權:基於善意取得保護及登記公信力之原則,乙縱回復為土地所有人,仍須繼受丙之抵押權負擔,不得請求塗銷。此即所謂「真正權利人對善意第三人之退讓」,為登記制度公示力與公信力交易安全保障之核心。

5. 例外情形:
(1)若丙為惡意(明知或可得而知甲為無權處分人),不受善意取得保護,乙得訴請塗銷丙之抵押權。
(2)若抵押權之設定原因行為(消費借貸)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得另為主張。
(3)若丙之抵押權登記程序有重大瑕疵(如丙根本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乙亦得主張登記無效。

(四)乙之救濟途徑

1. 對甲: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乙為登記名義人;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有刑事責任,提起刑事告訴。

2. 對丙:原則上不得訴請塗銷抵押權,僅能容忍丙之抵押權繼續存在於乙之土地上。

3. 對國家: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乙若因甲之偽造登記受有損害(如為清償抵押權所支出之費用),得依此規定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土地法第70條並設置登記儲金制度,作為損害賠償之財源。

4. 對甲之求償:乙若已代丙清償抵押債權以塗銷抵押權,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79條向甲求償。

(五)結論

綜上,乙得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使甲名下之不實登記回復原狀;惟對於善意第三人丙之抵押權登記,因受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之保護,乙不得訴請塗銷。乙之損失,可循刑事告訴、民事侵權、地政機關損害賠償(土地法第68條)等多元途徑求償。本題彰顯我國登記制度於登記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與真實權利保護間之衡平:原則上保護善意第三人,使真正權利人退讓,以維護不動產登記之高度信賴度,此為現代不動產交易制度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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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依法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主管機關應如何估定補償?試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述明其估定之基本原則。(107 年地政士)(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照價收買為平均地權之核心制度之一,其補償內容除土地價值外,地上之農作改良物亦應一併估定補償,俾保障所有權人之合法權益。茲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項論述。 (一)照價收買之意義與制度目的 1. 法源: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其土地申報地價以低於規定地價20%以下者,主管機關得照其申報地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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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踐行何種具體作為始為適法?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詳予述明之。(107 年地政士)(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之強制剝奪,徵收前協議價購程序之踐行,乃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實現比例原則之重要環節。茲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論述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應為之具體作為。 (一)徵收前協議價購程序之憲法基礎與立法意旨 1. 憲法基礎: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徵收作為對財產權之剝奪,依比例原則必須屬於最後手段。徵收前應先嘗試協議取得,乃比例原則之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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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在那些情形之下,不發給地政士開業執照,其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107 年地政士)(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地政士為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媒介及相關業務之專業人員,其資格與品行攸關不動產交易之安全。地政士法就開業執照之消極要件設有明文規定,俾排除不適任者。茲依地政士法第10條、第11條相關規定,論述不發給及撤銷、廢止開業執照之情形。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之意義 1. 法源:依地政士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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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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