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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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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參觀即將落成的建案後,向乙建商購買A屋,買賣契約中約定:價金分24期,按 月給付,每期應付20萬元;甲完成給付18期價金後,乙應先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給甲,以利甲先裝潢施工;雙方特約若甲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價金,乙方即得解 除契約外,並將甲方已支付的價金均沒收轉為違約金。未料,甲在原訂給付第21 期價金時,卻因疫情被裁員無法繼續支付價金,乙依約解除契約,主張甲應移轉 登記A屋所有權登記予乙,以回復原狀,並將甲所給付的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 甲認為其已繳納逾八成價金,卻全部被沒收,還失去A屋所有權,甚為不公,起訴 請求法院減免違約金,請問法院審理時考量的因素為何?倘經法院審理後,認為 甲應負擔的違約金以契約價金30%為適當,在乙建商尚未返還溢收的違約金時,甲 得如何維護自己權益?(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按違約金之約定,旨在確保債務之履行並預為損害之填補,惟其數額若顯失公平,民法設有酌減之機制,以衡平契約自由與誠實信用原則。本題乙建商與甲所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附有沒收價金之違約金條款,於甲遲延給付第21期時被全部沒收,茲就法院酌減違約金之審酌因素及甲於乙未返還溢收違約金時之救濟途徑,分述如次。

(一)違約金之性質與酌減之法律依據
按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第2項則明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本題契約約定甲一期未付即沒收已付價金充為違約金,性質上應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再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此即違約金酌減之明文,學說與最高法院見解均認該條為強行規定,當事人縱有拋棄之約定亦屬無效(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蓋若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之違約金而不予酌減,將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顯失公平之結果。

(二)法院審理酌減違約金時應考量之因素
1. 客觀事實標準: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時,應就一切客觀事實予以衡量。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揭示,違約金是否相當,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
2. 主觀因素:包括債務人違約之原因、可歸責程度、違約之情節輕重等。本題甲已給付20期共400萬元,約占全部價金(24期共480萬元)逾八成(83.3%),且其違約原因係因疫情遭裁員之不可預期事由,並非惡意違約,可歸責性較低。
3. 損害程度:應斟酌債權人實際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乙建商解除契約後,A屋仍可再行出售,其實際損害應僅為再次行銷之費用、利息損失及房價變動風險等,與被沒收之400萬元顯不相當。
4. 社會經濟狀況及一般客觀事實:包括當時房地產市場行情、債務人之經濟能力、雙方締約時之地位是否對等等。
5. 一般客觀事實衡量原則: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9號判例及93年台上字第909號判決亦闡明,違約金之約定如顯失公平,應由法院依職權酌減,且不待當事人聲請。
本題既經法院審理後認違約金以契約價金30%(即144萬元)為適當,則甲遭沒收之400萬元中,超過144萬元之部分(即256萬元)即屬「溢收違約金」。

(三)甲於乙未返還溢收違約金時之救濟途徑
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違約金經法院酌減後,逾酌減數額部分,乙之保有即失其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甲得向乙請求返還溢收之256萬元。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明示,違約金經法院酌減後,債權人就酌減部分所為之保有即構成不當得利。
2.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主張:本題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乙請求甲移轉登記A屋所有權以回復原狀,甲則對乙享有返還溢收違約金256萬元之請求權。二者基於同一契約解除而生,具有牽連關係。準此,甲得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於乙未返還溢收違約金前,拒絕移轉A屋所有權登記。
3. 訴訟法上之具體操作:甲於訴訟中得提起反訴或於本訴中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請求法院判決乙應於返還甲256萬元之同時,甲始負移轉A屋所有權登記之義務(即「對待給付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895號判例明示,債權人有對待給付義務者,債務人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應於判決主文諭知對待給付。
4. 利息請求:依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規定,乙就溢收違約金之返還,自甲請求時起,應給付法定遲延利息。

(四)小結
綜上所述,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時,應就客觀事實、債務人違約原因與情節、債權人所受損害、社會經濟狀況及契約地位等綜合判斷。本題甲已繳逾八成價金,違約復係不可歸責之疫情因素,法院認以契約價金30%為適當,洵屬合理。至甲就溢收之256萬元,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並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於乙未返還前拒絕移轉A屋所有權登記,且得請求對待給付判決,以維護其權益。違約金酌減制度兼顧契約自由與公平正義,乃民法債編之重要衡平機制,於本題中正可彰顯其保障經濟弱勢、防止權利濫用之規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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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無配偶,有一子丙及一女丁,因認為女兒丁出嫁自有人照顧,丙年紀較小怕其 學壞,乃自書遺囑,內容為甲死亡後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地信託予其弟乙,乙為受 託人並得管理處分該地,信託受益人為丙,信託期間為20年,信託關係消滅後信 託財產歸屬於丙,請問丁對此遺囑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按遺囑為被繼承人對其遺產所為之最終處分,惟被繼承人之意思自由,仍須受民法特留分制度之限制,以兼顧繼承人之最低保障。本題甲以遺囑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地信託予弟乙、以子丙為受益人,使女兒丁完全未受任何遺產分配,茲就丁得對該遺囑主張之權利,分述如次。 (一)丁之繼承權與應繼分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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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母與長子乙同至A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約定甲受監護宣告時, 乙允為擔任監護人。後次子丙知悉此事,乃偕同甲母至B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甲受監 護宣告時,由丙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公證,A、B兩公證人分別於辦理公證完成後5 日、10日以書面通知甲住所地的法院。當甲受監護宣告時,請問法院應指定何人 擔任監護人?(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按意定監護制度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增訂民法第1113條之2至第1113條之10規定,於109年5月22日施行,係尊重本人自主意思之重要立法,使本人得於意思能力健全時,預為選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之監護人。本題甲母先後與長子乙、次子丙分別成立意定監護契約並經公證,茲就法院應指定何人為監護人,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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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擬出售名下A地,與房屋仲介乙相談甚歡後,當場簽署出售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 書給乙,契約中約定自簽署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惟雙方特約優惠甲得自簽署次日 起算7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若成交,乙的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的5%;相關 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雙方於契約所登載的地址為準。甲 返家後覺得與乙簽約太草率,次日即赴郵局寄發解除該委託銷售契約的存證信函 (雙掛號)予乙。惟3日後,郵差將存證信函寄送至契約上乙所登載的地址時,因乙 外出而無法會晤,郵差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的信箱,經招領逾期而由郵局加蓋 「招領逾期退回」而退回。甲認為已與乙解除契約,於是在1個月後自行將A地出 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丙。乙知悉此事後找上甲,主張甲未依契約約定方式解除契約, 甲仍需依契約規定,視為乙已完成仲介義務,甲仍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報酬予 乙。請問甲的解除契約效力如何?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按意思表示之到達主義,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消費者保護法所建構之消費者保護機制,於不動產仲介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至為關鍵。本題甲就出售A地委託銷售契約於約定優惠期內以存證信函通知乙解除契約,惟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茲就甲解除契約之效力及乙主張仲介報酬有無理由,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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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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