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係對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所有土地,按公告地價課徵之財產稅;其稅率採累進結構,並以「累進起點地價」作為適用累進稅率之分界點。本題就累進起點地價之意義、地價稅之課稅基礎及稅率結構,分述如下:
(一)累進起點地價之意義
所謂「累進起點地價」,係指地價稅累進稅率之起算門檻,亦即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門檻部分始按累進稅率課徵之基準地價。其立法目的在於:對於小額土地所有人課以較輕之稅負,對於擁有大量土地之大地主則課以累進加重之稅負,以實現土地稅負之社會公平及抑制土地集中之政策目標。
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所謂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約為211.75坪。其計算方式為:將各該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應稅土地之公告地價總額,扣除上述特定用地後,除以全部應稅土地總面積(以公畝為單位),得出每公畝之平均地價,再乘以7,即為該地區之累進起點地價。
累進起點地價每2年規定地價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述計算公式重新計算公告,作為當期地價稅累進課徵之基準。其結果為:地價較高之直轄市(如臺北市),其累進起點地價較高;地價較低之縣(市),其累進起點地價亦較低,使各地稅負與該地土地價值水準相適應。
(二)地價稅之課稅基礎
1.課稅客體: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是以地價稅之課稅客體為已規定地價之非農業用地。
2.課稅基礎: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所稱地價總額,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地價之總和。此一「歸戶課稅」原則,使土地所有權人縱於同一縣市持有多筆土地,仍應合併計算地價總額,避免分散持有規避累進。
3.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土地為共有者,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第3條第2項)。
4.課徵時點:依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按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2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為每年8月31日(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
(三)地價稅之稅率結構
依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累進稅率課徵:
1.基本稅率:千分之10。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適用。
2.累進稅率: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15。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25。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35。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45。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55。
亦即,累進稅率採超額累進方式,最低千分之10,最高千分之55,落差達5.5倍,充分展現抑制土地集中之政策意旨。
3.特別稅率(優惠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符合一定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2之優惠稅率課徵。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211.75坪)等要件。
(2)勞工宿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公有土地等:依土地稅法第18條至第20條,分別有按千分之10、千分之6或免稅之規定。
(3)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依土地稅法第18條,按千分之10課徵,不適用累進稅率。
(4)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法第19條,在保留期間且未作任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有條件使用者按千分之6課徵。
4.加重稅率:依土地稅法第21條,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讓售或徵收完成前,得就其超過原規定地價部分加徵荒地稅,標準為應納地價稅之1倍至3倍。
(四)累進起點地價、課稅基礎與稅率結構之關聯
累進起點地價為適用累進稅率之分界線;課稅基礎為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縣市之土地地價總額;稅率結構則為基本稅率千分之10加上超額累進稅率千分之15至千分之55,並輔以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等優惠稅率。三者環環相扣: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僅按千分之10課徵;超過者,超出部分按倍數累進;符合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特殊用途者,則改適用特別稅率。透過此一設計,地價稅兼顧公平、效率與政策引導之三重目的。
(五)結論
累進起點地價係指各直轄市或縣(市)7公畝之平均地價,作為地價稅適用累進稅率之分界。地價稅以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為客體,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為基礎,採超額累進方式課徵;基本稅率千分之10,最高累進至千分之55,並就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訂有特別稅率。其制度設計兼顧量能課稅與抑制土地集中之政策目的,為我國平均地權實踐之重要稅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