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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稅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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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何謂「累進起點地價」?又地價稅課稅基礎及其稅率結構為何?試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地價稅係對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所有土地,按公告地價課徵之財產稅;其稅率採累進結構,並以「累進起點地價」作為適用累進稅率之分界點。本題就累進起點地價之意義、地價稅之課稅基礎及稅率結構,分述如下:

(一)累進起點地價之意義
所謂「累進起點地價」,係指地價稅累進稅率之起算門檻,亦即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門檻部分始按累進稅率課徵之基準地價。其立法目的在於:對於小額土地所有人課以較輕之稅負,對於擁有大量土地之大地主則課以累進加重之稅負,以實現土地稅負之社會公平及抑制土地集中之政策目標。

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所謂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約為211.75坪。其計算方式為:將各該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應稅土地之公告地價總額,扣除上述特定用地後,除以全部應稅土地總面積(以公畝為單位),得出每公畝之平均地價,再乘以7,即為該地區之累進起點地價。

累進起點地價每2年規定地價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述計算公式重新計算公告,作為當期地價稅累進課徵之基準。其結果為:地價較高之直轄市(如臺北市),其累進起點地價較高;地價較低之縣(市),其累進起點地價亦較低,使各地稅負與該地土地價值水準相適應。

(二)地價稅之課稅基礎
1.課稅客體: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是以地價稅之課稅客體為已規定地價之非農業用地。

2.課稅基礎: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所稱地價總額,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地價之總和。此一「歸戶課稅」原則,使土地所有權人縱於同一縣市持有多筆土地,仍應合併計算地價總額,避免分散持有規避累進。

3.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土地為共有者,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第3條第2項)。

4.課徵時點:依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按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2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為每年8月31日(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

(三)地價稅之稅率結構
依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累進稅率課徵:

1.基本稅率:千分之10。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適用。

2.累進稅率: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15。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25。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35。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45。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55。

亦即,累進稅率採超額累進方式,最低千分之10,最高千分之55,落差達5.5倍,充分展現抑制土地集中之政策意旨。

3.特別稅率(優惠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符合一定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2之優惠稅率課徵。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211.75坪)等要件。

(2)勞工宿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公有土地等:依土地稅法第18條至第20條,分別有按千分之10、千分之6或免稅之規定。

(3)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依土地稅法第18條,按千分之10課徵,不適用累進稅率。

(4)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法第19條,在保留期間且未作任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有條件使用者按千分之6課徵。

4.加重稅率:依土地稅法第21條,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讓售或徵收完成前,得就其超過原規定地價部分加徵荒地稅,標準為應納地價稅之1倍至3倍。

(四)累進起點地價、課稅基礎與稅率結構之關聯
累進起點地價為適用累進稅率之分界線;課稅基礎為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縣市之土地地價總額;稅率結構則為基本稅率千分之10加上超額累進稅率千分之15至千分之55,並輔以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等優惠稅率。三者環環相扣: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僅按千分之10課徵;超過者,超出部分按倍數累進;符合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特殊用途者,則改適用特別稅率。透過此一設計,地價稅兼顧公平、效率與政策引導之三重目的。

(五)結論
累進起點地價係指各直轄市或縣(市)7公畝之平均地價,作為地價稅適用累進稅率之分界。地價稅以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為客體,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為基礎,採超額累進方式課徵;基本稅率千分之10,最高累進至千分之55,並就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訂有特別稅率。其制度設計兼顧量能課稅與抑制土地集中之政策目的,為我國平均地權實踐之重要稅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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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土地增值稅於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移轉時之優惠可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之優惠稅率,請問依據「土地稅法」有何相關規定?試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增值稅就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為我國土地稅制中對居住權保障之重要設計。土地稅法第34條原僅就「一生一次」之優惠予以規定,嗣於民國99年12月8日修法增訂第5項後段「一生一屋」之優惠,使民眾得於一生一次優惠用罄後,仍享有再次適用優惠稅率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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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對於遺產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其應納稅款未繳清前,有那些處分禁止之相關規定?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遺產及贈與稅為對人民財產移轉所課之稅,因稅源具一次性,當事人易於財產移轉前處分財產規避稅負,故遺產及贈與稅法針對納稅義務人於應納稅款未繳清前,設有多重「處分禁止」規定,以確保稅捐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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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近年國內房地產價格飆漲,為抑制投機炒房,穩定不動產交易市場,政府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4條,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作調整,請問其稅率結構為何?試依「所得稅法」最新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交易、穩定房地產市場,立法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等規定,全面強化「房地合一稅2.0」制度,並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題就修正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結構,分述如下: (一)房地合一稅之立法沿革 我國原依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房屋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交易則僅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所得稅,形成「房屋稅率高、土地稅率低」之失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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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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