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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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請說明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用途限制及程序,又倘若外國人欲購買我國境內之 一筆礦地,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論述該外國人得否取得礦地所有權? (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按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經濟發展與資源利用,土地法及相關法令採「平等互惠原則」並設有用途及程序之嚴格管制。本題就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用途限制及程序,並就外國人能否取得礦地所有權,分述如次。

(一)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基本原則:平等互惠
按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此即「平等互惠原則」,係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先決條件。內政部公告之得享平等互惠國家名單,為實務認定之依據。

(二)外國人取得土地之用途限制
按土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為下列各款用途之一者,得取得土地:
1. 住宅。
2.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3. 教堂。
4. 醫院。
5. 外僑子弟學校。
6.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7. 墳場。
8.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此外,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則明定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換言之,土地法第17條為「絕對禁止」之規定,第19條為「列舉許可」之規定。

(三)外國人取得土地之程序
按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依前條規定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核准後,應即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第3項規定:「外國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先檢附開發計畫書、土地用途及使用配置等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函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4項則明定外國人未依核准用途使用,或未於核准期限內依核准計畫完成使用,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並通知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土地權利登記。

具體申請程序大要:
1. 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互惠證明、用途證明等文件。
2.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3. 如屬投資用途(第19條第1項第8款),須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4. 取得核准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
5.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內政部)備查。

(四)外國人能否取得礦地所有權
1. 礦地之絕對禁止規定
按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五、礦地。」礦地涉及國家自然資源、戰略物資及國家安全,性質上不容外國人取得。此乃「絕對禁止」規定,不因締約國平等互惠或主管機關核准而例外。

2. 違反規定之效力
按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為強行禁止規定,屬民法第71條本文所稱「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之適用範圍。是以,外國人縱與礦地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其物權行為亦屬無效,無從取得礦地所有權;倘已辦竣登記,登記應予塗銷。

3. 例外情形
土地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於該外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且共同生活者,如其取得該土地之原因係因繼承,得繼承取得。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將該土地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開標售。」此為繼承取得之例外規定,僅限於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且共同生活之繼承情形,且須於3年內出售予本國人,逾期則公開標售。

4. 本題結論
本題外國人擬「購買」我國境內之礦地,性質上屬買賣之移轉行為,並非繼承取得,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礦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買賣契約之物權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外國人不得取得礦地所有權。即令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亦准我國人取得礦地,仍不能突破土地法第17條之絕對禁止規定。

(五)小結
綜上所述,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須符合(1)平等互惠原則(土地法第18條);(2)用途限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所列8款;(3)依土地法第20條程序申請核准、層報備查及辦理登記。至於礦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屬「絕對禁止」移轉於外國人之範圍,僅在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且共同生活之繼承情形下例外允許繼承取得,且須於3年內出售予本國人。本題外國人欲購買礦地,因屬移轉行為而非繼承,依法不得取得礦地所有權,買賣契約之物權行為無效。本制度兼顧外國人投資需求與國家安全,於我國土地法制中具有重要規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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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之機關除可將抵費地做為相關公共設施所 需用地外,還可如何處理?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按市地重劃乃整理土地坵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之重要手段,重劃後抵費地之處理攸關公共利益與重劃成本之回收。本題就平均地權條例所定辦理市地重劃之機關,除可將抵費地作為相關公共設施所需用地外,尚得如何處理該抵費地,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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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土地徵收制度中有所謂的收回權機制,請依士地徵收條例規定,說明收回權消滅 的原因為何?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按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公益目的而強制取得人民土地之公權力作用,惟為兼顧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土地徵收條例設有「收回權」機制,使原所有權人於徵收土地未依計畫使用時,得申請收回。本題就收回權消滅之原因,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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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依據地政士法之規定,地政士違反那些規定時,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25 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按地政士為提供不動產登記、稅務及契約代辦服務之專業人員,其執業品質攸關人民財產權及不動產交易秩序,地政士法乃就其執業義務及違規處分設有明文,以維專業倫理及公共利益。本題就地政士違反何等規定時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處分,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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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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