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稅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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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士地為信託財產 ,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信託土地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其應納之地價稅如何計算 ? 並說明其立法原由。 (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按信託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之法律關係。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計算方式,於土地稅法設有特別規定,以兼顧信託制度之特性與租稅公平原則。本題就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計算及立法原由,分述如次。

(一)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按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此即信託土地地價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原則。其法理依據在於:
1. 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形式上已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
2.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管理處分權能。
3. 為配合不動產登記之公示原則及稅捐稽徵之便利,自應以登記名義人即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信託土地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按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此即「合併計算、分別課徵」之原則。

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 將信託土地之申報地價,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其他土地申報地價,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2. 依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之累進稅率(基本稅率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倍數累進至5.5%)計算合併後之應納地價稅總額。
3. 將前述應納稅總額,按各筆土地之申報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分攤,分別計算各筆土地(含信託土地)應納之地價稅。
4. 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由受託人繳納,委託人其他土地之地價稅由委託人繳納。

惟下列情形之信託土地,不與委託人之其他土地合併計算(即「不合併」之例外):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應與受益人之其他土地合併計算。
2. 委託人有數人時,依各委託人持有信託財產之比例,分別與各委託人之其他土地合併計算。

至於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信託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仍得適用2‰之優惠稅率,不受信託關係之影響。

(三)立法原由
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計算方式,其立法原由可分述如次:
1. 兼顧形式所有權與實質受益人之衡平
信託關係下,受託人雖為形式所有權人,惟實質受益人為委託人或第三人。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係配合信託登記之公示性;至於合併計算之對象(原則上委託人,例外為受益人),則係考量實質享有信託利益之人,避免信託成為租稅規避工具。

2. 防杜租稅規避
若不採合併計算,委託人可藉由信託將土地分散登記於不同受託人名下,以規避地價稅之累進稅率。為防杜此種租稅規避,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2項明定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之其他土地合併計算,使委託人無從藉信託形式分散土地以降低稅率。

3. 維護租稅公平原則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係基於量能課稅與漲價歸公之精神。信託土地若不合併計算,將使持有大量土地之人藉信託逃避累進負擔,違反租稅公平。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即在實踐租稅公平。

4. 配合信託法之立法
我國信託法於85年公布施行後,為配合信託制度之運作,土地稅法於90年6月13日增訂第3條之1,建立信託土地之地價稅課徵架構,使信託登記、信託財產之稅捐處理有所依循,避免實務疑義。

5. 確保稅捐稽徵之便利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可配合不動產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使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示資料直接通知納稅,便於行政管理;同時受託人亦得就信託財產之收益優先抵充稅款,符合信託法第39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費用償還請求權之規範。

6. 配合民國102年之修法精神
民國102年6月7日修正之土地稅法第3條之1,明定不合併計算之例外情形,使信託土地之地價稅課徵更具彈性,亦保障真正受益人之稅負合理性。

(四)小結
綜上所述,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1)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2)原則上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稅率課徵後,按各筆土地比例分攤;(3)受益人已確定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權利者,例外與受益人之其他土地合併計算。其立法原由在於兼顧形式所有權與實質受益人之衡平、防杜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配合信託法之施行、便於稅捐稽徵及保障真正受益人之稅負合理性。本制度展現信託法制與租稅法制之有機結合,於我國不動產稅制中具有重要規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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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 KARZ" 自住房屋」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自住房地」,其適用優惠之要 件及稅率各為何?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按為照顧自住者之合理稅負並抑制不動產炒作,我國地價稅、房屋稅及所得稅就「自住」之概念分別設有優惠規定,且各稅目之適用要件及稅率有所區別。本題就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自住房屋(用地)」與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自住房地」,其優惠要件及稅率,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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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國民王君 ,於民國112年5月6日死亡,死亡時除了遺有國內 財產外,尚有國外不動產A屋一棟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繳遺產稅,以及民國110年12 月20日王君將其名下另一棟B屋贈與其弟媳,行為當時並已依國內稅法規定申報完 稅,但弟姓在民國112年3月已將B屋售出。試問A屋與B屋何者需併入王君之遺 產總額中課稅? A屋與B屋已納之稅額,可否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請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詳述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雙重課稅、防杜租稅規避並實踐量能課稅原則,就境外財產之納入遺產總額及生前贈與財產之追溯、稅額扣抵等設有明文規定。本題就王君死亡時,A屋(國外不動產)與B屋(生前贈與弟媳)何者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已納稅額可否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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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之上限及 士地增值稅是否可列為成本費用,其相關規定及立法原由為何? 又個人未依規定 申報或無正當理由申報之成交價偷低者、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未提示費用者, AEE MH do TRF BR?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之上限規定 (一)法律依據: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成交價額,指出售房地之契約成交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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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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