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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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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將其所有的 人 地出賣予乙,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甲、乙雙方應於 人 地買 賣契約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此申請登記權 之行使除具有登記程序法上之效力 (形式效力 ; 對登記機關於受理申請登記案者 而言) 外,對於甲、乙雙方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具有效力(實體效力) 。 試依士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就該申請登記權所具之「 形式效力 」與「 實體效力」, 分別列舉一項予以說明。 (25 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登記之申請權兼具程序法上之形式效力與實體法上之實體效力,申請人行使該權利除促使登記機關啟動登記程序外,亦對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拘束,茲依土地登記規則及相關法令析述如下。

(一)申請登記權之形式效力(程序法上效力)

申請登記權於形式上之效力,係指申請人依法定程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後,登記機關即受拘束而負有受理、審查及登載之義務,其表現於下列具體規範:

1.登記機關之收件義務與登記次序之確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年月日時分及收件號,作為登記次序之依據。同規則第55條進一步規定,登記之先後,以收件之先後為準。從而,甲、乙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後,其登記順位即依收件時點固定,後申請之第三人縱對同一標的有競合主張,亦不得逾越前案優先取得登記。

2.登記機關之審查與駁回義務: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至第57條,登記機關於收件後應為形式審查;如發現申請書件不符規定者,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申請。是以,甲、乙之申請一經受理,登記機關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惟若申請文件欠缺、權利登記原因不明或法令限制,亦得於程序上駁回,俾維登記公信力。

(二)申請登記權之實體效力(實體法上效力)

申請登記權之實體效力,係指申請行為本身對於當事人間之私法權利義務關係產生影響,主要表現如次:

1.登記前不發生物權變動,惟生債權拘束: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買賣契約成立時雖生債之效力,然所有權之移轉須俟登記完成始生物權效力。在甲、乙提出申請至登記完畢之間,乙僅享有對甲之債權請求權,尚未取得A地所有權;惟一經申請受理,雙方均負有協力完成登記之義務,任一方擅自撤回或妨害登記,即構成債務不履行。

2.申請遲延之賠償責任: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自買賣案件辦竣移轉登記後30日內,為其登記期限。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至20倍。倘可歸責於甲(出賣人)遲未提供權狀或印鑑、致乙無法如期申請者,乙除得依《民法》第227條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外,亦可依《民法》第231條請求遲延損害賠償,將罰鍰、增加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差額等列入求償範圍。

3.對第三人之拘束效果(登記順位之優先):申請登記之實體效力另一重要展現在於阻卻雙重買賣下後手之善意取得。甲乙之申請已受理而尚未登記前,若甲復將同地出賣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丙即取得所有權;惟若甲乙之申請已先收件,依登記次序原則並參照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402號判決意旨),甲乙得於登記完成後排除丙之主張,並使乙之物權取得溯及鞏固,使債權得以順利實現為物權。

(三)形式效力與實體效力之關聯

二者並非互斥,而係相輔相成。形式效力確保程序之順暢與登記公信力(《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實體效力則調整當事人間及對第三人之私法關係。本件甲乙買賣,自契約成立至登記完成,先有債權之拘束,繼而透過申請登記權之行使,啟動程序、確定順位,終至完成移轉登記產生物權效力,前後一氣呵成。

(四)結論

申請登記權之形式效力,主要展現於登記機關之收件、審查及駁回義務,並以收件先後決定登記順位(《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至第57條);而其實體效力,則涉及買賣雙方間之物權尚未變動前之債權拘束、遲延申請之損害賠償與罰鍰責任,以及對第三人雙重買賣之排除(《民法》第75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地政士辦理買賣移轉登記,自應確實掌握上開兩種效力之分野與交互作用,方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並維登記制度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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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譯不動產之「遲為登記」與「囑託登記」? 該兩種登記於本質上具有差異,試 焦上地全記規則等吉 列舉四項說明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登記制度依申請主體與發動方式之不同,於通常之「申請登記」之外,尚有「逕為登記」與「囑託登記」二種特殊類型,其本質差異深植於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分野,茲依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列舉四項說明如下。 (一)發動主體之差異 1.逕為登記:係指由登記機關本於職權,無須當事人提出申請,主動辦理之登記。其發動者為登記機關自身,屬於職權主義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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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與乙各自所有的土地相互毗鄰、並被劃入 A 縣地政機關某號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之地區範圍內,依規定須由甲、乙雙方到場指界以利地政機關之施測。則該「指 界」之法律性質為何 ? 若於實施地籍調查時,僅甲到場而不能指界,地政機關應 如何確定界址 ? 又若甲、乙雙方均未到場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試依 士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為地籍管理之根本作業,地籍調查中之「指界」攸關土地疆界之確定與所有權之保障,其法律性質與後續界址認定,於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已有明確規範,茲析論如下。 (一)「指界」之法律性質 地籍調查之指界,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於實施地籍測量時,到場指明其所有土地與毗鄰土地間之界址點,以供測量人員定樁、施測之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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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我國業已實施「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制度,何謂「全程網路申請」與「非全程綱 路申請」? 登記機關對該兩種網路申請登記之收件與審查應如何處理 ? 又若網路 申請土地登記涉有權利義務之變動者,應如何處理 ?試依士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予 以分析。 (2557)
LandExam 擬答(節錄)

為配合資訊化政府政策,並提升地政服務效能,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已導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機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之1至第70條之9及《電子簽章法》規範運作。茲就全程網路申請與非全程網路申請之區別、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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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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