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3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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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為購買屬意區域之不動產,乃委託具有不動產交易專業經驗之乙代為尋找在一 定金額以下之適當物件,並授與乙於尋得適當物件時即辦理相關締約及辦理移轉 登記手續之代理權。乙為獲取甲應允之高額報酬,於尋找過程中詐騙丙,以低於 市價甚多之金額購得丙所有之A地。甲、丙雙方履行各自支付價金及交付A地及 移轉登記義務後,丙始得知受乙詐騙之情事。丙得如何主張以取回A地所有權? 甲得否以自身並未為任何詐騙行為、且全然不知乙之詐騙行為,主張丙之請求無 理由?(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代理人為詐欺行為時,本人對相對人應否負責、相對人得否撤銷意思表示並取回不動產之爭議,核心在於《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稱「第三人」之解釋及代理人地位之釐清,茲析論如下。

(一)爭點說明

甲委託具有不動產交易專業之乙代尋並締約,並授與乙完成移轉登記之代理權。乙為謀取甲之高額報酬,竟以詐術使丙以遠低於市價之金額出售A地予甲。本件焦點有二:1.丙得否撤銷其與甲間之買賣意思表示並請求塗銷登記、回復A地所有權?2.甲主張自己未為詐欺、且不知乙之詐欺,得否抗辯丙之請求無理由?

(二)丙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14條撤銷意思表示

1.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件乙對丙施用詐術(以低於市價甚多之金額誤導丙交易),使丙陷於錯誤而出售A地,丙之出售意思表示係因受詐欺所為,符合撤銷要件。

2.撤銷之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是丙撤銷其出售A地之意思表示後,買賣契約溯及無效,甲取得A地之原因消滅。丙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塗銷登記並返還A地。

3.行使撤銷權之期限: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年而消滅,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本件丙於甲、丙履行完畢後始得知受詐騙情事,丙應於發現詐欺後1年內行使撤銷權,且不逾締約後10年之最長期限。

(三)甲不得以「未為詐欺、且不知乙之詐欺」為由抗辯——關鍵在於乙是否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第三人」

1.《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意旨: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不知情之相對人,避免因第三人之詐欺而陷於交易危險。

2.「第三人」之解釋——代理人不屬之:通說與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決意旨)認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稱「第三人」,僅限於與相對人立於對立地位且非其使用人或代理人者;倘詐欺者係相對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則不屬本條但書所稱之「第三人」。蓋代理人之行為效力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直接歸屬於本人,本人應就代理人之行為承擔法律後果,相對人之保護於茲不存在。

3.代理人之行為視同本人之行為:依《民法》第105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學理上稱此為「代理人為標準說」。本件乙為甲之代理人,乙對丙施用詐術,於法律評價上即等同甲對丙施用詐術,甲不得以自身未為詐欺或不知乙之詐欺為由免責。

4.援引最高法院見解佐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判決明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稱第三人,係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之人而言;如係相對人之代理人,其詐欺行為應視同相對人之詐欺,無該但書之適用。」是甲既為相對人,乙為甲之代理人,乙對丙之詐欺即屬甲之詐欺,丙得逕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撤銷其意思表示,無須證明甲明知或可得而知乙之詐欺。

(四)丙取回A地之具體途徑

1.先行使撤銷權:丙於知悉受詐欺後1年內,以意思表示通知甲撤銷其出賣A地之意思表示。撤銷意思表示之方式不拘形式,惟以存證信函為宜,俾保全證據。

2.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撤銷後買賣契約溯及無效,甲取得A地之物權登記原因消滅,丙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相關規定請求甲協同辦理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為丙之狀態。

3.返還已交付之土地及不當得利:丙若已交付A地之占有予甲,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甲返還A地;甲已收取之價金亦應依不當得利或同時履行抗辯之法理為對待返還。

4.對乙之損害賠償:丙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對乙請求損害賠償;如有差價損失、衍生費用等亦得一併請求。

(五)結論

綜上,乙係甲之代理人,乙對丙所為之詐欺行為,依《民法》第105條應就代理人決之,且依通說與實務見解,乙非《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第三人」,故丙得依同條本文逕行撤銷其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須舉證甲之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丙得請求甲塗銷登記、返還A地。甲縱未親自為詐欺、亦不知乙之詐欺,仍應承受其代理人行為之法律效果,不得以此為由抗辯丙之請求無理由。本題充分體現代理制度下「代理人即本人」之核心原則,地政士於辦理締約代理時,尤應恪盡誠信,避免損及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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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並成立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乙管理運用。未料信託存續期 間,乙因意外身故。乙之子丙主張 A 地已移轉登記於乙名下,故應由其繼承;甲 則主張因受託人乙死亡,故信託關係消滅。請依信託法規定說明甲、丙之主張有 無理由。(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歸屬與信託契約是否因此消滅之爭議,核心在於信託財產之獨立性與受託人地位之承繼問題,茲依《信託法》相關規定分析甲、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一)爭點說明 甲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並成立信託契約,由乙管理運用。信託存續期間乙意外身故,乙之子丙主張A地已登記於乙名下,應由其繼承;甲則主張因受託人死亡,信託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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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乙、丙、丁、戊、己6人共有A地,於民國36年6月辦理總登記,甲、乙、丙、 丁、戊、己每人的應有部分均為6分之1,丙、丁、戊三人在A地上各自蓋B1、B 2、B3 房屋,各自使用的基地面積大致符合丙、丁、戊三人各自的應有部分,甲、 乙和己都未干涉。甲、乙、丙、丁、戊、己的應有部分之後都由其各自繼承人所 繼承,丙、丁、戊三人的繼承人為丙1、丁1、戊1,各自繼承了丙、丁、戊三人在 A地的應有部分及B1、B2、B3房屋所有權,己的A地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己1、 己2、己3、己4所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24分之1。民國107年7月己1將其應有部分 24分之1出賣並辦理移轉登記給庚,庚於民國108年6月以丙1、丁1、戊1三人為被 告,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B1、B2、B3 房屋,將A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請問法院 應如何判決?(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共有土地之分管契約對繼承人及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拘束力,以及共有人對侵害共有物者得否請求拆屋還地之爭議,核心在於分管契約之性質、繼受效力與善意第三人保護,茲依《民法》及實務見解析論如下。 (一)爭點說明 1.甲、乙、丙、丁、戊、己6人共有A地,其中丙、丁、戊各自於A地上建B1、B2、B3屋,各自使用之基地大致符合其應有部分1/6,甲、乙、己均未干涉,已成立默示之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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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喪偶,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召集子女乙丙丁三人商議並告知遺產分配,所有人 皆無異議,隨後當場自立一紙未記載日期之遺囑,為求慎重,一行人隔日至公證 人處請求公證,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11日,數日後甲死亡, 乙因當時分配較少遺產心生不滿,主張該遺囑無效,是否有道理?(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自書遺囑欠缺日期記載之效力以及公證人事後認證能否補正其瑕疵,核心在於《民法》遺囑方式法定主義與公證認證之法律性質,茲依《民法》及《公證法》相關規定析論如下。 (一)爭點說明 甲於113年5月10日召集子女乙丙丁三人商議遺產分配,當場自立一紙未記載日期之遺囑;翌日(5月11日)一同至公證人處請求公證,公證人為認證並註記認證日期1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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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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