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3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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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為購買屬意區域之不動產,乃委託具有不動產交易專業經驗之乙代為尋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適當物件,並授與乙於尋得適當物件時即辦理相關締約及辦理移轉登記手續之代理權。乙為獲取甲應允之高額報酬,於尋找過程中詐騙丙,以低於市價甚多之金額購得丙所有之A地。甲、丙雙方履行各自支付價金及交付A地及移轉登記義務後,丙始得知受乙詐騙之情事。丙得如何主張以取回A地所有權? 甲得否以自身並未為任何詐騙行為、且全然不知乙之詐騙行為,主張丙之請求無理由?(25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一、乙在本件不是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稱的交易外第三人

1.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只有詐欺由第三人所為時,才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表意人始得撤銷。

2.乙不是偶然介入交易的外部第三人,而是甲授權尋找物件、締約及辦理移轉登記的代理人,實際代表甲與丙完成本件買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判決(113年7月12日,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就同類爭點採限制解釋,其原文為:「上開規定所稱第三人,基於合理分配當事人承擔之危險,**應做限制解釋,不包括相對人使用於締約行為的代理人或輔助人**。是上開規定所稱之第三人,限於與法律行為相對人無關之人始屬之,亦即**相對人不論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均應就其使用人所為詐欺負其責任**。」該案事實為被告之子代被告出售中古機械並為不實陳述,與本題乙為甲之代理人而施詐之結構相同。這是下級審判決的具體見解,並非最高法院判例,但可作為本題風險分配論證的官方裁判依據。代理人是甲用來締結交易的人,因其在代理權限內施詐所生的交易風險,不能再由無辜的受詐欺相對人承擔。

3.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行為因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因明知、可得而知某事而影響效力時,原則上就代理人決定。它可輔助說明代理交易中乙的知情具有法律重要性;但本題撤銷的核心,仍是乙並非第92條但書所稱與甲無關的第三人。第105條但書雖規定代理人依本人指示為意思表示時應就本人判斷,但乙施詐顯非依甲指示,並不適用該但書。因此不宜只以未附來源的學說類推第105條,直接把乙的詐欺故意等同甲本人故意。

二、丙得撤銷買賣及所有權移轉意思表示

乙為取得報酬,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詐騙丙出售A地;依題設,丙因乙的欺罔而為買賣及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丙得依第92條第1項向甲撤銷,不以甲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乙施詐為必要。甲不能只以自己不知情抗辯。

撤銷須遵守第93條期間:自發現詐欺起1年內為之,且自意思表示後逾10年不得為之。丙還須就乙的不實陳述、詐欺故意、陷於錯誤及締約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成交價低」本身只是證據之一,不單獨等於詐欺。

三、撤銷後的回復

1.撤銷後,買賣及物權行為依第114條第1項視為自始無效。丙回復為A地所有人,得依第767條第1項請求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也可依第179條的不當得利關係請求返還。

2.丙應把受領的價金返還甲;雙方回復原狀時,並應依占有、不當得利及孳息規定處理各自已受利益。

3.乙如故意施詐致丙受有額外損害,若侵害丙的權利,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若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丙,則依同項後段。應按具體事實分別涵攝,不能把兩種侵權類型混寫。

結論:丙可在第93條期間內對甲撤銷買賣及移轉意思表示,請求塗銷登記並回復A地所有權;甲本人不知乙施詐,不足以阻卻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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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並成立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乙管理運用。未料信託存續期間,乙因意外身故。乙之子丙主張 A 地已移轉登記於乙名下,故應由其繼承;甲則主張因受託人乙死亡,故信託關係消滅。請依信託法規定說明甲、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A地不是乙的遺產,丙不得繼承 信託財產雖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仍受信託目的拘束,並與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互獨立。依《信託法》第10條,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A地不因登記在乙名下就成為乙的遺產;丙以乙的繼承人身分主張繼承A地,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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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乙、丙、丁、戊、己6人共有A地,於民國36年6月辦理總登記,甲、乙、丙、 丁、戊、己每人的應有部分均為6分之1,丙、丁、戊三人在A地上各自蓋B1、B 2、B3 房屋,各自使用的基地面積大致符合丙、丁、戊三人各自的應有部分,甲、 乙和己都未干涉。甲、乙、丙、丁、戊、己的應有部分之後都由其各自繼承人所繼承,丙、丁、戊三人的繼承人為丙1、丁1、戊1,各自繼承了丙、丁、戊三人在 A地的應有部分及B1、B2、B3房屋所有權,己的A地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己1、 己2、己3、己4所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24分之1。民國107年7月己1將其應有部分 24分之1出賣並辦理移轉登記給庚,庚於民國108年6月以丙1、丁1、戊1三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B1、B2、B3 房屋,將A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原共有人間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原則上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權;共有人仍可就特定範圍另訂分管契約。分管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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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喪偶,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召集子女乙丙丁三人商議並告知遺產分配,所有人皆無異議,隨後當場自立一紙未記載日期之遺囑,為求慎重,一行人隔日至公證人處請求公證,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11日,數日後甲死亡, 乙因當時分配較少遺產心生不滿,主張該遺囑無效,是否有道理?(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甲所作成之遺囑屬自書遺囑: 1.遺囑者,因遺囑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之單獨要式行為,故遺囑之作成必須依民法所規定之要式為之。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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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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