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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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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對於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乃係部分共有人得依多 數決處分之法定先行程序,部分共有人是否履行其應盡之通知義務,對他共有人 之權益影響甚鉅。請依土地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其對於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的方 式及內容。(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法》第34條之1係規範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時之多數決程序,其第2項對於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義務,乃部分共有人行使多數決處分權之法定先行程序,攸關他共有人權益甚鉅。茲依《土地法》及內政部所訂《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析論其通知或公告之方式與內容如下。

(一)多數決處分之法源依據與通知公告之意義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同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通知或公告之意義在於:1.使他共有人得即時知悉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內容,俾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行使優先承購權;2.確保他共有人對自身權益(如價款計算、應有部分變動)能事先知悉與準備;3.作為部分共有人合法行使多數決之程序要件,欠缺者該處分行為對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二)通知或公告之方式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訂定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通知或公告之方式分述如下:

1.書面通知為原則:

(1)親自送達:部分共有人應將處分內容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得以親自交付、郵寄或委由送達人方式為之。

(2)郵寄送達:以郵寄方式為之者,宜以雙掛號郵件並附回執,俾保全送達證明。實務上多以「存證信函」附帶雙掛號為之,最為穩妥。

(3)送達地點:應依他共有人於登記簿所載住所為送達;如登記住所為臨時居所或現已不在該處居住者,得另查詢戶籍地址送達。

(4)送達生效時點:原則上以該書面通知到達他共有人時生效(《民法》第95條第1項);如以掛號郵件寄送,雖為他共有人拒收,仍依公示送達或留置送達理論認為已送達。

2.公告為例外: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不能以書面通知者」始得公告之。所謂不能書面通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係指他共有人之住居所不明、行蹤不明、或經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等情形。公告方式如下:

(1)張貼地點:應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公告欄公告;並於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之公告欄公告;倘有共有人住居所知悉者,仍應同時於該住居所所在地公告。

(2)公告期間: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第2款,公告期間應為30日。

(3)補充網路公告:實務上得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之網站公告,惟仍應以實體公告為主。

3.切結書檢附: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第3款,部分共有人於辦理登記時,應檢附已通知或已公告之證明文件,並切結對他共有人已盡通知或公告義務、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登記機關方得受理登記。

(三)通知或公告之內容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及《內政部地政司97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70227442號函》,通知或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標示:包含坐落、地號、面積、建號、門牌等。

2.處分之內容:

(1)處分行為之種類:明示係屬「出賣」、「交換」、「贈與(公益用途)」、「設定地上權」、「設定農育權」、「設定不動產役權」、「設定典權」或其他變更行為。

(2)價金或對價:詳列買賣價金總額、各共有人應分得金額、給付方式(如即期支票、銀行匯款)及給付時點。

(3)交易條件:包含過戶日期、稅費負擔約定、瑕疵擔保等重大條件。

3.行使多數決之共有人資料:列明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及合計人數比例、應有部分比例,俾他共有人能審視多數決要件是否成就。

4.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告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應載明:

(1)他共有人得於通知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表示優先承購之意旨。

(2)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購權。

(3)行使優先承購之方法(書面送達之地址)。

5.價金提存或保管之約定:他共有人未領之應得價金,應由處分共有人妥為保管或依《提存法》辦理提存,並於通知或公告中載明。

6.通知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俾他共有人能即時聯繫處理。

(四)通知或公告欠缺或不實之效果

1.程序效果:依內政部行政函釋及實務見解,部分共有人未踐行通知或公告程序,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該登記申請。

2.私法效果:縱已完成登記,他共有人得依《民法》及《土地法》主張該處分對其不生效力,並得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如涉及不實切結書,並可能負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刑事責任。

3.損害賠償:他共有人因未經通知致喪失優先承購權者,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

綜上所述,《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所定之通知或公告,乃部分共有人行使多數決處分共有不動產之法定先行程序,方式上以書面通知為原則、公告為例外(書面不能送達時為之);內容上應詳載標的物、處分內容、多數決成立情形、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告知及價金保管方式等。本程序之嚴謹遵守,不僅保障他共有人之權益,亦攸關處分行為對他共有人之效力及登記之准否。地政士於協辦多數決處分案件時,應確實提醒部分共有人完備通知或公告程序,並妥為保存送達證明,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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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不動產炒作行為的類別及態樣有那些?(10分) (二)A建設公司專案經理甲集結親友乙、投資客丙,於青年節檔期分別連續買入 該公司新推出規模約百戶預售案中之2成、3成,且提供轉售服務。後接獲民 眾檢舉該建案安排人頭購屋壟斷房源,並須向投資客以更高之價格方可購得。 試問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得為如何之處理?(1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為健全不動產交易秩序、抑制炒作歪風,《平均地權條例》於110年大修,並於112年再次強化,新增不動產炒作行為之禁止規定與罰則,茲就不動產炒作之類別態樣與本案行政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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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之A流域聯通管工程,須取得甲所有 之A地、乙所有之B地等土地,A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B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 用地。甲、乙不願喪失土地所有權,對該工程強烈表達質疑,經經濟部水利署書 面及經濟部詳實說明仍對徵收必要性表達異議。試問,針對甲、乙之意見,於該 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相關機關應進行何種民眾參與程序?又經前 述程序後,經濟部及經濟部水利署仍認為有必要進行用地取得,則於申請徵收土 地前,依法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何種程序以取得工程所需之土地?(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問題核心】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條例關於重大建設計畫報請許可前之民眾參與程序(公聽會),以及申請徵收前之協議價購程序,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說明。 【一、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進行之民眾參與程序(公聽會)】 (一)法律依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有第十一項情形外,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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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某地政士,為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擬申請簽證 人登記,試問其應符合那些資格規定,方得申請?應向何單位申請?又那些土地 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請依地政士法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問題核心】 本題考查地政士法第16條之1關於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機關,以及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應依地政士法第16條之1逐一說明。 【一、申請簽證人登記之資格規定】 依地政士法第16條之1第1項規定,地政士擬申請簽證人登記,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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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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