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 #1
一、甲於112年4月8日死亡,甲名下的土地一筆,係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面積為
2,000m²,作農業使用,112年1月1日之公告現值為1,200 元/m²。甲之法定繼承人
為配偶乙、女兒丙、兒子丁共三人。112年8月20日辦竣繼承登記,上述農業用地
繼續作農業使用。假設嗣經政府辦理農地重劃,於115年7月31日辦理重劃分配土
地完竣,丙、丁各獲配一宗土地,均無需繳納或領取差額地價。之後,丙於116年
6月18日將其獲配之上述農業用地(面積850m²)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戊,丙戊兩
人於116年6月25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未檢附直轄市、縣(市)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予稅捐稽徵機關,請問此時丙戊
之間之買賣是否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又已知116年1月1
日公告現值為1,500元/m²,物價指數為105%,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所載之金額
為120,000 元,請列出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方法及其結果?並列出土地增值稅
應徵稅額之計算方法及其結果?(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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