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時未附農用證明,不等於立即、永久喪失不課徵資格
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題農地持續作農業使用,受讓人戊是自然人,實體要件原則上具備;但丙、戊仍須依法提出申請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依第39條之3,一般買賣案件原則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提出;未於申報時提出者,仍可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故6月25日申報當下未檢附證明,只表示稽徵機關不能立即核准不課徵,不能直接認定本次移轉必然不適用。若丙、戊在繳納期限前補送有效農用證明並申請,得適用不課徵;逾期仍未申請、補證,才按一般規定核課。下列計算是「逾期未補正而應課稅」的備位結果。
二、課稅時的原地價與漲價總數額
甲死亡時土地因繼承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所稱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又重劃負擔總費用之扣除,依同條第1項第2款(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等)。丙重劃後獲配土地850平方公尺,沒有領取或繳納差額地價,依題示數據計算:
(一)繼承時前次移轉現值總額:1,200元/平方公尺 × 850平方公尺=1,020,000元。
(二)物價指數調整後原地價:1,020,000元 × 105%=1,071,000元。
(三)本次申報移轉現值總額:1,500元/平方公尺 × 850平方公尺=1,275,000元。
(四)可扣除重劃負擔總費用120,000元,故土地漲價總數額=1,275,000-1,071,000-120,000=84,000元。
三、應徵土地增值稅
漲價總數額84,000元未達調整後原地價1,071,000元的一倍,依土地稅法第33條適用第一級20%稅率:84,000 × 20%=16,800元。
本筆為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後的第一次移轉,依第39條之1第1項減徵土地增值稅40%,實徵為16,800 × 60%=10,080元。
四、結論
丙、戊若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並提出有效農用證明,本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逾期未補正,漲價總數額為84,000元,原計稅額16,800元,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後實徵10,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