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涉及土地複丈程序中關係人之認定、會同到場義務之效力、天候不能複丈之處理及複丈費之計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法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關係人之意義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複丈包括鑑界、再鑑界、分割、合併、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依法逕為分割、依法逕為合併、依法因徵收或撥用之土地分割等情形。又同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鑑界複丈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會同到場。
所稱「關係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2項及實務見解,係指:
1. 申請複丈標的土地之鄰地(即與該土地界址相鄰)之土地所有權人。蓋鑑界係將土地之界址點重現於現場,必然涉及與相鄰土地之共同界址點,故鄰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直接受影響。
2. 與鑑界界址有關之他項權利人,例如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或抵押權人等。雖渠等並非所有權人,惟其權利係設定於該特定土地上,鑑界結果可能影響其權利範圍。
3. 該等土地遭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利害關係人。
於本題,乙申請鑑界之兩筆土地共12個界址點,自應通知與該等界址相鄰之所有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會同到場。地政事務所負有依職權查明關係人並通知到場之義務。
(二)關係人未到場是否得續行複丈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或關係人於複丈時到場指界,遇有爭議時,登記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以雙方協議之結果為準。二、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者,應依原登記之資料測量,並將其測量結果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又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或關係人之一方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指界者,得依原圖逕行施測。」
換言之,鑑界複丈之核心精神,係讓申請人與關係人到場指界,以確認界址無爭議;惟為避免關係人故意不到場致影響申請人權益,地政事務所經合法通知後,縱關係人未到場,仍得依原地籍圖之資料逕行施測。
具體程序為:地政事務所應確認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67條至第91條規定送達),鄰地地主因故未到場者,地政事務所仍得依原地籍圖逕行施測,並將施測結果通知未到場之關係人。倘關係人對施測結果有異議者,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申請再鑑界,或循行政救濟途徑救濟。
故本題鄰地地主因故未到場,地政事務所經查明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後,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第2項規定,依原地籍圖資料逕行施測。
(三)施測當天因風雨過大無法測量之處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第1項規定:「複丈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施測者,登記機關應另定期日辦理。」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複丈成果之精確度,蓋於風雨過大或其他天候不佳之情形下,測量儀器之準確性受影響,且作業人員之安全堪虞,自應改期施測。
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1. 由地政事務所複丈人員於現場登載「無法施測之原因」,並由申請人及到場關係人簽名確認。
2. 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重新訂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規定,再行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
3.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改期,依同規則第212條規定,不另行收取複丈費。
4. 申請人或關係人對改期日期有意見者,得向地政事務所陳明,由地政事務所斟酌另行決定。
倘非因不可抗力,而係因申請人或關係人之事由致無法施測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第1項規定,得向申請人加收複丈費二分之一;連續二次未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
(四)複丈費之計算
按土地法第77條規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按宗計收。其費額,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由內政部以命令定之。」現行複丈費之計收標準,依內政部109年12月23日發布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
1. 鑑界複丈費:每筆每公頃新臺幣4,000元,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0.5公頃加收新臺幣4,000元,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
2. 又同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鑑界複丈以「界址點」計收者,每點新臺幣400元;惟若依面積計收高於依界址點計收者,從低計收。
本題乙申請複丈之兩筆土地,面積分別為3,000m²(0.3公頃)及5,000m²(0.5公頃),共12個界址點。試以兩種計算方式比較:
1. 按面積計收:
(1)第一筆3,000m²未達1公頃,以1公頃計收,4,000元;
(2)第二筆5,000m²未達1公頃,以1公頃計收,4,000元;
(3)合計=4,000+4,000=8,000元。
2. 按界址點計收:
(1)12個界址點×400元/點=4,800元。
3. 從低計收:兩者比較後,按界址點計收較低,故本案複丈費應為4,800元。
惟須附帶說明者,倘地政機關係依現行收費標準採何種方式計收,仍應依內政部公告之收費標準為準,必要時得向地政事務所現場洽詢確認。
【結論】
綜上所述,本題鑑界複丈之關係人,係指與申請複丈標的土地相鄰之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鄰地地主因故未到場時,地政事務所經查明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後,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第2項規定,依原地籍圖逕行施測;施測當天因風雨過大無法施測者,依同規則第210條規定另定期日辦理,且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另收複丈費;本案12個界址點之鑑界複丈費,按界址點計收為4,800元(從低計收)。地政士於協助當事人辦理鑑界複丈時,宜事先勘查現場、彙整鄰地資料並協助確認關係人,俾鑑界程序順利進行,避免日後界址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