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係人:土地複丈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申請案所載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3項)
(二)鄰地地主因故未到: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4項)。此與**申請人**未到場之效果相反:依同條第2項,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三)風雨過大無法進行測量: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1項後段)
(四)本案土地鑑界複丈費為新臺幣10,000元:
1.依113年考試時適用、112年5月1日生效的「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一,土地鑑界複丈費由基本費與施測費組成。基本費按每筆地號面積分別計算;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者,每筆3,500元。施測費則以每5個指定鑑定界址點為一單位,每單位1,000元;不足5點仍以5點計。
2.本題兩筆土地面積分別為3,000及5,000平方公尺,均落在同一級距,基本費為3,500元×2筆=7,000元。12個指定界址點須按5點、5點及不足5點的2點計為3單位,施測費為1,000元×3=3,000元。因此合計為7,000元+3,000元=10,000元。
3.風雨過大只是由登記機關通知改期複丈,並非申請人撤回或重新提出另一案件,不因改期再收一筆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