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點
本題涉及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所規定:(一)市地重劃地區公告禁建之例外規定;(二)公告禁建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並施工中之建築物之處理。乙不動產經紀人應據此向丙說明該地之利用限制及既有施工權益保障。
二、法律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市地重劃地區公告禁建及限制事項)。
(二)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禁建之例外與施工中建築物之處理)。
(三)建築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條(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
三、涵攝
(一)市地重劃公告禁建之內容
1.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重劃地區公告期間,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下列事項:(1)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2)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2. 公告期間自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起至重劃分配結果確定公告之日止,最長不得逾一年六個月(同條第二項)。
3. 例外規定(同條第三項):因實施重劃而辦理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必要建築或修繕者,不在禁建之列。
4.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進一步列舉得申請核准之例外事由:(1)原有合法建物之修繕;(2)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要之工程;(3)依重劃計畫已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臨時使用;(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重劃進行之必要建築。
(二)禁建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之處理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劃地區內於公告禁建前已依法取得建造執照並已開工建築者,得繼續施工至完成;惟其建築位置如與重劃後之分配土地不符,依下列方式處理:
(1)重劃後該建築物坐落於原地主分配取得之土地上者:得繼續使用,並依建築法第七十條申請使用執照。
(2)重劃後該建築物未坐落於原地主分配取得之土地上者: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由重劃主管機關協調當事人辦理土地交換、分配調整或補償;無法協調時,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徵購、補償程序處理。
2. 補償之內容:建築物殘餘價值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估算,並依重劃負擔比例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分擔。
(三)乙經紀人對丙之說明義務
1.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經紀人員應據實提供標的物之重要事項及法令限制,俾保障買方權益。
2. 乙應向丙具體說明:
(1)甲地現位於市地重劃公告禁建期間,原則上不得新建、增建或改建;亦不得辦理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購買後將短期內無法辦理過戶。
(2)若有修繕、公共安全工程或其他必要建築,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3)甲地於公告禁建前若已取得建造執照並施工,可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續施工至完成;惟須特別注意重劃後之坐落位置可能變動,並可能涉及交換、補償或拆除之處理。
3. 乙應將上述說明書面化,由丙簽認並列為交易文件,以盡告知義務並避免日後爭議。
四、結論
(一)市地重劃地區公告禁建期間,原則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惟必要修繕、維護公共安全工程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臨時使用,得為例外(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公告禁建前已合法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之建築物,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得繼續施工至完成;如重劃後位置變動,依協調、交換或補償方式處理。乙經紀人應據實向丙說明上述兩項法令內容,俾丙審慎評估是否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