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點
本題涉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實質租金」之概念,以及估算不動產租金時應考量之因素,茲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相關規定及估價實務通說論述。
二、實質租金之意義
(一)法律依據
1.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實質租金」,指租賃契約所訂租金與其他相關名目之收入合計,並就押金或保證金等之運用收益、權利金等之分攤額及其他與租賃有關之經濟利益後之合計金額。
2.申言之,實質租金 = 月租 + 押金孳息 + 權利金分攤 + 其他與租賃有關之經濟利益(如承租人代繳之公共設施費用等)。
(二)說明
1.實質租金不同於「契約名目租金」,後者僅為契約上載明之每月給付金額;實質租金則涵蓋出租人因租賃所享之全部經濟利益,較能反映租賃市場之實際對價。
2.舉例而言,若契約月租五萬元、押金一百萬元(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一計算,月孳息約八三三元)、權利金一百二十萬元(攤提五年,月分攤二萬元),則實質租金約為七萬零八三三元,遠高於名目五萬元。
3.實質租金概念之提出,旨在使租金估價回歸經濟實質,避免出租人以低名目租金搭配高押金或高權利金規避課稅或扭曲市場行情。
三、不動產租金估價應考慮之因素
(一)依本規則第十七條,租金估價應考量下列事項:
1.租賃契約內容:包含租期長短、租金調整機制(每年遞增比例)、押金保證金條款、修繕負擔分配、租賃目的(住家/商業/工業)、轉租及續租權利等。
2.不動產之自身條件:
(1)區位條件:街道地段、生活機能、交通便利性、學區、商圈成熟度等。
(2)建物條件:屋齡、樓層、坪數、座向、採光、通風、格局、裝修程度、電梯及公共設施。
(3)土地條件:使用分區、容積率、面寬、地形地勢、道路條件。
3.不動產市場狀況:
(1)租賃市場供需關係:區域內同類不動產租賃供給量、空置率、租客需求結構。
(2)總體經濟環境:利率水準、通貨膨脹率、就業情形、經濟成長預期。
(3)政策因素:囤房稅、租賃實價登錄、租金補貼、社會住宅供給等。
4.租賃當事人之特殊因素:
(1)承租人之信用及承租期間穩定性。
(2)特殊用途之承租(如連鎖品牌、政府機關、特殊商業)對租金之溢價或折價。
(二)依本規則第十八條,估價師於估算租金時,得選擇下列方法:積算法、租金比較法、收益分析法及契約租金比較法等,並就不同方法之結果加以調整及合理化。
四、涵攝與實務見解
(一)實務上估價師於評估租金時,應同時取得契約名目租金、押金、權利金、其他費用負擔等資訊,據以還原為實質租金,再進行比較分析。若僅以名目租金比較,恐失真而誤導估價結果。
(二)就商用不動產(如店面、辦公室)而言,權利金分攤及押金孳息對實質租金影響甚鉅,估價師應特別審慎。住宅租賃則押金通常為二個月租金,影響較小,但仍不可忽略。
(三)內政部一一三年公告之租賃實價登錄資料,亦要求揭露押金、權利金等資訊,使實質租金估價之資料來源更趨完備。
五、結論
(一)實質租金為契約名目租金及押金孳息、權利金分攤、其他經濟利益之合計,係反映租賃實質經濟對價之概念。
(二)租金估價應綜合考量契約內容、不動產自身條件(區位、建物、土地)、市場供需與總體經濟、租賃當事人之特殊因素等多元面向,並選擇適當估價方法,始能得出公允合理之租金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