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4 年 · 不動產經紀人 · 考古題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27
總題數
25
選擇題
2
申論題
87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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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2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銀行核貸之借款金額不足,希望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定金,致與建商發生消費爭議。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說明:消費者就消費爭議如何提起申訴?得否不經申訴,逕行申請調解?消費爭議事件調解成立作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有何效力?(25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一、申訴程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消費者與建商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先向建商、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分中心申訴。建商對申訴應在申訴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第一階段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是否能因核貸不足解除契約,仍須另依預售屋契約的貸款差額條款及個案原因判斷;申訴制度本身不保證當然解除。

二、能否略過申訴直接調解
第44條明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才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此,至少須先踐行第43條第一階段申訴;不能完全不經申訴就逕行申請消費爭議調解。但法條沒有要求一定先完成「向消保官的第二次申訴」才可調解,只要前述申訴未妥適處理,即具調解前提。這也不妨礙消費者另循民事訴訟等法定途徑主張權利。

三、調解書的效力
依第46條第1項,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第2項並定該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至第29條之規定。其效力具體為:①依該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就同一請求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②依同條第1項,「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③依第28條第1項,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④依第29條,因當事人聲請成立的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移付成立的民事調解則得請求續行訴訟,均應在核定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結論:本案應先依第43條申訴;第一次申訴未妥適處理即可依第44條申請調解,不必把第二次消保官申訴誤列為必要前提;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具有確定判決及執行名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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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甲不動產仲介公司經買賣雙方書面同意,同時接受雙方委託媒合土地買賣契約。契約締結後,甲收取買賣雙方之仲介服務費總額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該公司經紀營業員乙並收取仲介服務費以外之其他報酬。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說明:甲與乙違反何種業務規範?會受到何種處罰?超收之報酬應如何處理?(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同時接受雙方委託 甲已取得買賣雙方書面同意,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可以同時接受雙方委託,並非當然違法。但甲仍須公平提供類似不動產交易價格及契約說明,向買方提供必要資訊、告知依專業應查知的瑕疵並協助必要檢查;若未履行,另依該條及第29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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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第 1 題正解 B練這題 →

公寓大廈頂樓平台漏水之原因,為年久失修導致防水層破損。此時應由誰負修繕義務?

  1. A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 B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3. C頂樓住戶
  4. D頂樓住戶和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
【正確答案B】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頂樓平台屬於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因年久失修導致防水層破損漏水之修繕義務,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故B正確。 【A選項】本題問共用部分的修繕義務主體,依第10條第2項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若涉及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第11條另要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不能概括說所有修繕都不必經會議。【C選項】題示原因為年久失修,不能僅因頂樓住戶受到漏水影響,就由其獨自負修繕義務。【D選項】本題未有可歸責於頂樓住戶的事由;管理委員會辦理共用部分修繕,與住戶依法分擔費用,是不同問題。
第 2 題正解 A練這題 →

舉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何種事項在會議中,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A管理委員選任之事項
  2. B公共區域禁止吸煙之事項
  3. C公共設施緊急維修之事項
  4. D調整收取社區管理費之事項
【正確答案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2項,管理委員選任須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這是法律的明文限制,不必從其他條文的精神推論。 【B選項】公共區域禁菸不是第30條第2項明定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的管理委員選任事項。【C選項】公共設施緊急維修也不是該項列舉事項。【D選項】管理費調整不屬該項特別禁止事項。各議案仍須遵守適用的召集、決議及規約規定,不能因此認為任何臨時提案都當然有效。
第 3 題正解 C練這題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任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管理委員之任期不可以規定在規約中,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2. B管理委員會會議得決議各管理委員任期為 1 年或 2 年
  3. C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
  4. D管理委員會的各管理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
【正確答案C】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故C正確。 【A選項錯誤】管理委員之任期可以規定於規約中,並非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A錯誤。【B選項錯誤】任期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而非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B錯誤。【D選項錯誤】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僅得連任1次,並非一般委員連選得連任之規定,D所述漏未區分,不符第29條第3項之明文,D錯誤。
第 4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在公寓大廈 1 樓開店營業,向管理委員會表示想要於該大樓 1、2 樓外牆設置廣告物,甲要取 得何者之同意,才能設置廣告物?

  1. A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
  2. B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3. C2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4.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 1 樓、2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正確答案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外牆設置廣告物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於屋頂以外樓層者,還須取得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決議不生效力。本題廣告跨1樓與2樓外牆,須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經1樓及2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這是法定要求,並非僅屬實務建議;設置仍須遵守第8條及其他相關法令。 【A選項】管理委員會同意不能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受影響樓層所有權人同意。【B選項】即使兩個會議均同意,仍缺少第33條第2款要求的1樓、2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C選項】只有2樓同意,缺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1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 5 題正解 D練這題 →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該保證書應載明之事項中,不包括那一項?

  1. A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2. B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3. C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4. D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正確答案D】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書面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二、保證之內容。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六、交易日期。故A、B、C皆為保證書應載明事項;而D選項「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係【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非書面保證書之法定內容,故D正確(不包括)。 【A選項錯誤】A為該法第25條第2項第1款明定應記載事項,非本題所求不包括者。【B選項錯誤】B為第25條第2項第3款應記載事項。【C選項錯誤】C為第25條第2項第5款應記載事項。
第 6 題正解 C練這題 →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關於行使解除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1. A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唯有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之方式
  2. B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可以用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契約
  3. C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4. D消費者行使解除權的 7 天猶豫期,可以以特約排除猶豫期間
【正確答案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C正確。 【A選項】第19條第1項的法定解除方式有退回商品、書面通知兩種,不限於退回商品。【B選項】本題考第19條的法定解除權,該條列明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並未列入口頭通知。雙方另行合意解除契約,與消費者單方行使本條解除權不同;不能擴張為法律一概禁止合意解除。【D選項】依第19條第5項,違反本條的約定無效,不能以特約剝奪訪問交易消費者的7日解除權。
第 7 題正解 B練這題 →

甲建商所銷售預售屋的車位位置、規格,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何種法律,裁處罰鍰?

  1. A公平交易法
  2. B平均地權條例
  3. C消費者保護法
  4. D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正確答案B】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銷售預售屋使用的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地方主管機關按戶(棟)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11年5月4日刊載的函釋說明,此為預售屋契約的特別處罰規定,應優先適用。本題不是收受定金違規的15萬元至100萬元罰則。 【A選項】題目針對契約不符公告事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的專門裁罰規定;若另有不實廣告,是另一行為的判斷。【C選項】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公告的授權依據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但契約違規裁罰另有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的特別規定,不能混淆公告授權與處罰依據。【D選項】本題是建商使用預售屋契約的違規,不是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的資格、執業義務問題。
第 8 題正解 D練這題 →

公平交易法有關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為主體須為二以上彼此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
  2. B事業間具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3. C效果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4. D主管機關不得以相當依據推定事業間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
【正確答案D】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產品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亦即主管機關得以相當依據推定事業間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故D敘述「不得以相當依據推定」錯誤,D為本題答案。 【A選項敘述正確】第14條第1項以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為主體。【B選項敘述正確】第14條第1、2項規範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意思聯絡共同約束事業活動的合意,不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為限。【C選項敘述正確】第14條第1項要求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本題問錯誤敘述,因此A、B、C均不選。
第 9 題正解 D練這題 →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之行為態樣?

  1. A甲公司在網頁宣稱驗屋人員有專業證照,惟該等證照並非與執行驗屋業務相關的證照
  2. B乙建商在廣告文宣傳單上,對於使用分區為科技商務專用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用語
  3. C丙仲介人員在公司窗戶上貼單,刊載多筆房屋賀成交資訊,惟部分成交紀錄並非均為該公司 所成交
  4. D代銷業者刊登廣告招徠客人,對來購屋消費者表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房屋買賣契約書攜回 審閱
【正確答案D】本題區分不實廣告與限制契約審閱。D要求消費者先付定金才交付契約攜回審閱,重點是審閱權遭不當限制,不是第21條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預售屋銷售行為的說明,此種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顯失公平行為;契約審閱另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保障。 【A選項】用與驗屋無關的證照宣稱驗屋專業,可能使人誤認服務資格,屬第21條引人錯誤的表示;不是只要證照本身真實就合法。【B選項】將科技商務專用區建案以一般住宅用語宣傳,誤導對合法用途的認識,屬第21條規範的態樣。【C選項】把別人的成交紀錄表示成自己的實績,影響交易者對仲介服務的判斷,屬第21條規範的態樣。
第 10 題正解 A練這題 →

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進口玉米之聯合行為,經該會附加負擔後予以許可,並在期限屆 滿前,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期限延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不得主動公開
  2. B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5 年
  3. C主管機關對申請展延所為之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4. D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期間內申請
【正確答案A】依【公平交易法】第18條,主管機關對聯合行為許可及相關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A寫成「不得主動公開」,與規定相反。許可條件及延展期間則規定於第16條,不能把公開義務誤引為第17條。 【B選項敘述正確】第16條第2項規定每次延展不得超過5年。【C選項敘述正確】依第16條第1項,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D選項敘述正確】依第16條第2項,有正當理由者,可在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延展。
第 11 題正解 A練這題 →

有關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擬定與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由內政部擬定相關規範,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公告
  2. B由消費者保護處擬定相關規範,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公告
  3. C由法務部擬定相關規範,並向司法院報請核定公告
  4. D由仲介業全聯會擬定相關規範,並向司法院報請核定公告
【標準答案A;公告程序待釐清】考選部本題標準答案為A。【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可確認擬定機關是內政部。但第22條並未規定須報行政院核定;內政部114年6月26日修正預告所載授權依據也是第22條第3項。A後半段「向行政院報請核定」的直接依據尚待釐清,不能直接套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定型化契約程序。 【B選項】不動產說明書的法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C選項】法務部及司法院不是第22條第3項所定的主管機關。【D選項】仲介業全聯會不是該項法定訂定機關,司法院也非本事項的行政主管機關。官方答案與已確認法源的範圍應分開理解,本題公告程序的疑義尚未結案。
第 12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A 營業處所之經紀人離職缺人,因而僱用剛考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及格者丁,承辦仲介業務並於委託銷售契約書上簽章。下列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 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違反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
  2. B甲違反不動產之委託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3. C甲違反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
  4. D甲違反規定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 3 次以上者,廢止其經營許可
【正確答案D】本題將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的處分類型及門檻混在一起。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第2項,經紀人員受申誡3次,另予6個月至3年停止執行業務;停止執行業務累計達5年以上,才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不是公司受停止執行業務3次即廢止許可。甲違反配置、僱用及簽章規定,適用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的罰鍰與限期改正规定。 【A選項敘述正確】第11條第1項要求營業處所至少配置經紀人1人;依第13條第1項,考試及格還須依法領有經紀人證書,僅及格不足以補足經紀人缺額。【B選項敘述正確】第22條第1項第1款要求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僅考試及格者不能以經紀人身分簽章。【C選項敘述正確】第17條禁止僱用未具經紀人員資格者執業;即使改任營業員,也須依第13條第2項登錄並領有營業員證明,不能只憑考試及格。
第 13 題正解 D練這題 →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經營仲介業務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後即得經營仲介業務
  2. B以商號之型態辦理登記後,即得開始經營仲介業務
  3. C所僱用的經紀人員可以用個人名義執行不動產買賣
  4. D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以公司型態辦理登記
【正確答案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須以公司型態依法辦理登記。此規定位於第1項,並非第4項,也沒有因此另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選項】依第5條第1項及第7條,取得許可後仍須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及繳存營業保證金等程序,不能僅憑許可就營業。【B選項】商業登記也只是必要程序之一,不能取代其他營業要件。【C選項】第16條要求經紀人員專任一經紀業,不得為自己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本題指個人名義執行仲介業務,不是禁止經紀人員買賣自己的財產。
第 14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剛搬來社區不久,即受到鄰居推薦,並順利當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之規定,該管理委員會有那一種能力?

  1. A權利能力
  2. B行為能力
  3. C意思能力
  4. D當事人能力
【正確答案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即管理委員會雖非法人,但法律賦予其得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及為訴訟行為之資格,故D正確。 【A選項】當事人能力是訴訟上的資格,不等於取得法人地位或一般權利能力;第38條未將管理委員會設為法人。【B選項】能否獨立作成有效法律行為,與能否成為訴訟當事人,是不同問題;本題條文明定的是當事人能力。【C選項】意思能力指理解行為意義與效果的精神能力,並非第38條賦予管理委員會的訴訟資格。
第 15 題正解 A練這題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共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不得另行約定之
  2. B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方法,可以另外約定調整之
  3. C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4.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 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正確答案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A所述「不得另行約定」與但書相違,故A錯誤,為本題答案。 【B選項敘述正確】第9條第2項允許另行約定共用部分使用方法,但第3項要求約定不得違反本條例及相關土地使用、建築法令,並非毫無限制。【C選項敘述正確】第11條第1項要求共用部分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D選項敘述正確】第4條第2項禁止專有部分與所屬共用部分及基地權利的應有部分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 16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買了一個社區的房子,剛好到了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時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至少多久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1. A每 3 個月
  2. B每季
  3. C每半年
  4. D每年
【正確答案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故正確答案為每年召開一次,D正確。 【A、B選項】每3個月與每季相同,均不是第25條第1項規定的最低頻率。【C選項】每半年也不是法定最低頻率。法律要求每年至少一次;社區依法增加開會次數並不違法,不能把較頻繁開會解釋成不允許。
第 17 題正解 C練這題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規約另有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1)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 (4)以上之同意行之。上述(1)(2)(3)(4)之比例,依序應為多少?

  1.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2.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3.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4. D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正確答案C】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故⑴三分之二、⑵三分之二、⑶四分之三、⑷四分之三,C正確。 【A選項錯誤】二分之一比例過低,不符第31條明文規定之三分之二及四分之三要件,A錯誤。【B選項錯誤】比例混合錯誤,非第31條明定內容,B錯誤。【D選項錯誤】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五分之四之組合亦非本條所定,D錯誤。
第 18 題正解 B練這題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紀人員違反下列那一選項之規定,不僅應依規定懲戒,經紀 業亦將依規定處罰?

  1. A經紀人員未專任一經紀業,違法為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2. B經紀人員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3. C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4. D經紀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正確答案B】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者依該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經紀業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依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經紀人員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本題之違反態樣中,僅B選項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條例對經紀人員與經紀業「雙方」均有處罰明文,故B正確。 【A選項】違反專任義務的法源為第16條,依第31條第1項第1款申誡;第29條未將第16條列為對經紀業的直接處罰事由。【C選項】未解說違反第23條,同樣依第31條第1項第1款申誡;不是本題的雙方裁罰態樣。【D選項】洩漏業務秘密違反第25條,依第31條第1項第1款申誡。上述區別針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與懲戒;若另造成損害,仍須另判斷第26條的賠償責任。
第 19 題正解 A練這題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 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2. B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 20 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 4 年
  3. C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4. D經紀營業員經驗之認定,得以本條例施行後,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正確答案A】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經紀人考試及格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團體登錄並領有經紀營業員證明後,可充任經紀營業員。考試及格與取得營業員資格仍有登錄、領證程序之別。 【B選項錯誤】第13條第3項規定初次營業員訓練至少30小時,證明有效4年;選項把初訓寫成20小時。【C選項錯誤】同項規定期滿重新登錄須完成至少20小時訓練,不是30小時。經紀人的換證訓練才是第15條規定的30小時,不能與營業員混用。【D選項錯誤】依第14條第2項,經驗可用取得營業員資格後的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另一途徑則限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業務的扣繳資料。D把施行前寫成施行後,且漏掉取得資格的條件;不能說扣繳資料一概不是法定證明。
第 20 題正解 B練這題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紀業應完成相關程序後方得營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2. B加入戶籍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3. C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
  4. D應於 6 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正確答案B】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經紀業須經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B誤寫為戶籍所在地,與負責人的戶籍無關。 【A選項敘述正確】許可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是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要求的程序。【C選項敘述正確】第7條第3項要求辦妥登記後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D選項敘述正確】第7條第1項要求6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一次,以3個月為限。這些規定不是第7條第5項或第6項。
第 21 題正解 B練這題 →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法院因事業違反該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 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幾倍?

  1. A二倍
  2. B三倍
  3. C五倍
  4. D十倍
【正確答案B】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1項,事業故意違法侵害他人權益時,法院依被害人請求及侵害情節,可酌定高於損害額的賠償,但上限為已證明損害額的3倍。不是一律判3倍,也不是損害額再外加3倍。 【A選項】2倍不是本條最高上限。【C、D選項】5倍、10倍均超過第31條第1項的3倍上限。第2項另規範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不能誤引為本題倍數規定。
第 22 題正解 D練這題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那一項關於簽章之敘述錯誤?

  1. A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不動產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2. B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 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3. C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4. D經營經紀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應備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正確答案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須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的是所列交易文件。申請經營許可的應備文件屬第5條第2項授權規範的事項,並不在第22條的交易文件清單中,不能套用指派經紀人簽章的要求。 【A選項敘述正確】第23條第2項規定,提供解說前須經委託人簽章。【B選項敘述正確】第24條第1項規定,簽租賃或買賣契約時,交付說明書並由交易相對人在其上簽章。【C選項敘述正確】第22條第1項第6款要求經紀人簽章租賃、買賣契約書。三項分屬不同簽章主體與時點,不能互換法條。
第 23 題正解 A練這題 →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之規定,相關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下列何者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1. A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 B定金收據
  3. C不動產廣告稿
  4. D不動產說明書
【正確答案A】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惟同條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即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及承租、承購要約書不適用之,故A正確。 【B選項錯誤】定金收據依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代銷業務仍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非不適用之範圍,B錯誤。【C選項錯誤】不動產廣告稿依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代銷業務仍應由經紀人簽章,C錯誤。【D選項錯誤】不動產說明書依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代銷業務亦應由經紀人簽章,D錯誤。
第 24 題正解 A練這題 →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定義之內容錯誤?

  1. A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
  2. B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3. C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 之行為
  4. D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 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正確答案A】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6項,廣告薦證者是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反映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A把主體写成廣告主,缺少「以外」,所以敘述錯誤。 【B選項敘述正確】獨占定義見第7條第1項,重點是無競爭或具有可排除競爭的壓倒性地位。【C選項敘述正確】競爭定義見第4條,為二以上事業以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機會。【D選項敘述正確】控制性持股定義見第11條第4項,計入關係人持股後,須超過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不是第6條。
第 25 題正解 C練這題 →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 契約
  2. B邀約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 訂立之契約
  3. C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 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4. D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 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檢視商品或服務之後,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正確答案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2款規定,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故C正確。 【A選項錯誤】A混淆「定型化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依該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A錯誤。【B選項錯誤】依該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非「邀約交易」,B名詞錯誤。【D選項錯誤】依該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即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D所述「於檢視商品或服務之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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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 不動產經紀人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國文(作文)。國文採申論式、120 分鐘;其餘 4 科採申論+測驗混合式、各 90 分鐘。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國文、民法、估價;第 2 天考土地法、經紀法規。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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