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 vs 不得記載 vs 簽章義務

經紀法§22 出租出售說明書範圍 / §23 製作交付義務 / §24 簽章。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3 修)詳列項目。

分類:經紀法 出題頻率:10 對照法規:6 條
⚠ 常見誤考點把「§22 經紀人簽章 7 文件」誤認為「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後者由內政部公告)。記憶:§22 簽章 / §23 解說 / §24 簽約交付。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2經紀人簽章 7 文件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①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②承租承購要約書 ③定金收據 ④不動產廣告 ⑤不動產說明書 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⑦其他指定文件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3解說義務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應以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簽約交付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說明書交付與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說明書上簽章;說明書視為契約書一部分
應記載事項(內政部公告)§—應記載產權狀態、坐落、面積、使用分區、瑕疵(含凶宅、海砂、輻射、漏水)、稅費分擔等
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公告)§—不得記載保證投資報酬率、無不實廣告免責、限制買方審閱期、放棄優先購買權等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不得預售屋有專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成屋說明書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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