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法§22 出租出售說明書範圍 / §23 製作交付義務 / §24 簽章。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3 修)詳列項目。
| 法規 | 條號 | 關鍵值 | 說明 |
|---|---|---|---|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22 | 經紀人簽章 7 文件 |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①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②承租承購要約書 ③定金收據 ④不動產廣告 ⑤不動產說明書 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⑦其他指定文件 |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23 | 解說義務 | 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應以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24 | 簽約交付 |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說明書交付與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說明書上簽章;說明書視為契約書一部分 |
| 應記載事項(內政部公告) | §— | 應記載 | 產權狀態、坐落、面積、使用分區、瑕疵(含凶宅、海砂、輻射、漏水)、稅費分擔等 |
| 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公告) | §— | 不得記載 | 保證投資報酬率、無不實廣告免責、限制買方審閱期、放棄優先購買權等 |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 §— | 應/不得 | 預售屋有專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成屋說明書區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