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28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雜項執照(§28 雜項工作物)/ 使用執照(§70 完工後)/ 拆除執照(§78)。建照核准始可施工,使照核准始可使用、接水接電。
| 法規 | 條號 | 關鍵值 | 說明 |
|---|---|---|---|
| 建築法 | §28 | 四種執照 |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 |
| 建築法 | §30 | 申請文件 4 件 | 起造人申請建造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①申請書 ②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③工程圖樣 ④說明書 |
| 建築法 | §70 | 使用執照 | 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 |
| 建築法 | §73 | 接水電 | 未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水電;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
| 建築法 | §78 | 拆除執照 | 建築物拆除前應請領拆除執照 |
| 建築法 | §77-2 | 室內裝修 | 建築物室內裝修: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申請審查許可 ②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 ③不得妨害結構安全 ④不得妨害消防避難設備功能 |
| 建築法 | §77-1 | 原有合法改善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