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辦法§2 違建定義 / §5 既存(53.1.1 前)暫緩拆除 / §11 新違建即報即拆 / 程序違章(建照已申請但不符核准內容)。
| 法規 | 條號 | 關鍵值 | 說明 |
|---|---|---|---|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2 | 違建定義 | 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 |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11 | 既存暫緩 | 舊違章建築(依§11 III 由地方主管機關命令規定新舊劃分日期,台北市為 53.1.1):妨礙都計、公共安全等者得勘定限期拆遷地區(§11 I) |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5 | 新違建即拆 | 主管機關接到違建查報後 5 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 30 日內補申請執照(§5) |
| 建築法 | §86 | 處罰 | 擅自建造或使用者,處罰鍰並令停工或拆除 |
| 建築法 | §25 | 應請領執照 | 建築物非經申請領得執照不得建造、使用、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