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地籍清理 vs 更正登記 vs 塗銷登記(瑕疵處理)

清理:日據時期或舊登記不完整(§17 以下分類;公告 3 個月見 §8);更正:登記錯誤遺漏(土法 §69);塗銷:權利消滅(土登 §143)。

分類:土登 出題頻率:7 對照法規:7 條
⚠ 常見誤考點§69 更正須「純屬登記人員疏失」且「不涉第三人」始得逕為更正(68年判例1842)。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法§68登記錯誤致受損害,地政機關負國賠
土地法§69更正登記:純屬登記人員疏失+不涉第三人
土地登記規則§13更正登記之申請或逕為更正
土地登記規則§143塗銷登記:權利消滅、原因無效或撤銷
地籍清理條例§83 個月受理申請登記審查無誤後,應公告 3 個月(§8);公告期間異議由登記機關移送主管機關調處(§9)
地籍清理條例§11代為標售屆期無人申報、申請被駁回未救濟、訴願或裁判駁回確定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11)
地籍清理條例§15 II10 年二次標售未完成而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得申請發還(§15 II);保管款 10 年內未領者歸國庫(§14 III)
→ 在 landexam.com 互動學習這個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