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容積管制 vs 容積獎勵 vs 容積移轉(三種容積工具)

管制(都計§39 法定容積上限)/ 獎勵(都更§65 原 1.5 倍 or 法定 1.3 倍 / 危老§6 約 1.4 倍)/ 移轉(容移辦法§6 古蹟、公保地、私公設)。

分類:都計 出題頻率:9 對照法規:6 條
⚠ 常見誤考點把「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混為一談。獎勵是「同基地」上加;移轉是「跨基地」搬(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必須在同一都計區)。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都市計畫法§39容積率上限都市計畫法定容積率管制(依使用分區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65都更獎勵都更獎勵後容積上限:1.5 倍基準容積(§65 I);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合法建物原容積較高者,得擇優適用 0.3 倍基準+原建築容積,或 1.2 倍原建築容積(§65 II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6危老獎勵危老:1.3 倍基準容積(§6 I)+ 時程與規模獎勵合計上限 10% 基準容積(§6 IV),總計約 1.4 倍基準容積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6送出基地三類送出基地三類(§6 I):①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土地 ②為改善都市環境景觀之公共開放空間可建築土地 ③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含應以區段徵收/市重整體開發者)
文化資產保存法§41古蹟容移私有古蹟其所定著之土地容積率得移轉至他基地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7同主要計畫地區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為限(§7 I);§6 I 1 保存建築之送出基地情形特殊者,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得跨主要計畫地區(§7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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