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都計§39 法定容積上限)/ 獎勵(都更§65 原 1.5 倍 or 法定 1.3 倍 / 危老§6 約 1.4 倍)/ 移轉(容移辦法§6 古蹟、公保地、私公設)。
| 法規 | 條號 | 關鍵值 | 說明 |
|---|---|---|---|
| 都市計畫法 | §39 | 容積率上限 | 都市計畫法定容積率管制(依使用分區規定) |
| 都市更新條例 | §65 | 都更獎勵 | 都更獎勵後容積上限:1.5 倍基準容積(§65 I);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合法建物原容積較高者,得擇優適用 0.3 倍基準+原建築容積,或 1.2 倍原建築容積(§65 II 1) |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6 | 危老獎勵 | 危老:1.3 倍基準容積(§6 I)+ 時程與規模獎勵合計上限 10% 基準容積(§6 IV),總計約 1.4 倍基準容積 |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6 | 送出基地三類 | 送出基地三類(§6 I):①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土地 ②為改善都市環境景觀之公共開放空間可建築土地 ③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含應以區段徵收/市重整體開發者) |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41 | 古蹟容移 | 私有古蹟其所定著之土地容積率得移轉至他基地 |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7 | 同主要計畫地區 |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為限(§7 I);§6 I 1 保存建築之送出基地情形特殊者,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得跨主要計畫地區(§7 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