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計法 §32 分區設置 + §33 保護/農業 + §34 住宅 + §35 商業 + §36 工業 + §37 其他行政文教 + §38 特定專用。違反處罰在 §79(§80 為強制執行罰)。
| 法規 | 條號 | 關鍵值 | 說明 |
|---|---|---|---|
| 都市計畫法 | §32 | 分區設置 |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
| 都市計畫法 | §34 | 住宅區 |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使用不得有礙居住寧靜、安全、衛生 |
| 都市計畫法 | §35 | 商業區 |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
| 都市計畫法 | §36 | 工業區 |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 |
| 都市計畫法 | §33 | 保護區/農業區 | 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建築使用 |
| 都市計畫法 | §38 | 特定專用區 |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
| 都市計畫法 | §79 | 違反處罰 | 違反使用或變更地形者,處 6 萬-30 萬罰鍰並令限期拆除(§80 不遵者得處 6 月以下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