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繼承登記態樣(一般 / 公同共有 / 分割繼承 / 拋棄)

繼承登記實體面在民法(§1148 法定限定);登記面:未辦逾 1 年列冊管理(土§73-1)、應檢附文件(土登§119)、公同→分別共有(§120)、遺囑執行人(§123)、代位申請(§124)。

分類:土登 出題頻率:8 對照法規:7 條
⚠ 常見誤考點把「拋棄繼承」當「拋棄登記」。拋棄繼承為實體法行為(民§1174),向法院為意思表示;拋棄登記為登記行為(土登§148)。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法§73-1逾 1 年列冊繼承人未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1 年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土地登記規則§119應檢附繼承登記應檢附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
土地登記規則§120分別共有部分繼承人得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120)
土地登記規則§123遺贈登記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移轉登記,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申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119 II部分申請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119 II)
民法§1148法定限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98 修法)
民法§1174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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