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一般複丈 vs 鑑界 vs 再鑑界 vs 界址調整

鑑界:確認既有界址(§221 I 一);再鑑界:對鑑界結果有異議者填具申請書再鑑界(§221 I 二),對再鑑界仍不服者訴請法院或訴訟外解決(§221 I 三);界址調整:相鄰交換調整。

分類:地測 出題頻率:8 對照法規:6 條
⚠ 常見誤考點坊間口訣「再鑑界 2 倍費、15 日內申請」並非地測規則明文(§221 條文僅規定再鑑界程序及對再鑑界仍不服訴請法院);§221-1 是「位置勘查複丈」非再鑑界。界址調整非分割合併,是相鄰互換面積。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4土地複丈情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1鑑界複丈:埋設界標+結果通知書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1 II異議對鑑界結果有異議者得申請再鑑界(§221 I 二款);對再鑑界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或循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221 I 三款)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4土地分割複丈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5界址調整:相鄰交換面積(同地段、地目)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32測量錯誤更正已辦地籍測量地區發現錯誤,限「原測量純技術錯誤」或「抄錄錯誤」者得逕行更正,餘須報主管機關核准(§232)
→ 在 landexam.com 互動學習這個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