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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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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法律行為之撤銷與契約之解除有何不同?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此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何種情形為限,使得為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法律行為之撤銷與契約之解除,雖均為當事人事後否定既有法律效果之手段,惟其法理基礎、適用範圍與法律效果皆有顯著差異;信託法第 18 條所定受益人之撤銷權,更係針對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所設之特別救濟,其行使有嚴格之要件限制。茲分述如下:

(一)法律行為之撤銷與契約之解除之區別

1. 概念與規範依據之不同:
法律行為之撤銷,係指法律行為成立後,因有意思表示瑕疵(如錯誤、被詐欺、被脅迫等)或其他法律所定之原因,由具有撤銷權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使該法律行為自始歸於消滅之形成行為,其規範散見於民法第 88 條(錯誤)、第 89 條(誤傳)、第 92 條(詐欺、脅迫)及第 244 條(詐害行為撤銷)等。契約之解除則係契約有效成立後,因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給付遲延(民法第 254、255 條)、給付不能(民法第 256 條)或其他法定、約定解除事由發生時,由解除權人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之形成權。

2. 適用客體之不同:
撤銷之客體不限於契約,舉凡單獨行為(如遺囑)、共同行為等一切法律行為,原則上均得為撤銷之對象;解除則僅以「契約」為客體,單獨行為無解除可言。

3. 發生原因之不同:
撤銷之原因,多基於意思表示之瑕疵或為保護債權人之撤銷權,著眼於行為當時之事由;解除之原因,則多為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情事變更等嗣後事由。

4. 行使期間之不同:
撤銷權之行使期間,民法因撤銷原因不同而異,例如錯誤撤銷自意思表示後 1 年(民法第 90 條),詐欺脅迫之撤銷則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1 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即不得撤銷(民法第 93 條);契約解除權則原則上於相當期限催告後行使,並無統一之除斥期間,惟得依民法第 257 條由相對人催告解除權人是否解除。

5. 法律效果之不同:
撤銷之效果,依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回復未為法律行為前之狀態,當事人間之給付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契約解除則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並非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且依民法第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6. 對第三人關係之不同:
撤銷之效力原則上對抗任何人,惟為保護交易安全,特定撤銷(如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對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解除則僅生契約當事人間之回復原狀義務,原則上不影響第三人因契約所取得之權利。

(二)信託法第 18 條撤銷權行使之要件

按信託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此項撤銷權,性質上屬保全信託財產之特別撤銷權,與民法第 244 條之債權人撤銷權同其法理,惟其行使有更嚴格之限制。

依信託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1. 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此款係針對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商標權、專利權等須以登記或註冊為公示要件之財產權。蓋此類財產權之信託關係已對外公示,第三人對於其為信託財產之事實,應推定為知悉,故縱第三人善意取得,受益人仍得聲請撤銷,以貫徹信託登記之公示效力。

2. 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此款係指股票、公司債券等有價證券,依其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於券面或其他文件上明確載明信託意旨者,因已具備公示外觀,第三人應知悉其為信託財產,故得撤銷。

3. 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就無從以登記或公示方式表彰之動產、債權等財產權,因無公示外觀,為保護交易安全,須相對人(即受託人之直接交易對象)及轉得人(即自相對人輾轉取得之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受益人始得聲請撤銷,採惡意主義,以平衡受益人保護與交易安全。

又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受益人之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 10 年亦同,係除斥期間之規定。

(三)撤銷權行使之程序與效果

信託法第 18 條之撤銷權,須以「聲請法院」之方式為之,與民法第 244 條撤銷權同,屬須經訴訟途徑行使之形成權,而非單純以意思表示為之。受益人撤銷成功後,受託人之處分行為自始失效,受讓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於信託財產,以回復原狀。若信託財產已輾轉移轉,亦得對轉得人主張,但須符合上述惡意要件。

(四)結論

法律行為撤銷與契約解除,於概念、客體、原因、期間、效果及對第三人之關係上各有差異,不宜混同。信託法第 18 條之撤銷權,係為保全信託財產、貫徹信託本旨所設之特別救濟,惟為兼顧交易安全,立法者就不同類型之信託財產採取不同要件:登記註冊財產採絕對保護主義,有價證券載明信託採推定公示,其他財產則採惡意主義。地政士及不動產實務從業人員於辦理信託登記及處分時,應特別注意信託本旨之拘束,避免受託人違反信託意旨而生撤銷之風險,並維護受益人之權益及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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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有房屋一棟,先後和乙、丙成立買賣契約,但卻將該屋交付予乙,而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請附理由說明乙、丙得如何主張權利?(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典型「一物二賣」之債權競合問題,亦即同一不動產所有人甲先後與乙、丙成立買賣契約,並將標的物交付予乙、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依債權平等原則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之規定,乙、丙之權利地位有所差異。茲就乙、丙各得主張之權利分別說明如下: (一)乙、丙之買賣契約均屬有效成立 按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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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一棟五樓公寓,由甲、乙、丙、丁、戊區分所有,各區分所有權人除有各自之專有部分外,尚有地下室共有部分,做防空避難設備兼法定停車空間使用,請依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何謂專有部分?其成立要件如何?(10分)(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在地下室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如何定之?若地下室僅有三格停車位,而為甲、乙、丙三人設定專用權時,應如何為之?(1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專有部分之意義與成立要件 (一)專有部分之定義 依民法第799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所謂專有部分,係指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具獨立性,且依法可單獨成為所有權標的之建築物部分。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完整之所有權,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不受其他區分所有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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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丙女、丁男、均已成年。丙女與戊男同居生己男後,兩人始結婚,婚後又生庚女。某日,甲、乙、丙一起出外旅行,因所乘客輪翻覆,甲、丙同時溺水死亡,乙僅受嗆傷。設甲留有遺產1,800萬元,應由何人繼承?其應繼分如何?若翻船事故發生後,甲、丙被分別送到醫院,甲先死亡,丙後死亡時,甲之繼承人與應繼分為何?與上述情形是否相同?(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本題涉及法律問題 本題涉及以下法律問題:(1)己男之身分(婚生或非婚生);(2)同時死亡之推定;(3)代位繼承;(4)先後死亡時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計算。 二、己男之身分認定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出生時。本題丙女與戊男同居生己男後,兩人始結婚。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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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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